2008年的3月3下午14時許,一場山火席捲汝城縣附城鄉的梅子壟山,正在梅子壟山上小溪邊幹活的吳永康、朱三德、陳漢林突接到本村村民吳俊良的電話說:"梅子壟山腳下發生了大火。"叫他們趕緊去扑救,得知消息後,吳永康等二話不說就往火災發生地奔去,趕到現場時,火勢已經很大,被燃燒的灌木叢吐出的火焰高達幾丈,沒有多想,三人便撿起身邊的樹枝,開始扑火。
由於火勢凶猛,加上風向不定,大火已將吳永康三人隔開,不久,隔避黃泥壠等村村民也相繼投入了這場救火行動。經過數小時的拚命扑救。大火才得到了控制,可是,江頭村二組村民吳永康,被燒得面目全非,生命垂危。
當地附城鄉政府也已動員捐款並給了兩萬元救命,群眾親朋捐了五萬餘元,共計捌萬零捌佰伍拾捌(80858.00元),其餘的十二余萬元是吳永康的妻兒子女,通過變賣家產,東借西籌,才籌足20餘萬,也只夠吳永康第一次手術費用。
為扑救山火,吳永康家已是負債纍纍,其妻為吳永康以後的醫療費百般擔憂。
為此,村民們建議吳永康的兒子向附城鄉政府提交了關於解決醫療費、確認吳永康《見義勇為》的申請,已被附城鄉政府回絕,而且該政府還組織人員收集虛假材料,壓制威脅知情者,並稱"吳永康不是去扑救山火,而是在逃命。"並宣布"誰說了吳永康是去扑救山火,其醫療費就由誰來承擔。"導致部分知情者都不敢伸張正義。
地方政府官員對一個奮不顧身去扑救山火的村民持如此的態度,是令人痛心和氣憤的。所謂的"吳永康不是去扑救山火,而是在逃命。"更不合邏輯,是完全有違客觀事實的。
客觀事實已證實:
1、有附城江頭村村民吳俊良電話通知吳永康等人救火的人證。
2、有吳永康趕赴救山火地點及時間。
3、有投入扑救山火的江頭村村民的書面證言及簽名。
4、有吳永康扑救山火時被燒傷的相片及現場照片。
5、有江頭村村委會的倡議書。
6、有湖南正宏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書作證。
7、吳永康被燒傷並非在他們幹活的小溪之處,而是在火災燃燒之地。
8、假如吳永康是去逃命,他們幹活之地水源充足,是一個避險之處,如果說他們是到哪山火燃燒發生之地去逃命。更不合邏輯。
9、假設是逃命,當地的附城鄉政府為何還要動員群眾捐款救治吳永康。
上以事實足以證明,吳永康完全是為扑救火而受傷。其醫療和又該由誰來承擔?
請為吳永康主持公道。
汝城縣附城鄉江頭村全體村民
吳永康呈上
20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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