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的廖梦君
【看中国2013年09月11日讯】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我孩子廖梦君于2006年7月16日惨烈遇害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学,绝人之后的恶魔以及幕后迫害的操纵者在不法公权胆大包天的公然包庇下,迄今逍遥法外已达7年有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际,我谨公开举报党政和公安机关在人命关天之事上的反向作为与联合造谣,希望相关方面能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对丧尽天良的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廖梦君生于书香门第,系作家廖祖笙之子,从他入学之后至遇害当年,年年是班干部、三好学生或文明学生,在遇害那年也还是班上的学习委员与数学科代表,学习成绩始终名列班上前茅,高达一尺之厚的奖状与获奖证书,师生们有口皆碑的书面评语或证词等等,无不指向一个共同的焦点:即廖梦君一直以来是个品学兼优、拾金不昧、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好学生。可他子代父“过”惨烈遇害后,党政和公安机关所做的不是拍案而起,不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法治精神为遇害者伸张正义,而是雪上加霜,欺天罔人,指鹿为马,肆无忌惮反向作为并联合造谣。
廖梦君惨烈遇害事件不是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所造成的恶果。在我孩子遇害前,我一直是个高产作家,在写作中尤为关注百姓的看病难、上学难、买房难,对教育系统不择手段盘剥百姓也写下过大量评论文章,文字散见于全国各地报刊、三大门户网站以及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为此遭到以公权为依托的黑恶势力或明或暗的残酷迫害,并殃及池鱼,累及我孩子生前在学校被斯文败类百般刁难、折磨甚至公然殴打……2006年7月16日,在我写下《严禁尸体买卖促人深思和感伤》的当天,我孩子廖梦君被校方骗到已放假的学校内惨遭杀害,就那样一去不回,骤然变作一具惨不忍睹的尸体。
明天就要开学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学的一名班主任,等到今天傍晚4点多钟,才让一个学生用公用电话给我家里打电话,要我孩子去学校“拿毕业证”,我孩子进校十分钟左右即惨死在校内。有政府官员曾向记者表示,涉嫌杀害我孩子的三个老师和一个保安在惨案发生后,频繁换号或关机,找不到人……公安机关在惨案发生8小时之后,仍以“要等上面的通知”为由,迟迟不肯据实相告我孩子已惨烈遇害在黄岐中学的噩耗……
惨案发生的次日,《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6家媒体的记者赶到案发当地采访,当地公安机关拒不接受采访,记者们被政府官员告知:“先别报道,要统一宣传口径!”记者们要到殡仪馆查看廖梦君的遗体,遭到政府官员和“人民警察”的百般阻拦。其间有记者向政府官员善意指出:这事捂着瞒着恐不是办法,把廖先生的孩子说成是“小偷”,更没有谁会相信,只会把事情越搞越大。政府方面当时答应不再“统一宣传口径”。
但广东当局随后却在“统一宣传口径”中滑向反向作为并联合造谣的深渊,不可自拔。多名记者向我披露,就在记者们采访惨案的当晚,广东省委宣传部给广州的媒体下发了一纸通令,指令不许报道佛山惨案,就连首都报纸驻广州的一些记者站,当时也收到了这纸通令。这之后,又有佛山宣传系统的人向我透露,佛山市委宣传部几次开会研究怎么“统一宣传口径”发通告。换言之,这起惨案的主要“办案”者实为宣传部,而非公安局!
《民主与法制时报》的多名记者几次赴佛山市公安局采访,在采访中他们了解到,该局当时就本案分作两个阵营,一拨人主张公事公办为遇害者伸张正义,一拨人主张听命强权掩盖血腥。记者采访之余说的最多的一个字就是“黑”。之后正不压邪,当局以“佛公宣”的名义,在佛山媒体发布了一条漏洞百出的通稿,把不满16周岁、一向品学兼优的廖梦君强行涂抹成“涉嫌行窃——行凶老师——畏罪自杀”,该稿被中国新闻网等转发。且不说通稿的漏洞百出,单说通稿所述若为实情,办案单位只需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即可,何劳党政绞尽脑汁,竟要赤膊上阵去“统一宣传口径”?事实上,就在“佛公宣”欲再发通稿进行抹黑之际(后因故没发),我在律师的陪同下到佛山市公安局上访,该局的一位领导也还在明确向我和律师表示:案子还没侦破,不管杀这孩子的凶手有几个,我们都要将他们给抓回来。天啊,案子还没侦破,“统一宣传口径”就把案子给破了!
