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请人:公民顾国平、男、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红明二村11号202室、联系电话:021—54863580、邮:201101、
提请人:公民乐为民:女、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联系住址:同上
提请人:顾伟平、男、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联系住址:同上
提请人:朱根娣、女、2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联系住址:同上
审查请求:
审查公安部发布的,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它是一部违宪违法的规定,并予以裁决。
撤销或者废止《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这一超越权限的文件法规。
提请审查事实与理由:
据悉,上海著名维权人士童国菁,被上海公安处于劳动教养一年半的行政处罚,并剥夺和限制了人身自由权。公安此举是违宪违法的,我们认为公安这般对待,原本巳经冤缺的童国菁本人是不公正、不合法、不人道的。大有被打击报复陷害的味道,也是无故的冤枉的。同理在去年被处劳教的吕龙珍、邵满根也是如此。
根据《立法法》第90条、公民有权向全国人大提起违宪违法审查的请求。从以上三人被处劳教的情况和事件来分析,地方公安处罚的依据是以公安部发布的,自 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为根据的,以下简称:《劳教规定》。此《规定》本身是就一部违宪违法,超越权限的法规。它不仅与《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5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 37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条款相抵触与违背,又与《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第78、79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第87 条:(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等法律条款相违背和抵触。还与《行政处罚法》第9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相抵触与违背。
因此由此得出《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都是上位法,而公安部的《劳教规定》是下位法,而根据《立法法》第87条,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而公安部无权超越《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权限,来规定和发布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力,这个限制人身自由规定的权限,对公安部来讲是被禁止的。所以公安部的《劳教规定》是一部超越权限,与《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相违背和抵触的规定。是不合法、不公正、不合理的法规。它是一部欺民害民的法规。而据《立法法》第8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废止或者撤销这部法规的权力。有其是对冤上加冤的访民,使用这部《规定》会激起民愤,会严重影响政府威信,会严重损坏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会颠覆和威胁执政党的地位。
更令人无法接收的是,该《劳教规定》第12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我们认为:这条规定尽然敢这样歧视和侮辱了,我们整个大陆所有公民,而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台湾、香港、澳门的居民,他们是上等人,应当法外开恩。而大陆居民是下等人,应该严厉处置。难道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对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台湾、香港、澳门的居民是不一样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这不算歧视又算是什么?难道大陆公民的地位还不如香港、澳门的居民?这难道是承认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台湾、香港、澳门独立了吗?从这点能证明出,制定《劳教规定》的那些人,是否在打呼噜呢还是在打盹儿?怎能这般糊涂和缺乏主权意识与法治观念呢?以至闹出政治笑话和国际笑话来呢?以上问题很直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严格审查的。再也不要发生提出撤销废止《劳教规定》的人,被劳教了的怪事出现了。而让国际社会笑话我某些政府官员的弱智和无能,以及缺乏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了。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尽快撤销废止,公安部发布的,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这部违宪违法规定。尽快将因上访和维权被劳教人员全部释放了,纠正其超越职权的行政乱作为的做法。特别是对童国菁、吕龙珍、邵满根等维权人士予以释放,并给予他们赔偿。这才是真正象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和风帆。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请人:上海台属发明者冤民顾国平,手机:13482764772;乐为民,手机:15000659244;顾伟平,手机:13916142286;朱根娣,021—54863580;
联署提请人:王强、毕和英、张雄明、乔宝兴、魏文华、王正富、俞忠欢、郭益贵、石萍、张新珍、张顺宝、顾静妮、金月花、李维芳、沈佩兰、施玉明、袁惠庶、、唐梅青、陶翠丽、谈兰英、许正清,2010年2月16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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