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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瑶:为“六四”平反的提法是有害的

 2012-07-06 04:3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4

我们要求的是中共执政集团承认自己错了,杀害和平请愿的人民是犯罪,而不是要求中共为六四死难者“平反”。是的,中共是实施暴力屠杀的一方,根本没有资格再充当裁判员,它只能公开承认自己错了,犯了反人类罪,并就此公开向受害人和家属道歉,六四惨案的第一个问题才算解决了。不是要求中共平反,而是要求中共自己承认错了,自己有罪,发布认罪公告。

自从“六四惨案”发生以来,给“六四”平反呼声就不绝于耳,这一阵子因为中共政局的变化,而日益高涨起来。但是,我以为,从民众口中发出这一要求是错误的和有害的,它反映的非主人意识,是一种习惯性奴隶思维。

平反一词,最早出现于汉代的司法过程中,他的意思是官府为判错的案子纠正,平反的行为主体是官府,平反的对象是蒙受冤狱的人,在这里,官府是作为裁判者的身份出现的,官府不是事件的当事人。事件的当事人也就是“案子”的当事人比如说是甲乙二人,最初官府判甲胜,乙被判了刑,后来发现错了,为乙纠正,就是为乙平了反,在这个过程中,官府不是当事人,不是对立双方的任何一方,只是仲裁者。

在历史上,这种平反的事例很多,情形也是各种各样的,其中也有官府自己错了,为错判的人“平反”的情形,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因为他们是专治统治,不是民主政治,他们的统治不能被取代,能自己承认错误,已经很不错了。罗马教皇在400年后为伽利略平反,没有实际意义:一个是伽利略已死;一个是,全世界早已经为伽利略作了正确的评价,教皇的作法,不过是为自己遮羞,罗马教皇也没有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他错了,可仍然是教皇。

伽利略善终,布鲁诺却被烧死,更应该为布鲁诺“平反”,但是好像罗马教皇并没有给布鲁诺平反,如果为布鲁诺平反,则同时必需要严厉谴责宗教裁判所,或者判宗教裁判所有罪,否则,这种“平反”就是虚伪的,是不彻底的。

到了中共的时代,平反有了进一步的内容:一个是,中共已经从一个仲裁者的地位,降落到当事人的地位,他纠正的“冤假错案”经常都是他自己制造的,中共既是案件的当事人,同时又是平反的仲裁者,他永远正确;第二个是在法院的政治与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对右派的处理上,区别于“改正”。“平反”就给赔偿,补发工资,比如文革中受冲击的“老干部”,就给补发工资,改正同“无罪释放”一样,不给赔偿和不给补发工资。在这里,行为主体都是中共:中共既是当事人一方,同时又是仲裁者。

1957年共产党宣布整风,要民众“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广大民众抱着善意的态度,认真向中共“进言”,结果落入了中共事前挖掘的陷阱,有55万人背信弃义地被打成了右派,形成了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冤狱。在这里,在打击右派的事件中,中共自己既是与右派对立的一方,同时他们又自认为有权力处置对方,自己又作为法官:他们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真理”自然就在他们一方。这就像一个流氓打了人,还有权力当裁判,自然是这个流氓有理,他说,他自己是正当防卫,被打的人是行凶一方,判对方有罪一样。

到了1979年,中共的中国,矛盾重重,千疮百孔,民不聊生,他们认为,如果对这55万右派加以利用,首先可以缓解国内的政治矛盾,其次可以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有利于他们的统治,有意放这些右派出来。可是,如果给他们“平反”,承认是中共自己错了,中共断然没有这个雅量,于是就生出来“改正”这个新词,既让你出来效力,恢复原来的身份地位,恢复原来的工资级别,但是,却不道歉,不赔偿,不补发工资,还说,反右运动是正确的,只是“扩大化”了,扩大的规模如何呢?规模是99.98%,比0.02%,99.98%都错了。面对如此事实,中共还说是“扩大”了,脸皮之厚,可想而知。

我们这些右派也曾要求过给右派“平反”,但是后来我们明白了这个道理:第一,在名誉上,我们右派正确不正确,社会和历史已经给我们做了公正的结论,并不需要你们共产党再来评论我们的功过是非;第二,中共是反右斗争的当事人一方,他没有资格再做裁判员,他没有资格裁判是非,这样,自2007年之后,我们就不再提为右派平反一事,而是明确提出“双赔”的要求:即对右派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你伤害了我们,对我们造成精神、生命和财产上的损失,你们有义务、有责任给予赔偿,向我们道歉。我们站在与中共对等的立场上。

