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河: 争取司法正义之路
1.西班牙国家法庭起诉江罗等的经过
2.国际上对国家元首犯反人类罪的司法和观念的变化
3.海外诉讼只是最后在中国审判的序幕
今天和大家讨论一下,从西班牙国家法庭决定起诉江泽民等5位中共领导人,来看法轮功寻求司法正义之路。最近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了一个决定,根据西班牙人权律师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Carlos Iglesias)的说明,西班牙国家法庭向中共前总书记江泽民以及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等四名官员发出一个传讯令,要求他们解释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群体灭绝行为。
西班牙法庭给被告4-6周的回应时间,如果被告在4-6周内没有回覆西班牙法庭的调查取证的司法文书的话,那么被告人将面临发出国际逮捕令。也就是说当他们如果离开中国大陆,到达和西班牙有引渡条约的其他国家的话,这些国家将被西班牙法庭要求,将这些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受审。那么我今天就想跟大家介绍一下,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它所代表的意义。
西班牙法庭在法律当中,他有一个叫做"普遍管辖权",英语叫做Universal Jurisdiction,在西班牙的法律上对于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这一类的,他在司法上,就是说不管这个案子、这个罪行是否发生在西班牙的国土上,不管是不是有西班牙的公民在这个过程当中被迫害,他都有管辖权。这个管辖权的过程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经历的过程。
早在1999年的时候,诺贝尔和平奖得主里戈韦塔·门琴(Rigoberta Menchu),她和一些人权组织和人权律师就向西班牙的国家法庭提出来,指控当时的军人独裁者在1978年到1986年期间,对危地马拉玛雅人的种族灭绝,据统计在那一段时间,有十多万玛雅人被军人统治者屠杀。这个案子当时被西班牙国家法庭给否决了,否决的理由是虽然西班牙法律中有普遍管辖权,但是因为原告和被告都不是西班牙人,所以西班牙法庭不能受理这个案子。
然后到了2003年10月15日,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律师在西班牙提交了一项针对江泽民、罗干以及其他的罪犯对中国的法轮功学员所犯的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的诉状,这个诉状当时也是被拒绝了。这都是针对前任或现任的国家元首所提出的起诉,援引西班牙法院中的普遍管辖权。
那么在2004年9月份的时候,法轮功学员针对当时中国政治协商会议主席贾庆林抵达西班牙进行为期4天的官方访问,就在西班牙国家法庭提交了一项针对贾庆林的刑事起诉案,罪名也是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这个案子也耽搁下来并没有被接受,其理由也是一样的。
诺贝尔和平奖得主里戈韦塔·门琴不服西班牙国家法庭裁决,于是就把这个案子上诉到西班牙的宪法法庭。到了2005年10月5日那一天,西班牙的宪法法庭做了一个历史性的裁决,就把这个瓶颈给突破了。也就是说当时西班牙的宪法法庭第二庭的4位大法官就"危地马拉群体灭绝案"做出了一个决定,他的裁决是:群体灭绝超出了受害者本身的范围,涉及到国际社会这一整体,起诉与惩治犯罪者不仅是各国的责任,而且是所有国家所分享的共同利益。这样就打破了原告和被告不是西班牙公民西班牙法庭不受理的这个限制。
这个裁决一旦确定以后,西班牙的国家法庭很快的就做出决定,开始重新审理危地马拉的群体灭绝案。就在这个案子正在审理的时候,就是2005年11月8日,鉴于当时中国的商务部长薄熙来即将访问西班牙,法轮功学员在西班牙就起诉薄熙来。起诉的原因是因为他在担任大连市市长和辽宁省省长和省委副书记的时候,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行,关于他这一段时间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行,我记得被薄熙来关到监狱里面去的记者姜维平,他后来出来以后,曾经有文章专门论述这件事情。
