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大同小异的“湖北省消委”函件
多份湖北省消委红头文件显示“3·15”网站向企业收取会员费
交钱消灾有新证
据《中国青年报》报导,湖北省某企业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办公室工作人员3月31日透露,两周前,他们企业收到了一份有"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文件"字样的红头文件,邀请企业开展宣传活动,企业接受了邀请,按要求直接把2万元钱打到了指定账户,成了所谓的"协办单位"。 随后久,一个自称余凡的男子送来了牌匾和发票,他说自己是‘3•15'网站的负责人。
这位工作人员还出示了一份文件,名为《关于邀请荣获"诚信单位"、"名优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在"3•15"网站开展宣传活动的函》,首页确实标有"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文件"字样的红头文件,编号为"鄂消委函【2009】6号"。
在该文件的附件的"参与方式"中,所列出的参加条件则分为A、B两项,A项为"协办单位",要求"企业出资20000元",B项为"诚信单位",要求企业出资12315元。两者都能享受到多项回报,其中,两项的第二款回报却都这样注明:"列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售后跟踪单位,由专人负责联络处理消费投诉,且不对公众公布投诉内容。"
该文件还注明活动时间为"2009年2月到2009年12月"。联系人为"邓国喜"和"余凡",落款时间为2009年2月13日。
与《新闻晨报》曝光的文件大同小异
据《新闻晨报》3月26日报导,3月15日前夕,某企业接到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电话,称该企业遭投诉。来电人员邀请该企业加入网站会员,随后传真消委函件及合作方案。函件中称,遭投诉企业若每年缴纳8000到2万元不等的会员费,"3•15"网站便可屏蔽与其有关的投诉信息。
《中国青年报》分析,这份文件与上海《新闻晨报》最先曝光的那份文件内容大致类似,只是那份文件名为《关于邀请诚信单位加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会员的函》,落款时间为2008年2月20日。
在《新闻晨报》那份文件中,还附带着一份名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2009年)合作单位执行方案》的附件,其中声称,"诚信单位会员 (会员费8000元/年)"所能享受到的9项回报中,第3项为"在湖北‘3•15'总站首页消费者投诉栏中屏蔽消费者对企事业单位的不良投诉信息 ";第5项为"帮助企业澄清因假冒伪劣产品给企业造成的名誉损失"。
两份文件的联系人同样是"邓国喜"和"余凡",除了所留的电话和地址稍有差异外,邮编、电子邮箱等信息完全一致。
据报导,湖北"3•15"网站负责人余文斌儿子的名字正是余凡。
另外,有网友发现,2009年1月15日湖北日报集团旗下的《农村新报》,在报导《武汉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产品推介会剪影》时,众多推介人士中,一名冠上"湖北省消费者协会主任"头衔的人士竟然是邓国喜。而邓国喜正是上述两份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函件中两个联系人之一。《新闻晨报》的报导中,自称"邓国喜"的人士在与暗访的记者通话时表示,只要交钱,企业可以不用担心任何投诉。
对于邓国喜的身份谜团,贾民乡说,邓国喜并非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只是网站的人。消费者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则否认《农村新报》上邓国喜的照片为邓国喜本人。
官方回应自相矛盾
《新闻晨报》曝光的那份文件曾遭到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贾民乡否认,他认定企业出示的入会函系他人伪造,并称附件所称"9项回报"更不存在。
《新闻晨报》报导说,贾民乡曾确认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是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唯一官方网站。但贾却在3月30日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采访时表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是一个社会团体组织,‘3•15'网站是1999年消委和一个企业联合组建的一个网站,这个网站是由合作方全部投资,网站采取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运作。"并对《中国青年报》表示,"我们是合作的关系,没有经济往来,网站是独立自主经营的实体,它免费为消委搞宣传。我们没有什么经费给它。"
贾民乡否认"3•15"网站是湖北省消协唯一权威性、指导性官方网站的说法,"这是错别字,应该是指导性的专业网站,属于专业性类别。 ‘3•15'(网站)如果是企业行为,哪来权威性呢?那就是写作水平的问题,但是我们盖章了,那我们认可了这个错别字的东西。"
湖北3•15网站临时关闭
据《长江日报》报导,事件发生后,省消委研究决定:临时关闭湖北3•15网站;组织专班调查事情真相;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撤销湖北3•15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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