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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在美国(下)

 2013-04-28 12:2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五、新闻自由和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

新闻媒体对官员的抨击会导致名誉权和新闻自由之间的对抗,那么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密”的挖掘,把政府的机密文件公开刊登在报纸上就势必带来政府维护国家利益和媒体捍卫新闻自由之间的对抗,1971年美国新闻界和美国联邦政府就因此对簿公堂。

事情是由一份被联邦政府列为高度机密的文件所引发的。在美国陷入越战泥沼的1967年,美国国防部秘密成立了一个越战历史报告组,对美国的对越政策进行研究分析。历经两年的时间,报告组拿出了一份报告,即“五角大楼文件”。这份报告十分庞大,囊括了大量官员的个人记录,会议记录,个人笔记,电话记录,备忘录等等,总计7000多页,250万字,把美国的对越政策的决策过程完整的呈现出来,揭示出美国是如何一步一步陷入越战泥沼的,包括官员的决策失误导致战争的升级。

当时美国国内的反战呼声日渐高涨,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的主角埃尔斯伯格因为自身经历让他成为一个坚定的反战者,由于工作关系,他接触到了这份机密文件,通过阅读这份文件他感到美国陷入越战是多么愚蠢,他要通过把这份文件公之于众来结束越南战争。在通过各种合法的渠道来公开这份文件失败后,他想到了新闻界。

他租了一台复印机,利用工作的便利每晚把文件偷出一部分,复印后再还回去,就这样把这套文件复印出来了。之后,他联系了《纽约时报》。

《纽约时报》得到文件后,权衡利弊,虽然认为必然会导致政府的强烈反弹,但是还是准备连载发表这批文件。不过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编辑还是把文件中涉及到美国政府的武器计划,正在进行的外交决策等可能影响到美国国家利益的内容删除了,毕竟战争还在进行中。

必须要提到的是在最高法院以前的判例中曾经确立过一个政府制止报刊发表文章的一个标准,叫做尼尔标准。尼尔是明尼苏达州一个报刊发行人,他的报刊是个什么报刊呢,是个专门污蔑诽谤的报刊,有一次造谣之后被明尼苏达州检察官告上了法庭,要求报纸不再刊登这些谣言,在州最高法院获得支持,尼尔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31年,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于文章发表后造成的损害可以惩罚,但是不能提前制止,因为制止发表相当于事先审查,这侵犯了新闻自由,是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首席大法官休斯认为,即使是恶意造谣炒作,也有新闻自由的保障。不过在该案判决书中,休斯大法官确立了一个政府可以“预先禁止”的标准,这个标准规定报刊泄密必须达到了公布军队出征的人数,日期,以及地点这样的程度才能禁止报刊发表。可见,《纽约时报》在发表五角大楼文件时还是有所忌惮的。

《纽约时报》关于五角大楼文件连载直到发表第二期后联邦政府才反应过来,一方面是因为第一期是星期天发表的,星期天政府不上班;另一方面是因为该文件属最高机密,除了国防部有限的几个人知道,司法部根本一无所知,所以国防部和司法部还要进行沟通。第二期连载发表后,司法部长紧急给《纽约时报》发了一封电报,说该文件属于机密,发表该文件违反《反间谍法》,要求《纽约时报》停止发表。《纽约时报》并不买账,不但在第二天如期发表了第三期连载,而且还发布了针对该电报的一个声明,说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符合美国国家利益,配的标题是:“司法部长要求停止发表文件,遭到《纽约时报》拒绝”,给了司法部长一个下不来台!

于是司法部向位于纽约的联邦地方法院(事涉联邦政府,管辖权属于联邦法院)紧急申请,要求法庭发出禁制令,停止《纽约时报》的发表。事关国家机密,法官自然不敢草率从事,召开了紧急听证会。对法官来说,作出判断的难点在于一方面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不得事先禁止新闻的发表,但同时他又吃不准这些被标为机密的文件是不是符合可以被事先禁止的“尼尔标准”,毕竟文件有7000页,不是一天就可以看完的。于是,法官作出了一个稳妥的决定,他签发了一个临时禁制令,暂时禁止《纽约时报》发表这些文件,三天后进行进一步的听证,再做判决,他实际上给了司法部三天的时间来说服法庭发布这些文件会带来国家利益的损害。

临时禁制令签发后,成了大新闻,法庭不在事后施加惩罚,而是事先禁止报刊的发表在美国是非常罕见的,何况事涉联邦政府机密文件,自然引起了轰动。

让联邦政府始料未及的是,这个时候,《华盛顿邮报》接过了《纽约时报》的工作。《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一样是美国的大报,这两家报纸历来竞争激烈,这么重大的新闻邮报没份,自然十分憋屈,于是私下里积极联络机密文件的提供人,而《纽约时报》的暂停发表也让机密文件的提供人埃尔斯伯格十分不满,就找到了《华盛顿邮报》,邮报大喜,两下里一拍即和,于是马上开始发表五角大楼机密文件的系列报道。