因为刚刚宪法法庭做了裁决,西班牙的国家法庭反正是要接受的,当时就把这个案子给接受了,所以这个案子是直接接受的。在危地马拉历史性裁决以后,到了 2006年6月的时候,2004年对贾庆林的起诉也被西班牙国家法院接受了。2007年4月的时候,当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吴官正在西班牙访问,被起诉了,这个案子也被接受了。2007年11月份,西班牙的宪法法庭正式做出裁决,决定受理调查对江泽民、罗干的起诉,并且把这个案子加入到已经受理调查的对贾庆林、吴官正的起诉案当中去,再加上对薄熙来的起诉案,所以这几起起诉案最后就合并在一起。
那么在2007年11月以后,西班牙的国家法院第二法庭就开始召集证人听证,并且向国际刑警、向各国的司法机关、向国际人权组织、人权机构,向联合国有关的机构发出调查请求,要求这些机构向他们提供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罪行的证据。也就是说在这个案子当中,实际上是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确定这个案子能不能成立,西班牙法庭有没有司法管辖权。这几个案子累加起来,前后其实一共持续了5年的时间。最早的一个2004年起诉的案子,到2007年宪法法庭正式裁决接受,经过了3年的时间,再加上又经过2年时间的取证以后,就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就是说有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诉状的证据已经足够起诉了。所以西班牙法庭的这次裁决呢,就通过了第二阶段,也就是说不仅受理了这个案子,而且经过调查以后,可以有足够的证据进行起诉了。这是目前的情况。
关于西班牙法律当中"普遍管辖权"的问题,就是Universal Jurisdiction的问题。这个起源于在1985年的时候西班牙法庭有一个叫做"司法组织法",其中第23条第4款规定,西班牙的高等刑事法院有权力对西班牙公民或者是外国人,在西班牙境外所犯下的罪行实施管辖,这里就包括了群体灭绝罪和恐怖主义罪、海盗罪等等。但是到了1996年的时候,西班牙法院又对上述的条例进行解释,就是说如果相应案件与西班牙没有直接联系的话,那么西班牙就不能实施这一条管辖权。也就是说受害者,或者犯罪者有没有西班牙国籍,或者案件有没有发生在西班牙,或者这犯罪者就是被告在起诉的时候,在不在西班牙境内。所以这个是给他加了一定的限制。这个限制也就导致当时对危地马拉案子、西藏人起诉和法轮功学员起诉(中共官员)的这三起案子最开始没有受理的原因。这个案子到了2005年西班牙宪法法院的10月5日的裁决,又从新确立了1985年普遍管辖权的新的法理,那么这时候就不需要再有直接联系了。
在历史上和在国际上现任和前任国家元首反人类罪的起诉大概有几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本国法庭对本国的前国家元首进行起诉,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英国当时把智利的前独裁者皮诺切特送回智利以后,智利对他进行起诉,这是本国法庭。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国际法庭,国际法庭有几种:一种是在国际法庭指定的法庭和犯罪人被告所犯的罪行国家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国进行审判,前塞尔维亚的米诺索维奇(Slobodan Milosevic )的审判就类似这种情况。而另外一种就是在本国进行审判,但是是在联合国特别机关或者有关的机构在这个国家设置的特别法庭,或者是在联合国有关的法律机构帮助下设置的法庭。现在正在进行的柬埔寨对前红色高棉领导人进行的审判属于这种类型。
第三种类型就是和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国家,这就是现在西班牙对中共前领导人和现领导人的起诉案,因为他的原告和被告都不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所以他要采取的是普遍管辖原则。
那么在2008年的时候,《经济学人》发表过一篇文章,专门提到实施对犯种族灭绝罪和酷刑罪的前国家元首进行审判,说在几年前这种事情连想像不能想像的。特别是在很多独裁的国家,很多国家元首、国家领导人都多少存在着残暴与腐败的问题,他们不希望国际社会或本国对前国家领导人实施审判,因此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采用了元首或国家豁免权。也就是因为职务犯罪,由于在担任国家元首或者是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所犯的罪行,不主张审判,原因是因为怕自己也因为这种法律而遭到审判。
