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账单从天降欠520万运费,有没搞错?
朱先生在顺德龙江镇西溪工业区经营一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其姐姐为法人代表,自己当经理。他告诉记者,去年9月19日、20日,他的公司按照客户的要求,先后通过联邦快递公司向美国佛罗里达州发出了4批共计168张铝宴会椅,货价16128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0万元)。
朱先生说,按照事先和美国客户的商定,由美国客户联系联邦快递(美国)公司托运这批家具,并与之协商具体的运费、关税、交货日期等。朱先生在收到美国客户的货款后,只负责发货给前来取货的联邦快递(中国)公司。
令朱先生没想到的是,今年2月7日,一纸法院传票送到了他手里,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将他的公司告上了法庭。他通过邮件联系美国客户,才得知:美国客户以“快递延误造成了损失,以及比原本商定的快递费用多出33393.16美元(折合人民币20多万元)”,拒绝向联邦快递(美国)公司支付此次运费。
而在发货那几天,由于朱先生并没有向前来提货的联邦快递(中国)公司要任何取货凭证,因此在法庭上,对方一口咬定其公司是出口货物的“托运人”,按照合同法,必须支付拖欠的费用。对此,朱先生感到委屈:“美国客户已汇货款入账,我公司只负责发货,不过问运输。”
3月8日,朱先生又收到了该分公司寄给他的要求对账确认的函件,这下他傻了眼:对方要求他支付运费、附加费5199342.72元,以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共计超过520万元。同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对此朱先生十分讶异:美国客户与联邦快递(美国)公司确认的报价是116284.9美元,而联邦快递最后向该客户寄送的两份快递费用发票单上的合计的费用为149678.06元(折合人民币928003元),“为何联邦快递(中国)公司向我索赔的数额加大了5-6倍?”
天价运费从何来 律师半天都拗唔掂?
在法庭上,双方律师进行了激辩。朱先生公司的代理律师梁晓认为,“托运人”应该是指定联邦快递的美国客户,而非朱先生的公司。但是对方律师则出示了本批货物的装箱单、商业发票以及航空货运单,“上面打印的都是被告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并没有美国客户的任何信息。”
梁晓表示,朱先生与联邦快递之前并没有签署任何合同。但是原告律师则说,航空货运单背后的条款按照《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本身就具备合同性质。但朱先生在庭上指出,这张单并非是联邦快递与自己公司之间签订的,而是深圳航空公司给联邦快递出示的运输证明。但对方律师说,朱先生并非毫不知情,联邦快递可以通过提供登录账号和密码的形式,让下单的客户自行打印航空货运单。但是朱先生否认:“航空货运单从未由自己公司经手。”
梁晓又追问,天价运费到底如何计算得出?对方表示,计算标准为体积容量(长×宽×高/5000)单价再加上燃油附加费等等,该公司的网站上有公开的单价目表。但梁晓表示,这种收费价格此前并没有获得被告的签名同意以及认可。而对方律师则认为,按照行业惯例,接受服务即等于接受价格,加上航空货运单依据《民用航空法》已经具备了契约效力,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朱先生公司应该在支付联邦快递公司拖欠的运费后,再按照其与美国客户之间的合同条款追讨赔偿。但朱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发货方,指定联邦快递作为运输公司的是美国客户,并非自己主动选择并接受服务。”
在庭审现场,主审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进行和解?”在朱先生明确作出否定答复后,该案法官宣布休庭并将做进一步的调查,该案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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