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林昭有期徒刑二十年。接判决书,林昭刺破自己的手指,血书《判决后的声明》。当她有了信纸后,她将“血书”二字抄写纸上。
判决后的声明
昨天你们——那所谓的伪法院假借而盗用着法律名义非法判我徒刑二十年!这是一个极其肮脏、极其可耻的判决!但它确实也够使我引为叛逆者无上光荣!
自来善恶不并峙,即如汉贼不两立!你们这一非法的可耻判决,从另一方面看恰正是林昭个人战斗生涯的上好见证!它证明著作为一名自由战士之林昭的吾志清操大节正气!更证明你们的欺骗、引诱、迷惑、试探、逼迫、折磨、侮辱、凌虐、摧残、残害等种种一切鬼蜮伎俩,终于不得不在反抗者坚毅不屈贞烈无二的意志之前宣告彻底失败而完全破产!
这是一个可耻的判决,但我骄傲地听取了它!这是敌人对于我这个人战斗行为的一种估价,我为之由衷地感到战斗者的自豪!我还作得太少,更作得非常不够。是的,我应该努力作得更多,以符合你们的估价!除此以外,这所谓的判决于我可谓毫无意义!我藐视它!
看着吧!历史法庭的正式判决很快即将昭告于天下后世!你们这些极权统治者和诈伪的奸宄——歹徒、恶类、窃国大盗和殃民贼子将不仅是真正的被告更是公诉的罪人!
公义必胜!自由万岁!
林 昭
一九六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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