这篇文章也提到过去10年来,对国际正义的传播已经导致人们对起诉对前国家元首的态度发生了令人瞩目的转变,而且不仅仅是在非洲很多国家元首都有群体灭绝罪或者酷刑罪这种情况,而是遍及全球范围。现在已经有十多位前总统或军事独裁者,已经或正在面临关于人权罪行或者腐败的法律诉讼,当然有一些是在国际法庭进行的,有的是在国内法庭。
这里值得介绍的是里程碑式的审判,就是对智利前独裁者皮诺切特的审判。首先是在西班牙法庭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认定了皮诺切特的酷刑罪,要求引渡,当时皮诺切特因为治病到达英国,所以他就要求英国引渡。英国原来不想引渡,但是这时候英国上议院做出了一个历史性的裁决,就说那些犯有酷刑罪这一类国际罪行的人,不享有豁免权,所以他们裁决皮诺切特可以被引渡到西班牙。
当然最后由于健康原因,或者是以健康原因为藉口没有进行引渡,但是他们这个决定却使原来犹豫不决的智利政府决定自己进行起诉。当然后来由于皮诺切特的死亡,这个案子并没有继续下去,但是这个先例已经建立了,禁区已经打开了。特别是像我们刚才讲的在过去15年里面设立的国际法庭,都明确排除了被控有战争罪或其他暴行的国家元首,认为他们没有豁免权或是不能进行特赦。在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是不能够起诉其领导人的情况下,联合国会支持建立一个特别的法庭。如果没有合适的国际法庭而本国又不能够起诉的话,和案件无关的国家就可以采用普遍司法管辖权的原则来进行审理。
但是大家不要以为西班牙是独一无二的,事实上现在至少已经有8个欧洲国家适用这个原则了,只是在不同的程度上有附加的不同条件而已。乍得前总统在比利时就是根据这个原则被起诉的,后来一直到欧盟请求塞内加尔代之审判,才把这个案子移到塞内加尔去进行的。而皮诺切特这个案子,至少已经有西班牙和英国这两个国家采取同一个原则。
所以总的来说,国际上有个大的趋势,越来越把若干年前人们认为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变成可能,就是对前国家领导人没有豁免权的进行审判,由于他们所犯下的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当然这个过程当中有反覆也会有倒退,但是总体来说的话,这在20年前是绝对不能想像的,所以只会一步一步的前进,而且是越来越不可阻挡。
那么下面再要说一下,就是为什么要在西班牙起诉中共领导人,我们不是说前面有三种情况吗?其实最合理的对中共领导人的起诉,应该是在中国进行的,其原因很简单,这个罪行发生在中国大陆。第二,这些行为不仅违反国际法也违反了中国的宪法和中国现有的所有的法律,所以在中国按照中国的宪法和中国的现有法律起诉是最合理的。
但是显然在现在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中国目前的情况,中共是凌驾于中国的法律之上的,中国的法律事实上没有独立也就没有公正。法轮功学员在海外所进行的这么多起诉,其实早在刚刚开始迫害的第一年,就有两位法轮功学员在北京对江泽民和"610办公室"进行起诉,其中一位是北京的法轮功学员王杰,另外一位是香港的法轮功学员朱柯明。结果两个人立刻就被抓起来,朱柯明因为是香港居民所以被判了5年徒刑,5年以后又回到香港,现在继续在香港起诉。王杰是北京法轮功学员,因为他不是外国居民也不是境外居民,所以受的待遇就更残酷一些,很快的就被打死了。也就是说目前不可能在中国大陆进行起诉。
但是将来系统的清算和系统的起诉也应该是在中国大陆,就像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对纳粹犯罪份子的"纽伦堡审判"一样,他是在犯罪人所犯主要罪行的国家,在德国进行的,而且他是一个系统的,大家知道对德国的战争罪犯分成甲、乙、丙三种不同的等级,从最早发动种族灭绝和战争的最高领导人算起,一直到下面具体执行的党卫军成员,一直到今天对前纳粹党卫军和盖世太保秘密警察的追踪仍然在继续进行,尽管剩下来残存、还活着的这些罪犯已经不多了。
所以在中国大陆能够起诉是最好的,但是因为暂时还做不到,所以才不得不采取第三种方式,就是在不相关的但是与承认普遍司法管辖原则的国家进行起诉,当然也有其他的一些迫害法轮功的案子并不是采用普遍管辖原则也起诉的,在世界各国大概有五十多起对迫害法轮功负有责任的元凶和执行者所进行的起诉。
事实上我个人认为,走法律途径是最和平、最有理,其实对被告也是最公平的。因为被告他有一个机会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辩护,他甚至有可能辩到他自己无罪,如果他有足够的证据或者说控方拿不出足够证据的话,那么按照司法原则可能他也会被赦免,也可能被认为无罪释放,所以对他来说是最公平有理的。事实上被这些人迫害过的人,从来也就没有得到公平的或者是在法庭上有为自己辩护而且让法庭可以公开、公平的进行判断的机会。他从来就没有给过别人。所以别人能在法庭上告他,让他有机会去为自己辩解或者为中共的政策辩解,这实际上对他来说已经是过分公平了。
