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开来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完全在关注此案的人的意料之中。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新华社先前披露的庭审情节,让人们可以不费周折地推测出谷开来案在司法程序上的这个结局。
当然,人们与其说是关心谷开来案在司法程序上的结局,不如说是通过此案更关心谷开来的丈夫——薄熙来本人在中国政治过程中的结局。这后一个结局,从目前剧情看,还看不出什么端倪。不过,依据当代中国政治的演化及其已有的前例可以断定,谷开来案的审结,已经为薄熙来的政治棺木钉上了最后一颗钉子。在棺木内的狭小空间,靠垂死的蹬踹而“翻板”者,即便在潮流难测、昨是今非的中国政治史上,也并不多见。除非出现政治奇迹,否则,薄熙来及其同道者、同气者、同声者乃至同情者,都难以拔出这颗以“法制”名义砸下的重钉。
薄熙来尝言,谷开来懂法律,为其在重庆展开的“打黑”行动提供过“有益”的建议;不仅如此,为了薄熙来的事业,谷开来甚至牺牲了自己的事业。依据往昔薄熙来的这些话,再根据现今谷开来案的判决结果,人们也许真的搞不明白究竟是谷开来为薄熙来牺牲了律师事业,还是薄熙来为谷开来牺牲了政治前途。
实际上,谷开来案的结局,就已经是这出万众瞩目的大戏的结尾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谷开来案的庭审还是判决的相关消息,都没有出现“薄熙来”三个字。这可能是在暗示人们,薄熙来与其妻所为的刑事案件没有牵连。
由此,以什么名义来堵死薄熙来的政治前路呢?根据薄熙来在重庆的接替者张德江于重庆党代会关于“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的家属”的言论推测,“没有管好自己的家属”的错误,以及由此“给党和国家造成的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至少可以作为薄熙来政治生涯终结的形式要件之一。
相比较而言,在“没有管好自己的家属”与其他“违法乱纪”的腐败行为之间,以前者的名义终结政治生涯,无论对薄熙来本人,还是对其存活的政治制度来说,都是伤害最小化的一个处理方式。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会衍生出“管好自己的家属”是否为“领导干部”的必备要件、“没有管好自己的家属”是否为“领导干部”必须终结自己政治生涯的必要条件等问题,但毕竟可以减少其由“腐败”名义落马而生发出的一些制度性诘问。
问题在于,薄熙来与其政治生涯所关联制度的联系如此之紧密,以致于任何对制度的“减灾”努力,同时也会减轻薄熙来个人政治行为——不论是“没有管好家属”还是“腐败”——的危害性,进而减轻其政治责任。而减轻薄熙来的政治责任,则无疑又为其起死回生留下了活路。因此,人们看到的谷开来案的审判,其实只是薄熙来政治棺木上的一颗明钉,而粘死棺木盖板的“暗胶”实则应为对其腐败的实质性调查,不论这种调查的结果最终是否公布。
否则,就难以解释为什么与谷开来谋杀案没有关系的大连实德的徐明仍处于非自由状态。
无论如何,今年以来,与薄熙来相关的诸多事件,已然对现行政治制度形成了或明或暗的严重损害。这种损害,还不限于人们表面所见。
说到底,薄熙来在上述两案发生前的系列政治行为,已经对在后毛泽东时代形成的中共最高层权力交接的惯例形成了致命威胁。薄熙来那些明显带有竞争性的政治行为,已经成为权力交接有序性的最大解构性因素。而这种解构性因素之所以难被破解,则正是因为薄熙来异于中共权力核心而自主展开的“唱红打黑”等政治行动方面的动机、创意、目的和措施,都与现行体制有着难分彼此的兼容性和一体性。这种兼容性和一体性,在相当程度上确保了“唱红打黑”在政治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确立了“唱红打黑”在意识形态上的正统性和正确性。
后毛泽东时代的中共最高权力交接的相对有序性,是尚没有经过公开政治竞争程序所形成的秩序。这种秩序的易碎性,极易为薄熙来似的政治竞争行为所显露。非依制度所形成的秩序,由于缺乏制度所具有的公开、确定的属性,所以,基本不具备程序化的定纷止争功能。在这种秩序之下,权力转交给谁,谁来接掌权力,都缺乏明确的标准以及衡量这种标准的操作程序与办法。在某种程度上讲,出身政治世家的薄熙来谙熟这种秩序的各个环节,在现行政治制度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以其特立独行的方式,在权力交接的制度空挡处打进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楔子。
这种政治竞争的姿态,不啻向现行的权力交接秩序扔出了白手套。但是,谷开来案和王立军案的出现,令薄熙来就如同是扔出了白手套的挑战者,还未及与决斗的另一方对剑,就已经因自身肌肉的溃腐而输掉了决斗。
薄熙来输了,但其扔出的白手套仍明晃晃地摆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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