1989年中国大地上又发生了新的民主运动,这次运动规模之大,历史少见。先是,首都学生们悼念中共之中可能是唯一的好官胡耀邦的猝然逝世,但是这种悼念活动受到中共官方无理的压制,不仅压制,在第一个高潮过后,还对参加悼念活动的学生进行迫害,引起学生们更大的不满,这种不满,转化为对在中国日益严重的官倒与腐败的反抗,矛盾升级,中共没有或不肯化解这些矛盾,学生们开始占领天安门广场,学生们的正义行动获得全国人民的支持,于是,运动就席卷全国,各个地方、各个阶层的民众,都席卷了进来,他们发表宣言,写文章,发电报,支持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绝食示威的学生,他们支持学生们“反官倒、反腐败”的爱国正义行动,就连北京的小商小贩也都义无反顾地参加进来,他们整车的给学生们免费送来面包和汽水,甚至在整个一个月的时间内,北京西城区没有发生过一起刑事案件,社会秩序空前好转,社会舆论成一边倒的形势,官倒与腐败成老鼠过街,国家前途出现一丝曙光,可是,共产党却感到自己的专制统治受到了莫大威胁,早在五月上旬或中旬,邓小平就在内部讲话中说过不惜杀人的话。

在整个学生绝食过程中,中共的头头就没有一个人出面与学生们对话,试图用和平的方式化解矛盾,赵紫阳跑到人大会堂上用望远镜偷看学生,却没有下来与学生对话。只是到了5月17日,总理李鹏才同学生的代表见面,他拍着椅子背对学生说:“我从来没有说过你们是‘动乱’”!

话音未落,到了5月19日,中共就宣布戒严,准备武力镇压,六月四日,共军、也就是解放军血洗北京城,中共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向人大报告说,在平定“动乱”中,“戒严部队战士、武警战士、公安干警负伤6000多人,死亡数十人”,“暴乱中有3000多名非军人受伤,200余人死亡,包括36名大学生”。我们且不说他把军警放在前面,民众放在后面,也不讨论这里而数字后面隐藏的问题,比如说,军人受伤的人数怎么会比市民多,军人的死亡人数为什么是个模糊的“数十人”等等,我们要说的是,共产党承认自己杀了人,杀了200多的市民,其中有36名学生,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惨案,而且还是“解放军”干的。但是,他们在事后却同样轻飘飘地说,这只是“一场风波”,他们心安理得了。活着的“风波”参与者,继续受到迫害,有的蹲监狱,有的被迫流亡海外,20多年不能还乡。

对这样一个惨案的处置,怎样才算是合理的?

首先我们碰到的是一个“名义”或“名份”的问题,中共杀人的理由是,这是一次“动乱”,是“反革命”性质的,因此该杀,但是,人民都知道,这次运动的性质,是“反官倒”,“反腐败”的爱国行动,所以是先要“正名”,是不该杀。两种观点是对立的,运动的参加者和民众认为是爱国的,而中共却认为是动乱,我们所要求是中共纠正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错了,这是第一件。

所以,我们要求的是中共承认自己错了,杀害和平请愿的人民是犯罪,而不是要求中共为我们的死难者“平反”。是的,中共是实施暴力屠杀的一方,根本没有资格再充当裁判员,它只能公开承认自己错了,犯了反人类罪,并就此公开向受害人和家属道歉,六四惨案的第一个问题才算解决了。不是要求中共平反,而是要求中共自己承认错了,自己有罪,发布一个认罪公告。

第二个问题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这个问题很简单,是必须的,还要为死难者树碑。

第三个问题是惩办凶手,对所有制造惨案的人都要追究责任,经过法院判决,对死了的人也要从法律上认定责任。

第四个问题是,消除惨案和随后的各种消极后果,释放被关押的仁人,向他们赔偿和道歉,被迫流亡国外的志士,有权利回到他们的祖国,以及其他等等消极后果。

我们绝不能忘记,不管的现在政权的情形如何,这个中国都是全中国人民的,不是哪一个党,或哪一个派的。我们只能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这些问题,人民是主人,当权者是仆人,是主人有权处置仆人,而不是仆人有权处置主人。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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