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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拆迁

 2009-12-20 12:5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今天和大家谈一下在中国大陆目前已经达到疯狂状态的拆迁。先是上海的潘蓉,用自制的燃烧瓶对抗拆迁队伍。接着,在 11月 13日的时候,成都的女企业家唐福珍由于抗拒拆迁而自焚。在这事件之后,媒体又密集报道全国各地愈演愈烈的恶性暴力拆迁案件。几天之内在海外曝光的就有:北京朝阳区的拆迁、河北平泉强压拆迁的时候,压死村民。另外武汉市还有纵火逼迁等等消息。特别是成都的唐福珍自焚,当时所有在场的政府官员和警察都目击了整个过程,自焚的唐福珍最终死亡,而他的亲人却全部被关起来了,所以引起了比较广泛的讨论。

多数意见集中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宪法〉还有〈物权法〉有冲突,认为这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与普通民众争夺利益所造成的恶果。目前已经有5位北大的学者,上书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这个〈拆迁条例〉进行审查,废止或者是修改这个法规。紧跟着就有谣传,说国务院已经启动了〈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很多人都认为确实是〈拆迁条例〉引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这些对抗事件,甚至是恶性对抗事件,包括有自焚的,也有很多被打死的。认为〈拆迁条例〉的废止或者修改是势在必行。

我们今天来讨论一下,看看究竟这个〈拆迁条例〉在整个拆迁当中起的是什么作用?废止或者是修改〈拆迁条例〉能不能解决问题?

上位的物权法不敌下位的拆迁条例

由于有修改的谣传,说国务院已经启动了修改程序,就有人到国务院法制办去提了问题,问〈物权法〉生效以后,〈拆迁条例〉是不是废止。在这个网站的在线互动栏目里面,国务院法制办的回答是,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也就是说,官方并没有任何一条消息足以确认国务院已经启动所谓〈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

和〈拆迁条例〉相对的是〈物权法〉。因为这个〈物权法〉不管它有多少细节,有多少规定,其实它一个最基本的内容,最基本的性质就是要保护个人财产。所以在〈物权法〉制订的过程当中,才被一些人说成是里程碑式的法律而受到了欢呼,好像政治文明有了一个大的进步。

因为1949年中共统治中国以后,它首先就是没收个人财产。因为所谓共产主义它最大的特征就是财产的公有制,而按照中共的说法,资本主义的主要特征是财产私有制,这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一个根本区别。而中共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性质就是以公有制为主要特征,所以当〈物权法〉规定保护个人财产的时候,就被一些人说成是重大的进步了。

〈物权法〉,刚才说它的基本涵意就是要重新保护私人财产。之所以说重新,是49年以前的政府政权都是保护私人财产的,而共产党并不保护私人财产,那么现在〈物权法〉又说要保护私人财产了,所以说它是重新。〈物权法〉是人大通过的,人大是立法机构,所以立法机构立的法,在法律当中应该是比较高的,也就是在法律上,人们说它属于上位法,而〈拆迁条例〉有人说是属于下位法。

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也就是说在〈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相冲突的时候,特别是涉及到私有财产的时候,〈拆迁条例〉应该服从〈物权法〉。

〈拆迁条例〉不是立法机构立的法,而是国务院的条例。中国有很具中国特色的叫法,叫作"法规",它是属于行政法一类的行政法规。如果说行政法规可以作为法律来对待的话,那么就不需要人大这个橡皮图章来作为表面的立法机构了,之所以要有个立法机构,说明这个立法机构立的法和国务院的条例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严格的说,行政机关只有根据〈宪法〉和现存的法律才能够制订行政法规,而国务院的法规,有的是把它细化了,有的是具体说明了。

但是如果我们去看国务院的〈拆迁条例〉,它没有援引一条现存的法律或者是〈宪法〉的条款,为什么?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上位法律可以作为〈拆迁条例〉的依据,所以严格的说,它是属于一种非法的条款。

在城市拆迁的时候,它牵涉到几个大问题,第一个大问题也是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城市的土地所有权问题,特别是城市居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因为大规模的拆迁和重建,现在很多公寓房子几乎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是在以前,城市很多居民拥有的房子都是私产,是个人财产。

