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人身、居住、迁徙……的自由权。”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1955年、1956年毛泽东主导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合作化运动,将几亿农民赶进了集体化的樊笼,部分思想比较活泛的农民预见到农村前途黑暗,就离开农村另谋出路。农家子毛泽东相当了解中国农民的人性弱点——天性善良胆小怕事,害怕与势力强大的官家对抗,简单而言就是“草民怕官”,因而自有简单粗暴的方法收拾他们,那就是画地为牢,用充满歧视思想的户口制度,将他们的活动空间限制在不大的无形监牢中,终生钉在小块土地上。毛泽东这位农民的儿子,以自己的粗暴辜负了农民,辜负了包括他家乡韶山的农民父老乡亲在内的几亿中国农民。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几亿农村人的“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被限制了。
1958年1月9日,由毛泽东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标志性文件,标志着太平洋东岸九百多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居住的中国人被硬性分成了两大类: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城市户口高人一等、农村户口低人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农村人如果不加入共产党创造的生产资料公有的合作社,连合法身份也成了疑问,因为他们寻找不到可以显示自己身份的户口簿。那时的农村人,除了集体掌握的户口簿,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想出门就不方便了,其不方便,比之日本侵华时期沦陷区人们使用“良民证”即可通行,还要不方便得多了。每次农村人要出门,都要到权力部门开证明,证明持有该一纸证明的人是某某地方的人,现在因什么原因外出到什么地方办什么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如果没有那些得到机会微乎其微的可迁出证明,农村人只能祖祖辈辈在一个地方当农村人,迁徙自由就彻底没有了。城市户口的人实际上也分三六九等,比如北京市户口的人可以迁往其他地方,小城市的人想迁往中等城市、大城市,绝大多数也只能在白日梦中实现。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1]
1958年1月9日毛泽东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当天生效以后,几亿中国人的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就消失了。几亿中国人成为毛泽东画地为牢的牢笼中的奴隶,奴隶们在牢笼中为超级奴隶主毛泽东创造财富——上缴粮食,大炼钢铁,等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北京:《人民日报》1958年1月10日第4版。
(原文以毛主席称呼毛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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