这一次司法部的反应要快一些,邮报发表的当天下午,司法部就做出了反应,在和邮报私下的交涉被拒绝后,马上起诉到华盛顿地方法院。不过,和纽约的法官不同的是,华盛顿的法官倾向于新闻界,他表示司法部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发表这些文件会带来国家利益的损害,于是他拒绝签发对邮报的禁制令,不过同时他也警告邮报如果继续发表,可能会导致政府事后起诉,遭到惩罚。

法官一做出判决,司法部立刻向联邦上诉法庭提出了上诉,这一次,他们获得了和纽约一样的暂停发表的临时禁令,为了阻止邮报第二天再发表文件,这一切都是在一天内完成的。与此同时,纽约的进一步听证的结果对联邦政府十分不利。法官要求联邦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发表这些文件会带来迫切的,紧急的危险,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但司法部始终不能提供证据(250万字的文件,看也要几个月,要马上拿出证据,也难为司法部了)。

就这样来来往往,几天之内,双方的律师在两地进行了激烈的庭辩。从法律角度上讲,司法部是占劣势的,司法部依据的《反间谍法》是不能用来限制新闻媒体的,实际上在1917年《反间谍法》在国会通过的时候,国会删除了一条关于总统有权在战争时期禁止媒体发表能被敌人用来损害美国国家利益的条款,认为这条条款事实上是对新闻进行审查,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之嫌。而且司法部又不能拿出证据来证实国家利益会受到损害。新闻界则理直气壮,一方面,宪法第一修正案在为他们撑腰,另一方面,他们认为政府自行规定的机密是单方面的规定,不能用来限制新闻界,否则新闻界就无法揭露政府的暗箱操作,政府会用机密掩盖丑闻,侵害人民的知情权。

就在双方在法庭上激战正酣的时候,对联邦政府更加不利的事情发生了。《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暂时不能发表了,其他媒体机会就来了,位于芝加哥,波士顿等地的全国大大小小十几家报纸都通过各种渠道弄到了一些五角大楼文件,开始发表这些文件。

纽约和华盛顿两地的联邦上诉法院经过共17名法官的投票,分别作出了判决,纽约的八名法官以5:3裁决案件要进一步听证,在进一步听证之前,由联邦政府列出一个表,说明哪些文件是不能发表的,在此期间,《纽约时报》暂时不发表这个表上的文件。华盛顿的九名法官则以9:0裁定支持《华盛顿邮报》可以继续发表这些文件。

于是《纽约时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推翻纽约的判决,而司法部则上诉要求推翻华盛顿的判决,相同的案子,不同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不得不接受这件案子了。

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司法部秘密听证的要求,公开审理了此案,听取了三方律师的庭辩,开庭时旁听席座无虚席!最高法院在几天后作出了判决,《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可以继续发表五角大楼文件,美国新闻界就宪法第一修正案和政府的对决获得了一次重大的胜利。此案大法官的意见书就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重要性有很多经典名句:“没有一个自由的、获得充分信息的新闻界,就不可能有脱离蒙昧的人民。”“只有一个自由的、不受约束的新闻界,才能揭露政府的欺瞒。”“自由的新闻界的重大责任是防止政府任何一个部分欺骗民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政府压制新闻界,约束信息流通。”

可见,在国家机密和新闻自由之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样倾向于新闻自由。

六、言论自由和焚烧国旗案

说新闻自由自然不能不提言论自由,言论自由虽然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不过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历史上美国也有人“因言获罪”,美苏冷战时期,美国共产党总书记丹尼斯就因为宣扬暴力推翻政府而被判有罪。但是在现在的美国,言论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丹尼斯案被后来的判例所推翻,现在的美国共产党可以完全合法的宣传“无产阶级武装斗争夺取政权”的理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言论是否要被禁止提出了一条“现实且迫切的危险”的标准,一个非常经典的例子就是在人满为患的剧场内故意大声呼喊“着火了”,这种言论已经不是单纯的表达,可能造成严重的事故,带来“现实且迫切的危险”,这必须被禁止。但是并不会带来“现实且迫切的危险”的言论,即便是宣扬暴力的,也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举个例子,你可以在白宫门口,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以免交通警干涉),宣传大家应该联合起来,暴力推翻美国政府,只要不涉及到具体的时间,行动计划(如果涉及到时间计划则可能会因为现实且迫切的危险而被逮捕)。只不过,问题在于,这种言论恐怕没什么人会听,因为大家都知道,如果要暴力推翻美国政府,必须获得大量的支持,但是如果你能够获得大量的支持,你为什么不去竞选美国总统呢?这不是比暴力推翻政府更容易吗?