根据旅居德国的学者王维洛,他一直是研究三峡问题的,但是他对城市土地所有权也有过研究。他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他注意到在1982年以前,所有的中国〈宪法〉的版本,甚至包括1954年的〈宪法〉,城市居民私人房屋的土地所有权一直在私人手里面,没有一个版本的〈宪法〉规定城市居民所居住的房子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所以它不归国家所有。

但是到了1982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在 1979年〈宪法〉的基础上就悄悄的塞进去一句话,也就是在第10条中,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王维洛把它叫作一场"无声无息"的土地革命。也就是说在一夜之间,中国城市的房主就失去了他们所居住的那片房子底下的土地所有权。

当然在这里有一个立法程序的问题,王维洛谈到说,这么一个重大的事件,居然没有让全国这么多城市私人房屋的拥有者进行讨论,甚至没有通知他们,只是到了最近这些年,当拆迁变得越来越严重的时候,人们才意识到1982年〈宪法〉的那一句话让他们在面对着强制拆迁的时候,几乎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基础。今天我们这里不讨论立法程序的问题,我们谈什么呢?我们谈一下,城市拆迁的驱动力来自何方?为什么怎么也禁止不了?

拆迁的驱动力是什么

要说这个驱动力的话,我们当然要谈到,最早的时候谁考虑到了城市土地的所有权的问题?因为1982年〈宪法〉在改动的时候,绝大部分中国的普通民众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将来城市的土地所有权会是个大问题,甚至很多人都一直以为,自从中共1949年夺取政权以后,城市的土地就变成国有的了,事实上并不是的。

所以有人在82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就想到了城市土地所有权将来会是一个大问题,而悄悄的把它改掉了。我认为它的起源就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个思路,这一部分人当然就是有权力制订法律,有权力制订政策的人,而他们只会考虑到将来他们自己的利益。所以这就是中共整个系统所考虑到的,在制订法律和制订政策的时候,有相当程度就对有权势的人、有权力的人倾斜,包括1982年〈宪法〉对城市居民土地的掠夺。

另外一个,大家还记得的就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开始改革开放的时候,有一个价格双轨制,各种物品都有一个按照原来计划经济的那个价格,另外一个是市场价格,这两个价格差距很大。人人都知道,能够拿到计划价格的是有权力的人、有权势的人。他们拿到的这个计划价格以后呢,立刻可以拿到市场上去,变成市场价格。他们甚至都不要动手,货物都不用离开仓库,只要把批号转一转手,马上就发大财了。这个双轨制,很明显的就是为了让一部分人通过这种价格的差距来发财,当时有很多人批评,但是事实上却制订出来了。所以这种政策的制订,实际上是一开始就有对权力倾斜的倾向。这是在制订法律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

第二部分人是在城市拆迁中能够得益的,是土地和房地产整个大的系统的一个利益链,在这个利益链里面,包括房地产的开发商、地方政权的财政收入。我们知道地方政权的财政收入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土地的转让来获得的,而且除了地方政权的财政收入以外,还有地方官员的个人利益。

另外,靠土地开发赚钱的,那就不仅仅是地方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还包括他们的亲属、他们的家人,和他们所组织起来的利益集团。这个例子就太多了,最典型的就是上海静安区东八块的土地后来引发了周正毅集团和陈良宇等上海帮的利益集团。这些人的个人利益,他们所依赖的政权的利益,最终是要通过房地产来实现的。因为土地你卖来卖去,最终如果不落实到房地产的话,那么它是不会有收入的。所以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当中,必须做的一点就是拆迁。只有拆迁,才有可能去开发新的房地产,才能把地价真正炒高。所以它是个必须的前提,而在拆迁当中就牵涉到了这么多利益集团。

除了个人集团和地方财政以外,中央的利益也和这些紧密相关。大家知道在税制改革以后,中央就拿走了各地财政的最主要收入,而各地地方财政怎么办呢?地方财政除了地方企业的税收以外,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对买卖土地的依赖。所以地方政权它可以去批土地可以卖土地,这样的话,就补贴了地方财政,有很多地方甚至 40%都靠买卖土地,这个收入甚至占 50%的地方财政收入。

