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军涛(JUN TAO BI,音)2005年移民加拿大,后来因为被雇主外派到中国工作,枫叶卡得不到延期,上诉至联邦法庭后败诉,没能保住加拿大移民身份。资深移民顾问表示,如果不能清楚了解加拿大政府针对移民在海外供职的政策,就可能会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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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一份联邦法庭文件,文件显示,毕军涛于2005年9月3日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2007年2月21日他与一家加拿大公司签定3年合约,在中国任总经理助理。之后他全职在中国工作,只是偶尔回加拿大作短期停留。
这份法庭文件称,毕军涛希望将他在中国工作的时间,算作他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但法庭发现不合理。
根据加拿大政府特别政策,移民可以被加拿大公司外派到外国工作,同时不违反移民必须在加拿大住满一定时间的规定。
对此,法庭解释说,要满足这项政府政策要求,移民在海外的工作必须是临时性的,必须与其雇主保持联系,在任务完成后必须回加拿大为该雇主工作。
但是,毕军涛在海外得到的不是临时工作任务,也没有迹象表明,其雇主已经同意他在中国这段工作结束后,会在加拿大继续留用他。毕军涛只是在法庭聆讯中,说他想与雇主磋商,回加拿大工作,让雇主派另外一个人去中国。
法官在结论陈词中,同意移民上诉部门(IAD)的判断,即认为毕军涛未能满足移民必须在加拿大住够一定时间的要求,不能更新其枫叶卡。
对“外派”任职了解不清造成麻烦
多伦多资深移民顾问黄国为认为,政府这项特别政策是德政,但对其意义了解不清可能会带来麻烦,也有的人是在钻空子,造假,结果是“自找麻烦”。
黄国为称,如果是加拿大公司外派的移民,在国外住多久都可以更新枫叶卡,即不会影响其移民身份。因为移民的背景,加拿大公司将他们派往国外去跟进一些项目或生意,这是很正常的事。不过,外派的一个特点,是被外派者为加拿大雇主工作,工资也是由加拿大雇主负责。
当事人看起来是在中国一家公司任全职工作。黄国为解释道,在生意运作上,可以说是加拿大总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但移民法中的这项优惠是给加拿大雇主的,不能接受中国公司所发工资。其间一个差别是,在中国注册的公司,不需要给加拿大政府报税,其运作也是按中国法律做,加拿大管不了。
他说,这项优惠政策甚至没规定外派持续时间,只要合情合理就行。比如一个大项目,要5年才能完成,“外派5年就算合理”。
黄国为称,当政府怀疑当事人动机时,会有很多理由可以否决。但是,如果当事人是真的,也有很多证据可以使用,比如雇主有盈利,才有能力外派人员;当事人有合适资历,值得外派;雇主给当事人工资合理;当事人有定时向加拿大雇主的报告,包括见过什么客人,签过什么合同等。
虽然这是一项简单移民法例,黄国为表示,执行时也有很多具体情况,需要对其了解清楚才可以避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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