对这个案子中共可能会做出什么对应来呢?我想对案子的对应它肯定是不敢公开回应的,但是它也不会什么都不做,那它做什么呢?中共它有一个最大的特征,什么事情都是在幕后做,它是黑箱操作绝对不敢拿到台面上来的。它会对西班牙政府施加政治压力,会在幕后做政治交易,比如可以给他贸易上的好处,来要求别人取消这个案子。那么这些案子在世界各国中共已经在做了,动用最多、最大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在做这样的事情。
对于现在媒体对这件事情广泛的报道,那它一定是装聋作假,当然也可能会通过某些很小的网站,发表几篇不知所云的文章,因为它不敢把这个过程详详细细的说出来,它只能是挑几句话然后歪曲一下去报道,文章也保证是没有人敢签名的。这是它在媒体上所可能做的最大的反应了。
西班牙政府可能会做什么回应呢?事实上西班牙政府已经有了回应。西班牙的外交部亚洲司的媒体发言人,他表示说西班牙政府外交部对这个司法起诉案没有任何意见,因为这涉及到司法体系权限。而西班牙作为民主的三权分立国家,政府行政体系对司法体系的裁决不会做出任何干涉,事实上他们也没有这个权限去做出这样的干涉来,直接的行政干涉是很困难的。
而对于引渡来说,我个人认为是从第三国进行引渡。就是当他到达第三国以后,西班牙这个法庭可以要求第三国根据这两国之间双边的引渡条约,把西班牙要求的到西班牙法庭接受审讯的人,引渡到西班牙去进行司法审判。引渡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呢?在十几、二十年前有多少人相信米诺索维奇会被判决?有多少人相信皮诺切特会被引渡?有多少人会相信...在2004年 11月的时候,吴邦国率领中国人大代表团访问南非和赞比亚,当时代表团的成员苏荣是甘肃省委书记,他因为在当吉林省副书记的时候,同时兼任吉林省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的组长,因为他所犯下的罪行在赞比亚被起诉,当时赞比亚法庭就发出禁令,禁止他出境,要求他上法庭去进行对应。因为他没有在法庭出现,所以法庭立刻发逮捕令要求把他拘留。在这之前根本就没有人相信赞比亚会发出这样的禁令,因为赞比亚当时是中共长期支援的非洲国家,他的政府和中国政府的关系非常好。但是赞比亚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而且在当时可能中共和赞比亚的政府还来不及反应,就出现这样的情况。结果中共代表团在回国的时候,苏荣并没有在代表团内,后来是用了其他的方式才出境的。
西班牙的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他的这个过程非常重要。当法庭接受这个案子开始审理的时候,他找了很多证人,同时他向世界各国、向联合国、向人权组织发出了调查令。各个国家为了配合他的调查,也在整个司法系统和社会上进行很多调查,提供了这样的证据,就是中共这10年来对法轮功迫害确实是严重的违反人权,确实是属于群体灭绝,确实有很多酷刑发生。这个过程就使整个国际社会,全世界很多相关的国家和相关的机构再次的重视起来,中共现在对法轮功进行的迫害还在继续,而且是相当严重的这么一个事实。让整个国际社会能够重新认识这一点,包括使西班牙的法庭,充分认识了这一点。这就是这个过程当中,他所起到的作用。
所以说社会的进步是通过努力来完成的,你看最近加拿大又推出了一个新的法案,就是在11月27日的时候,加拿大国会提出一个新法案,这个法案允许在国外遭受酷刑的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的民事法庭起诉外国政府官员的反人类或群体灭绝罪,以便能够填补加拿大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
争取人权和寻求正义的道路从来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你想想看,美国在南北战争当中废除了奴隶制,但是过一百年以后,还需要一个以马丁·路德·金为首的民权运动来争取黑人的基本权利,又过了四十多年以后,美国才选出了第一位黑人总统。但是我相信对中共迫害法轮功和迫害各种各样人权的这些官员的司法正义,绝对用不着再等20年,绝对用不着再等这么长的时间。好,谢谢大家。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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