中央为了保证自己有足够的财政收入,要能够不让地方政权阻止中央到地方拿钱的话,中央就必须允许各个地方自己想办法搞钱。让它搞钱就要让人家放心的去搞钱,所以在政策上或者是制订法律法规上,就要给地方提供方便,提供一些优惠让它们通过买卖土地去搞钱,也就是中央给政策,让地方自己搞钱去。

我觉得国务院的〈拆迁条例〉就是专门为地方能够通过土地来满足地方财政要求而设立的。所以〈拆迁条例〉在拆迁的过程当中,为拆迁这一方提供法律依据和执法的依据,奠定了一个法律法规上的基础。

另外还有一个,我把它叫做"GDP压力",就是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压力。因为文革以后,中国的经济基本上是崩溃了,当时华国峰出访伊朗最主要的目的实际上是去借钱。人民同时也厌倦了阶级斗争,中共在文革以前,从49年到文革这一段时间,它的执政的主要的理由,就是执政的合法性,就是毛泽东的继续革命的理论。

但是文革以后,革命就不能够再成为它执政的合法性的理由了,所以这时候就开始搞经济建设。也就是说在11届三中全会当中提出来的所谓党的中心工作的转移,实际上就是以经济发展作为新的统治的合法性基础。

那么什么是经济发展的指标呢?这么多年来,GDP就成了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指标,也成了各级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在GDP增长达不到要求的时候,为了完成中央规定的百分比,像8%或者10%发展要求的话,就必须加强政府主导的基本建设。所以这个基本建设成为GDP每年增长率的主要的补充手段。而各种政府主导的基本建设,它的必要前提也是土地。这就是为什么在很早的时候,1982年的时候,就把城市的土地悄悄的转移了主人。

这种快速增加GDP的思路,也体现在这一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当中。在这一次经济危机当中,中央拿出了4万亿人民币,大规模的刺激经济计划,再加上各地配套的又有十多万亿,其中有72%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这个基础设施建设,确实使中国的GDP又保持了一定的速度,有的人甚至说中国已经最先走出了衰退。这一部分,为了保持让大家能看到经济发展的速度,这个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保证也同样是要获取土地。因为这些建设都必须在土地上建设的,而已经建设好了的土地是不能再建设的,所以只能去找那些还没有建设好的土地。

大家知道,最近迪拜发生了一个危机,由于迪拜的发展模式就是借贷,通过借贷来投资房地产。其实和中国很多城市的发展方针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是什么呢?不同的是迪拜是在沙漠当中建设的;而中国是在人口密集的地区进行建设。所以中国比迪拜至少要多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它要建设的土地上原有的居民怎么办。只有一条路,就是拆迁。

互相矛盾的法律法规共存奇观

我们现在看到很多人在讨论说,〈物权法〉为什么敌不过〈拆迁条例〉。由于中国的法律法规在制订的过程当中都是有目的的,都是有针对对象的,只是在制订的法律法规里面,不能够把它明确的指出来而已。但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就留下了可以让他们去针对性的执行的规则,或者是潜在的规则。〈物权法〉的出笼,并不是因为要尊重全体人民的私有财产,而是因为新的权贵阶层,他们靠掠夺所得到的巨大财富需要法律来保障。所以〈物权法〉很快就制订出来了,这并不是对所有公民私有财产的承认。

如果说承认所有公民私有财产的话,那么一个政权它的政策应该有连贯性,也有回溯性。就是说承认公民私有财产也就是必须承认以前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掠夺是不正确的,所以首先就应该归还地主的财产。即使不归还他的土地的话,也应该归还他的财富和他的房屋产权,也必须归还资本家的财产,也必须归还原来城市里面经租房房主的财产。但显然中共并不打算做这一点。

〈物权法〉仅仅是为新的权贵阶层,也就是新的中共权贵阶层量身订制的,而不是为全体公民制订的。而〈拆迁条例〉则是针对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当中将要受害的、将要被拆迁的那些普通民众,不是针对权贵们的。因为权贵们的房屋即使是在被拆迁之列的话,他们也能够得到足够的、超值的补偿。因为补偿金都是他们定的,所以拆迁不会影响到他们的基本利益。

