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谭合成《血的神话—公元1967年湖南道县大屠杀纪实》,其中说80年代追究当年杀人者的责任时,一个杀人者对被害者家属说:
“别人只有一个头,老子有三个头(党员、干部、还有爹娘给的吃饭的家伙),杀个把两个四类分子最多搞脱一个头,还有两个,保了自己,还保得了儿子半辈子,你咬得我卵脱。”
“据说,道县对文革杀人事件责任人的处理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一个党籍可顶三条人命,一个干籍也可顶三条人命。”
以党籍干籍来抵人命,这样的事情在文明国家是天方夜谭,但在中国,在一些极端情况--例如道县大屠杀—下并非没有可能。至少,有这种传闻就很说明问题。
中国在毛时代和后毛时代的很长一个时期是一个籍别社会。这里的籍别是说党籍、干籍、军籍和户籍。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拿来抵“罪”。这里的“罪”既可能是真的刑事罪,例如党员领导干部的贪污,也可能是所谓“政治错误”。我们经常听到某人犯事后被开除前三籍。至于最后一籍,即户籍,既可以用来和前三籍一并使用,也可以用来惩罚任何城镇居民,将他们的户口注销,赶到乡下去。
这样的一个中国在政治制度上是二十世纪的极权主义或者二十一世纪的后极权主义,但在人的身份上却很像古代史上种性制下的印度,近代史上美国内战前的南方,当代史上废除种族隔离制前的南非。在所有这些地方,人的身份都是由那些在制度法律上的各种“籍”来决定的,而这些“籍”又是可以传承的,相互不能乱套。例如农民的儿子除了当兵外只能永远留在他出生的村庄,而干部子女则有军队工厂机关学校可以选择。
这样的制度是一个没有正常流动的“籍别”社会。它甚至比种族主义更不人道,因为种族主义对人的划分毕竟以肤色为标准,不会滥用,不会波及其他社会成员,而这些“籍”却是可以由国家权力来赐予和剥夺的。这很像种性制,违反了种性制法规的人会被降低到下一个种性去,严重的被踢出整个种性阶梯,成为贱民。文革时发生在很多高干和他们的子女身上的就是这么一回事。
当然,也有从中央机关一头扎进县一级的,但这种反向的流动恰恰是为了将来更强劲的高飞,就像弹簧一样,压得越低,弹得更高。在官场上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一个到下到县一级去锻炼的名额并不是给中央机关的那些快退休的老科长的。
就像种性社会中一个种性内部还有众多等级一样,在由党籍军籍和干籍组成的籍别社会中也有着重重叠叠的等级差异。有的时候在保持这三籍的前提下也可以施行惩罚,例如由某级降为某级,调离某某机关,调离城市,调离关键岗位(例如公检法和组织人事这些离核心权力最近的部门)。例如由苏州调往盐城,上海调往安徽,虽然是平级调动,但在别人眼里就是变相降级—这人肯定出了问题,更不用说从大城市调往小城镇或者县城了。这就和皇权专制社会下有京城外放边地一样。
相反,就是由一般业务部门和外省调往关键部门,中央机关或者大城市。
共产主义革命的结果就是把所有那些它所号称要解决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更加严重。它说要消除阶级差别,结果发明出一个类似于种族主义的制度,比阶级制度更坏。它说要消灭城乡差别,结果搞出一个人人闻“下乡”色变的结果,乡下人和城里人成了社会区分的第一个最基本的阶梯。
在所有那些实行了共产革命的国家,原来的社会区分都被取消,代之以一个以官府为中心的区别,社会差别围绕着政府来建立,社会流动由政府决定。规训和惩罚,以及它们的反面褒奖和赏赐也都围绕着籍别和级别来展开。
所有这一切在中国并非随着社会的开放和经济的发展而消失。近年来随着国家权力在抗拒改革下的再度膨胀和社会其他行业安全感的缺乏而兴起的公务员热,就反映了这样一种心态:公务员的身份毕竟还是高于一般人啊。同时,大中型城市和沿海地区的户口也还像过去一样抢手,各种头衔都要挂靠一个官衔,例如副处级和尚之类。这些都说明,中国改了这么多年,以官府为中心的社会等级观念—如果不说制度的话—反而是越来越泛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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