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法院日前审理一桩文革期间的杀人案,被告已是八旬老人。这一案件在网民中间引起热议,有人发问谁最应该受审,谁最应该负责;也有人期待此案是反思文革的开端。
1967年,在浙江省瑞安,当时还只有三十几岁的邱某受到当地“群众武装组织”的指派,将被怀疑是“奸细”的医生洪某勒死。为了方便掩埋尸体,他还用农具将尸体下肢捣断后埋入土里。当时的中国处在文革的风口浪尖,这样的杀人罪行只是九牛之一毛。而且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控制下,很多人也不认为这是犯罪。--更何况当时的中国还没有一部真正的刑法典。
关于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争议
1986年,邱某同案犯被法院判刑,但邱某却一直“批捕在逃”,杳无音讯。至于为什么当时这一桩杀人案件得以立案侦查,中国媒体的报道并未披露。2012年7月,离家数十年、已经年过八旬的邱某出现在瑞安,随即被警方逮捕归案。随后,瑞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月18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被告邱某在庭上对案情供认不讳。法院表示将另行择日宣判。
文革期间冤死的,又何止这个医生洪某一人!
此案引起了关于被告刑事责任是否应被追诉的争议。知名维权律师刘晓原向德国之声解释道,一般来讲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为20年。但关于文革期间的罪行,中国根本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而刑事追诉期也是在1979年刑法统一制订之后才有的规定。但是这个案件比较特殊,在1986年的时候就立案了--虽然背景原因未知--而被告邱某一直在逃,所以如今落网被审判,从法律上讲也是说得通的。
网友热议文革罪恶
地方媒体关于此案的报道一出,立刻引起了中国网友的热议。在新浪微博上,一位名为“老虎不吃饭饭”的加V用户写道:“这个案子值得关注,如成立,则暗示文革罪恶可继续追查,包括指使杀人者。”
另一位“病左罗”则写道:“这厮不会是犯了别的事了吧?追诉文革罪行,那太难了,总舵主巨型骨灰盒还放广场上呢。”
刘晓原也发表微博指出:“我以为,文革杀人案太多,仅追究一个老人,也没体现司法公正与政治清明!……文革最大的主凶没有任何责任,却在几十年后追究当年一个普通的凶手。”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永坤则对此评论道:“我认为,只要符合追诉时效的规定,不能以他人未受处罚来否认本案的公正性。”
是否具有风向标意义?
至于这起案件是否意味着中国反思文革、清算罪恶的开端,刘晓原律师认为不应对一个极为特殊的个案进行过高评价。如果仅从法律角度看,“即使从文革结束算起,到现在也已经有36年了,其他的案子早就过了追诉期限了。所以这个案子纯属特例,不具备标杆式的意义。”
“四人帮”被送上了断头台,但是最主要的责任谁来承担?
而且,这位八旬老人邱某,当年也只是一个普通青年,受人指使杀的人,并非什么具有决策权的文革领导人物。刘晓原认为,由于被告年事已高,法院可能不会判处死刑。媒体也报道称,法院将依照从旧从轻的原则量刑。
既然从法律上清算文革的可能性已经基本被排除,那么政治上反思文革的机会是否存在呢?刘晓原认为后者虽有希望,但是鉴于中国的现状也很难实现:“对于文革没有进行政治上的真正反思。而发动文革的人,除了江青为首的四人帮承担罪责之外,最主要决定发动文化大革命的那个人,对他进行否定了吗?没有。”
(原题目:瑞安法院审文革杀人案,特例还是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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