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提出,为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8月30日《东方早报》)
“带薪休假”并不是新生事物,法律早有规定。如《宪法》和《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也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换句话说,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平等享有。但是,法律归法律,权利归权利,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都把“带薪休假”诠释为“镜中花”、“水中月”般的笑话。
据说,南京市出台这项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但是,笔者只看到南京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带薪休假,至于公司企业的劳动者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是否该享受带薪休假,南京并没有作出硬性或明确的规定。
“带薪休假”是公民休息权利的一项制度,每个人都应当享受。但如果最终沦为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项福利,这样的制度是不会深得人心。在农民工“被欠薪”,在约有七成劳动者对“能休假又能拿工资”的好事只有心动的语境下,南京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带薪休假,至于公司企业的劳动者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是否该享受带薪休假,南京并没有作出硬性或明确的规定。
任何公民都应当享有休息的权利,公务员也不例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2010年组成课题组展开的一项“县处级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生活观察”研究显示,职位越高的干部,与群众打交道的时间越短。与此形成对照的是,领导干部用于“陪同上级领导或本行政区域外的来访人员视察调研、参观考察等接待活动方面”的时间占到周工作总用时的9%。因此,领导干部要不要“带薪休假”不是问题,关键是“带薪休假”是否会成为一种特权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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