而如果民众用〈物权法〉作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就会发现有一个现成的〈拆迁条例〉,也同样被认为是法律、法规,可以阻止他们用〈物权法〉作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本来,这是两个完全互相对立的法律、法规,显而易见的,〈物权法〉和〈拆迁条例〉肯定有一个是不合理的,不是〈物权法〉不合理,就是〈拆迁条例〉不合理,所以两个当中,一定应该取消一个。

为什么会允许两个同时存在呢?因为有人可以利用这两个同时存在的法律、法规,两头通吃,既可以用〈物权法〉来保护自己已经得到的财产,又可以用〈拆迁条例〉来继续掠夺他人的财产。这只有当权者能够做到,而普通民众,他既不能用〈物权法〉来保护自己,又不能用〈拆迁条例〉来抗拒拆迁。所以这个看上去是互相矛盾的法律、法规,是人为的为了让有权力的人可以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而蓄意制造的。只不过这两个法律法规,只有一条的话,有权力的人还不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益,必须两条都使用才可能做到这一点。

那么这个争论很多,一直争论到新华网和央视都卷入这个讨论当中去了。央视有一个特约评论员,他在节目当中就解释,说城市拆迁房屋管理条列,引入了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这三方的关系。他怎么解释呢?他说,被拆迁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政府那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拆迁人可能不一定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所以他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会强行用各种方式来拆迁,这个说法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

事实是被拆迁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这个没有错。但是政府并不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因为政府在进行拆迁以后,所进行的建设,就像上海的东八块。现在还不仅是上海的东八块,各地的建设都是这样子,绝大部分和公众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甚至于间接关系都没有。政府并不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拆迁人也一定不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在绝大部分的拆迁当中,政府一定是和拆迁人一致的,有的时候,政府自己直接就是拆迁人。就像成都的唐福珍自焚案发生的时候一样,拆迁唐福珍房屋的是政府。

其实,这在〈拆迁条例〉里面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拆迁条例〉第6条里面就说,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审批房屋拆迁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也就是说是政府的房地产部门或者政府,由它来批准谁的房子要拆迁。第9条是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就是政府是可以去强制拆迁的。第14条里面是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补偿的形式和金额等等,经过协商以后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了,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来裁决。

在这里你可以看到,在条例里面规定,政府既是决定拆迁的,又是组织拆迁的,如果发生了争议以后,它还是裁决人。在这里被拆迁人是没有任何机会的,因为没有一条规定,没有一个机构是能够站在他这边或者是站在中间来帮助他。

五星红旗不是保护被拆迁户的

所以,当被拆迁人手里拿着〈物权法〉,就像这一次,成都的唐福珍所做的那样。当她手里拿着〈物权法〉,当她背后插上五星红旗的时候,(因为她在自焚的时候,她的后面还飘着她插上的一面五星红旗),她的失败已经是注定了的。因为拆她房子的,就像我们刚分析的一样,正是这个五星红旗所代表的中共政权。还有的时候有在这个政权庇护下的开发商拆迁者,在拆迁的这一方,他们有法律的依据,有〈拆迁条例〉,有拆迁后面的巨大的利益集团,有政府在他们的背后,有执法机构站在拆迁的这一方来帮助暴力拆迁。她所拿的武器--〈物权法〉和所谓的五星红旗,就是来拆迁的这整个集团,各种各样的利益人物所依靠的政权和力量,这个五星红旗就代表着拆迁她房屋的那些人的利益和那些人的势力。

孙志刚被打死以后,我们大家都知道,有人上书取消了收容制度。但是唐福珍自焚却不可能取消拆迁,即使有可能修改〈拆迁条例〉,也不可能改变现在这种拆迁的状态。强制拆迁,大规模的侵犯被拆迁户的利益的情况,是不可能改变的。

全国的拆迁狂潮,只会有增无减,根本的原因就是整个统治集团,从政策的需要,GDP发展的需要,政权合法性的需要,一直到最基层的各级官员的个人利益的需要,个人消费的需要,都太需要拆迁了。

唐福珍自焚,我认为是一种表态,但是这种表态牺牲了自己却不可能达到任何效果。最好的表态,最有效的表态是告诉那个代表拆迁她房屋的利益集团的中共,告诉它,我已经认清你了,我不再承认你了。所以这一把火,应该是烧在那面五星红旗上,告诉它,人民和你不是一边的,用这种方式来表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我想比什么都有效。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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