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备受争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刚一提出来,就受到了法律界和来自人民群众的广泛批评。其中批评最多的,是第七十三条,关于秘密拘押和监视居住。
所谓的监视居住,本来应该是对嫌疑人的住所进行监视,并且要求被监视者不得擅自脱离这种监视。因为强制措施的程度很低,几乎不影响被监视者的正常生活。因此在旧的刑事诉讼法中不要求获得法院和检察院的批准,仅仅有一定级别的公安机关自行批准即可。
在八九年的大屠杀之后,法律被认为妨碍了专政,很多制度被废弃不用,逐渐回归到文革时的无法无天状况。政府直接控制的专政机关可以随意逮捕关押公民,成为维护专政的需要。大约在九十年代中期,从我本人和王丹、刘念春,先后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关押一年半开始,这种非法拘禁的方式就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专政手段。
按照当时关押我的警察的解释,这种非法拘禁的特点就是:
第一:它摆脱了公检法三个机构相互制约监督的形式,只要公安机关一家批准就可以实施。它扩大了专政机关的权限,缩小了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恢复到八十年代法制改革前的状态。
第二:它不算进入法律程序,因此不需要通知家属和相关人士。这使得公民实际上秘密失踪,被强迫失踪。所以现在国际上和联合国把这种做法称为强迫失踪。
第三:为了实现上述两点,在自己的住所被监视改变为秘密关押,好听的说法是在专政机关指定的地点。
第四:在我被秘密关押一年半之后,正式逮捕之后,法院正式通知我:被逮捕之前这段时间不算合法被剥夺人身自由,因此不算刑期,这等于婉转地承认那是非法拘禁。
十几年以来,这种非法拘禁都是在这种不合法的状态下执行,它的普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除了在关押政治异议人士的前提下没人敢提出反对,在一般性的案件或私人迫害中还是不太方便。为了达到专政的理想状态,现在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把非法拘禁合法化了。
很多批评都认为这样做是为了加强对异议人士的镇压。这只说对了一半。因为一年来对持不同政见的异议人士实施非法拘禁的频率确实非常高,而且遭到了国际社会和国内公正舆论的强烈抨击,是已经到了给非法拘禁戴上一个合法面具的时候了。
但是以为这仅仅是为了对付异议人士,就大错特错了。大家可能没有注意到适用该法律的条件,那是概念模糊的三条: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下,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这三条限制执行的条件都是可以随意解释的、概念模糊的条件,再加上中国执法机关传统上随意指定罪名的习惯,等于是把非法拘禁的范围扩大到了几乎无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某个所谓的上级领导或者执法人员认为需要,就可以“合法”地对每一个公民实施非法拘禁。
这听起来让人迷糊,说起来也很绕口,但使用起来可就是非常恶毒了,超过了文革时期遮遮掩掩的非法拘禁。文革是还需要使用学习班等等名义掩盖非法拘禁的事实,而现在则是通过法律把非法拘禁合法化了。如果这不会被滥用,那倒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了。
还有一件老百姓不会注意的事,就是这个非法拘禁合法化的条款,也包括对官商们实行了多年的所谓的双规制度。过去因为这两个制度的对象不同,对官商们实行非法拘禁不太方便,所以变换出一个同样不合法的双规制度。现在的新法针对所有公民。两个非法合并为一个合法,想不回到文革也难了。
据统计,两千多名人大代表几乎全是官商,百分之七十是官,百分之三十是国营大企业的官。难道这些官商真的以为自己可以被放在法律之外吗?他们都脑残了吗?至少,其中还有不到百分之十的二百一十七人投了反对票和弃权票。另外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真的以为自己有了金刚不坏之身,可以身处于法律之外?
但是,法律有法律的广泛适用性。那些以为法律只是针对老百姓的人,可以参考一下陈希同、陈良宇的案件,最近的还有薄熙来、王立军的案件。没有法律的时候照样可以收拾你,现在有了法律收拾你不是更方便了吗?没有条件创造条件都可以上,有了方便的法律估计被整治的官员比例会远远超过老百姓。
非官商的资本家们以为自己不问政治就可以置身事外吗?很难吧。看看限制条款中的重大行贿这句话吧,这几乎就是为你们量身定做的。不管你们如何起劲地讥讽红眼病,最眼红的正是你们不得不贿赂的那些人。有了这条法律,你们就会变成惶惶不可终日的丧家之犬。过去只有薄熙来那样违法乱纪的官员可以修理你们,现在任何官员都是薄熙来,因为可以依法把你们非法拘禁后加以严刑拷打,就不怕你不认罪,不交出财产。
不管是什么人,你的常识会告诉你,指望中共控制这个法律的适用范围,那只能是个梦想,连中共自己也不敢做这个梦。
(原标题:《中国的出路》之六十:法律制度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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