可能有人会问,那么种族歧视的言论呢?难道也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没错,在法律的角度上,种族歧视言论同样受到保护,可以自由发表。但是问题在于,种族歧视的观念在美国实在太令人反感,太令人鄙视,你发表这种言论法律管不着你,不过你可能会面临被解雇,面临各种鄙视,如果言论过激的话,甚至你的家门口会有人抗议(你看,人家也有言论自由表达对你的抗议),朝你吐唾沫,偷偷扎破你的车胎等等,所以即便你有种族歧视的想法,最好还是不要说出来为好!

有一种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比较有趣,从表面上看,它是一种行为,并非言论,但它是表达性的行为,现在比较流行的行为艺术就属于这种行为。美国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焚烧国旗案就体现了对这种言论自由的保护。

热爱自己的国家是一个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观念,美国也不例外,而国旗作为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自然就受到爱国者们的崇敬。美国建国后,50个州当中有48个州通过了保护国旗的相关法律条款。

1984年8月,美国共和党全国大会在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举行,一些反共和党的人就在当地举行了抗议活动,抗议里根为总统的共和党政府。抗议人群高喊口号,同时顺手把一面国旗扯下了旗杆,他们来到市政厅门口,抗议首领约翰逊开始焚烧这面国旗。

自然,焚烧国旗的行为让很多爱国者感到义愤填膺,在后来的法庭上,不止一位证人作证说他们感到被严重冒犯了。当地警察很快逮捕了约翰逊,检查官根据州法律向法庭起诉,这起州政府诉约翰逊的案件显然并不难判,第一,州法律有明确的条款,第二,损毁国旗证据确凿,所以陪审团做出了一致的裁决,判决约翰逊有罪。法官判处约翰逊一年监禁,以及2000美元的罚款。

约翰逊不服,将此案上诉到了得克萨斯州最高法院,这一次,没等联邦最高法院出手,州最高法院的法官维护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利。其实这跟联邦最高法院之前判决的另外一起案例有关,因为美国使用判例法,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来判决美国其他类似的案件。这起案例由西弗吉尼亚教育局强制规定所有公立学校的学生每天要向国旗致敬而引发,有些宗教家庭的孩子不愿意向国旗致敬,从而引起诉讼,最后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向国旗致敬是一种表达性的行为,是一种言说形式,所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如果政府强制学生向国旗致敬,无疑侵犯了学生的言论自由。

得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引用了这个判例,推翻了对约翰逊的定罪。因为约翰逊的行为同样也属于表达性的行为,他是在言说自己的思想观念,当然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不过问题在于,州最高法院最多只能判定违反州宪法,违反美国宪法的州法律,州最高法院是无权宣布违宪的,所以这个皮球最后还是踢到了联邦最高法院那里。

联邦最高法院受到了大量爱国者的压力,不过最终法院还是以5:4裁决约翰逊无罪,在判决书中,大法官们表达了自己的爱国之情,但是不得不痛苦的做出一个严酷的决定,虽然他们不喜欢,但是它是对的,在宪法和法律决定结果的意义上,它是对的。“一个痛苦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这个判决最大的影响在于判决相当于宣布了48个州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的失效,当然引起了强烈的抗议(抗议者们大概没有想到大法官们维护的正是他们抗议的权利),甚至连布什总统也加入到了抗议的队伍中(个人认为这厮应该是为了获得高支持率,政客)。美国国会为了表示自己的愤慨,很快通过了《国旗保护法》。美国的司法体系中,联邦最高法院无权干涉国会立法,国会立法的违宪判定必须要有案子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才有权进行司法审查。为了把篓子捅到最高法院,就在《国旗保护法》生效的当天,约翰逊就在美国国会大门口,国会山的台阶上再次焚烧国旗,有趣的是这一次他来晚了一步,已经有另外一位妇女先在这个地方烧了一次国旗了。当然,案子又摆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案头。和上一次一样,同样是5:4的裁决,《国旗保护法》被判定违宪。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独立性可见一斑,即便受到大量的舆论压力,只要认为是对的,就坚守宪法底线。

显然让最高法院推翻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了,但是美国制度的好处就是你往往会有合法的程序来改变你认为不公正不合理的地方,美国总统布什呼吁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改变最高法院的判决,于是爱国者们开始推动通过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如果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那大法官们自然也只能按照宪法来行事了。但是,通过宪法修正案并不是件容易的事,首先要获得国会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之后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四分之三的州通过,用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美国历史上大概只有寥寥数次而已。

虽然经过爱国者的不懈努力,但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几次都在国会参议院的投票中以数票之差败下阵来,而且是一年不如一年。事实上大多数反对通过宪法修正案的人并不认同焚烧国旗的这种行为,他们只不过认为应当坚决捍卫焚烧国旗的人表达的权利。

有趣的是,最高法院判决后,美国国内就基本上见不到焚烧国旗的了,有句话道出了其中本质,连国旗都让你烧了,那你烧它又有什么意义呢?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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