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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论宽恕,惩罚与转型正义

 2012-06-12 07:3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4

在六四23周年之际,柴玲发表声明,原谅六四元凶邓小平李鹏。

这一声明招致广泛的批评。很多批评者指出,只有天安门母亲才有资格说宽恕和原谅。因为他们是受害者,别人无权替受害者宽恕凶手。

这一批评无疑是正确的。好比你欠我一笔债,我可以说不用还了;你不可以说不用还了,你这么说就是赖账了。旁人也不可以说不用还了,旁人这么说是慷他人之慨,也不算数的。简言之,宽恕乃是受害者的特权。

通常我们说宽恕,是有条件的宽恕。当对方认错道歉之后,我们才向对方表示宽恕。

严格说来,宽恕还需要一个条件,那就是我们拥有惩罚的能力。阿伦特说得好,我们无法宽恕那些我们无法惩罚的人。

宽恕意味着放弃惩罚,如果我们本来就不具有惩罚的能力,想惩罚也惩罚不了,不宽恕也不得不宽恕,那就谈不上宽恕。除非我们可以惩罚也可以不惩罚,可以宽恕也可以不宽恕,我们选择了不惩罚,选择了宽恕,那才叫宽恕。

例如57年右派。后来中共当局给右派平反了,也承认犯了扩大化的错误,有些右派还得到了一定的赔偿,但是那些制造反右运动冤案的官员却没有一个受到惩罚。这并不是因为所有的右派都宽恕了。至少有些右派不想宽恕,但问题是他们没有惩罚的能力,国家机器还掌握在共产党手里,还掌握在那些制造反右运动的中共官员手里。如果有受害者想追究反右运动的罪责,非但没有成功的希望,反而要受到打压。他们不想宽恕却不得不宽恕,所以谈不上真正的宽恕。

再者,有些案件,即使受害者也没有宽恕的权力。

我们知道,很多民事纠纷,是“不告不理”。如果当事人宽恕对方,不去告法院,对方就不会受到惩罚。或者,双方可以用某种方式私了,因而对方可以免去法律的追究。但大量的刑事案件是不可以私了的,即便受害者想宽恕不去告法院,国家却不能宽恕。在这类案件中,国家是原告,也就是说,检查机构应当以国家的名义向施害者提起公诉。在这种公诉案件中,受害者不是原告而只是证人。

因为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保障正义维护正义,唯有国家才有惩罚的权力,因此一般来说,国家就没有宽恕的权力。受害者当然可以对施害者表示宽恕,他可以不认同国家对违法者的惩罚,但不论他认同或不认同,国家都仍然要依法惩罚。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才可以实行宽恕,赦免违法者。

六四事件无疑属于公诉案件。也就是说,即便六四受害者都想宽恕不告法院了,国家仍然需要提起公诉。只有在国家做出判决之后,才可以考虑是否要赦免要宽恕。

需要提醒的是,宽恕固然常常被视为一种美德,但这并不等于说宽恕总是比不宽恕更好更高。正义要求对侵犯正义的行为实行惩罚,非如此不能维护正义。依法惩罚应该是常态,宽恕只是特例。

如上所说,一般的宽恕是有条件的,而条件之一是我们拥有惩罚违法者的能力。但今天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国家机器仍然掌握在违法者的手里,我们还没有惩罚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谈宽恕未免是奢侈。

不过,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宽恕,即有条件的宽恕之外,还有一种宽恕--无条件的宽恕。无条件宽恕的问题比较复杂,三言两语恐怕说不清楚,容我下次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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