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以来,中国的警民冲突群体性事件已趋高发之势,瓮安群体性暴力事件、孟连警民冲突事件、甘肃陇南事件、陕西府谷县警民抢尸事件、广东惠州骚乱事件等冲突不断,遍及中国。进入2009年社会治安形势更是危机四伏。当前中国两极分化,官民对抗,社会不满情绪加剧,黑社会兴盛、治安形势混乱,偷盗、抢劫、杀人等严重治安事件多如牛毛,群众上访不断,"无利益冲突事件"此起彼伏,这标志着中国社会已开始进入了秩序动荡的高风险时期。正在此时,石首发生民间万人抗暴,挑战官方秩序,使之成为09年以来最大规模的群体冲突事件。这一事件对当下中共"维稳"的头等政治大局构成致命的一击。
秩序本是一种公民约定基础上的合意状态。当一种社会秩序的公正性受到普遍怀疑时,当多数公民的行为与这种秩序抵触时,就意味着社会合意状态的崩溃,意味着公民对这种秩序的否定。于是旧的秩序就可能走向瓦解。哲学家马布利曾在《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封信中写道:" 公民有权要求社会改进他们的状况。"他还说:"如果不执行法律,新建立的社会就要垮台。"他说:"公民有要求社会改进他们的状况。我认为,人们在结成社会时所规定的法律、契约或协议,是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法律,公民就应当遵守它们;但是,当公民被理性启发和改进之后,还应当使自己为谬见而牺牲吗?如果公民们定出了荒唐的协议,如果他们建立了不能维持法制的政府,如果在寻找幸福的途中走向相反的方面,如果他们不幸地被无知和背信的引路人领上了不应走的道路,那么,你能够毫无人情地叫他们永久成为错误和谬见的牺牲品吗?有了公民的名称就应当不要人的品格了吗?为了帮助理性和维护我们自己的自由而创造法律,应当降低我们的身份和把我们变成奴隶吗?我们追求幸福的渴望,经常反对我们所受的欺骗和暴力,我们为什么不能有权反对那些不能给社会带来所期望的东西的法律呢?难道我的理性向我说:我不应当对自己和我所属的社会履行任何义务吗?......"
引述马布利的这段话,对今人颇有启示:早先,人们是为了追求幸福和自由而制定法律,建立秩序的。这种法律和秩序如果导致了欺骗和暴力,人民就有权废弃它;人民就有权利不维护实际导致了把他们变为奴隶的法律和秩序。人们在让渡自己的权利时,约定秩序之初,就以获得平等与自由及享有不断反思、批判和变革秩序的权利为条件。如果一种秩序建立之后改变了初衷,违背了人民随时有权变革它的承诺。这种秩序也就不再是人民意愿中的秩序了,因而也就失去了秩序的合理性。合法秩序的真正生命力在于,人民有权对它进行依法变革,秩序才能自我更新,保持活力;才能创造出有效的制约机制,防止政府腐败和滥权。
今天,我们社会的当权者坚持说,社会一旦放弃高压强制,就会招致混乱,并以此为由来拒绝变革强制秩序。岂不知,暂时的混乱,正是旧秩序的松动,新秩序的开始,人类趋利避害、自由发展的"节约法则",足以对未来做出和平和秩序的承诺。苏东波诸国的颜色革命,很快结束了混乱,走向真正自由秩序,已充分力证了这一观点吗?
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和奥斯汀得克萨斯大学工作的伊里亚•帕里戈金博士曾提出的著名"消散性结构"理论,并发表了一篇题为"秩序来自混乱"的演讲,首次提出了在"波动中建立秩序"的观点。他认为进化的本身可以看成是通过出现新的更高级的"消散性结构"而逐步发展为一个复杂多样化的生物和社会有机体的过程。为了说明这种过程,帕里戈金非常有说服力地例举了白蚁在完全自由无组织的情况下活动,筑成了具有高度精密结构的蚁穴。白蚁开始时是在地面上随意地爬行,这里停停,那里走走,不断地遗下每一小点不规则的"粘性物质"。这些积存物的分布,完全是无计划、无目的、无规律的、但却包含着发生原理意义上的化学吸引力。因此,别的同类也会聚来。于是,不断增集的粘性物,逐渐结成柱状或屏障状。如果这些累积物彼此联接,便形成一个拱形结构,组成一个复杂的蚁穴的基础。蚁穴的完成,就是从每一个随意的开始行动,最后变成了高度精心修建的结构。
当前中国社会,大江南北随时、随处都在爆发"无直接利益冲突",不少参与群体事件的民众,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制度性的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愤世不满,借机宣泄,扩大事态,蔑视秩序,酿成骚乱。这些群体性事件,在表面上看彼此孤立,互不关联,杂乱无章,从每一个随意的开始行动,在一个一个的个案经验积蓄中,由点到面,在观念历练和行动配合的相互影响发展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地不断实现与更高层面和更全系统的纵横联结,最终为公民社会的全面成熟,奠定基础。这种情况就像一壶还没有烧开的水,初烧时水温震荡、紊乱,但一旦煮沸,所有的曲线都会连接翻滚,在中心凸成井然有序的气泡圆运动。所以我们十分乐观地期待,无数个群体事件发展的结果就是:对官方一厢情愿地"维稳"的破局。
其实,民主的道路并不遥远,当今中国的变革情势,就是这样一壶正在烧沸的水。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 关键字搜索:
- 牟传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