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金华市民吴俊东在各大微博、论坛发帖,称自己搀扶摔倒老人被判赔偿七万余元,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究竟吴俊东是扶起老人还是撞倒老人?为什么在警方和物证部门出示明显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还是使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新华社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一场交通事故引发诉讼
2010年11月23日中午12时许,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云头岭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对骑电动自行车的夫妇胡启明、戴聪球摔伤。吴俊东告诉记者,当时他正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行驶在附近,看到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右侧车道行驶,车上坐着一对老年夫妇,他就按了喇叭超车过去。
吴俊东说:“等我超车过去一段距离后,后面传来一阵惊叫。我回头看见那对老年夫妇已经摔倒在地上。当即我就回头去扶两位老人。”
没想到摔倒在地的戴聪球开口就说,你开车怎么这么不小心?你把我们撞伤了。老太太的话让吴俊东傻了眼。当时被吓到的吴俊东立即打电话向父亲求助,并将老人送到医院。赶来的吴俊东父亲还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
胡启明在警方的笔录中坚称是吴俊东撞倒了他们,并要求赔偿损失8.2万元。吴俊东则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好心去扶老人。僵持不下的双方最终进行了法律诉讼。经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吴俊东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的70%,赔偿原告73580.18元。
扶起还是撞倒引发争议
吴俊东究竟是扶起老人还是撞倒老人引发了争议,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两车是否发生了刮碰。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称: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和摔倒的胡启明夫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碰撞和刮擦无法证实”“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称:“该车右侧外端油漆面未发现新鲜的擦划痕迹和大面积灰尘擦划痕迹”“送检的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相对应处未发现碰撞产生的痕迹”。然而,这两份物证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并未被采信。
见义勇为也须“风险”化解机制
随着吴俊东案引发的高度社会关注,与此前发生的“彭宇案”“许云鹤案”一样,遇到摔倒老人“扶”还是“不扶”、执法部门执法理念是否有失公允、道德救助如何规避“风险”等问题,再一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国家行政学院讲师、法律博士张效羽说,法官无视交通部门出具的直接证据,却利用在双方证据都不足时才使用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从而推出一个不公的判决,其危害要比诬陷者更甚。
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主任、社会学家杨建华说,政府和社会应该积极探索化解搀扶老人“风险”的道路,这不仅能带给搀扶者以慰藉,让大家遇到老人摔倒时放心大胆地去扶,更能引导整个社会风气朝着正义和谐的方向发展。
记者采访获悉,在二审判决前,吴俊东在上班途中,看见一位素不相识的孕妇摔倒在地上,他急忙骑着摩托车去镇上叫来了出租车,并把孕妇扶到了车上。“看见有人在路上遇到困难,我还是会去帮忙,助人为乐应该是每个人的一种本能。”吴俊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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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盖然性原则
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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