廖梦君“涉嫌行窃”的“赃物”,是家里早就有的几本书,以及他根本就不需要的一个U盘,而且有铁证表明“赃物”上一概提取不到他的指纹。廖梦君被打得脑出血、右额塌陷、七窍出血、面部伤得不成样子、有明显被拳击过的瘀伤、颈部有明显手掐瘀痕、两只骼膊全被打断(手上没有任何因撑地造成的挫伤,两只胳膊肿得像馒头一样,抛尸现场第一目击者看到梦君一落地就已是一具尸体)、左手被捅3刀、右手被扎1刀、左腹部被捅穿、脾部被打烂、肝部有伤、肺管脱开、左腿被捅2刀、右脚面青肿、右腿一大块肉不见了、连骨头都露了出来……惨案发生不久,我即对此惨案提出了近80个疑问,强烈要求警方给出书面解释,警方无言以对,一条都解释不了;我要相关方面逐一解释我孩子身上的伤都是怎么产生的,相关方面也无法给出任何合理解释……当地警方的尸检结论公然造假,偷工减料一笔带过:“1.廖梦君符合高坠死亡;2.廖梦君体表5处锐器刺穿伤为非致命伤。”警方至少对我孩子的遗体进行过两次尸检(一次非法瞒着我和律师进行),我们反复向其索要尸检报告,结果竟被告知是国家机密!
天可怜见,这样一个品学兼优、惨烈遇害的学子,在灭绝人性的强权肆意操弄下,不但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撑,就“涉嫌行窃”了,而且一会儿是“畏罪自杀”,一会儿是“不慎坠楼”……惨案发生后,媒体完全无法介入,律师完全无法介入,遇害学生的尸检报告、相关照片及“破案”卷宗也成了不可示人的国家机密……一批公认的“5毛”一度在国内热门论坛无分日夜穷凶极恶,对我父子俩肆意诋毁和辱骂,并有人冒充梦君的同学造谣。网友们为我家声援的发言,则被论坛大量禁言和删除。我要对那些谣言和辱骂进行反驳,也同样被禁止发言。网友们为此案自发建立的10余个Q群一一被封,网友撰写、转贴的相关网文大量被删,我在国内传媒和网络的表达权也被完全剥夺至今,一个长期以文为生的高产作家在孩子遇害后,饭碗随之被打破,在国内媒体上再也无法发表一个字,且被长期断网、断电视、断生活来源、断喉(以各种流氓手段逼迫一个作家装哑巴)、断翅(剥夺被迫害者的出境自由)……廖梦君岂止是死于虐杀?种种迹象表明,廖梦君根本就是子代父“过”,是死于有组织的谋杀,是国家恐怖主义自上而下的延伸!
惨案发生后我夫妇俩遭到当局的百般折磨,我们找公安,公安要我们去找政府;我们找政府,政府要我们去找法院;我们找法院,法院要我们去找检察院;我们找检察院,检察院要我们去找公安……我们诉诸法律,两级法院均不受理;我们赴京上访,屡次遭到“人民政府”和“人民警察”的当街绑架……当局披着“统一宣传口径”的外衣,在经过一通狼狈为奸的反向作为和联合造谣后,扔出70万元的“赞助”,这事就想着不了了之。
“赞助”的结果,是为我夫妇俩在故乡仅只解决了一个住的问题,此后我就得自生自灭,就得在无尽的封杀里由作家变成“坐家”,就连想要卖房求生都求而不得,要想不被饿死,就要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去抵押贷款,在荆棘满途中一切又得完全重新开始,许多时候不但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且还得在遭罪种种的情况下,连续十年每月向银行月供3300元大洋……在“黑暗的旧社会”曾有过的“反饥饿、反迫害”,在“新中国”不但如此真确地在我的身上重演着,也在不少饱遭打压的学者、律师、维权人士、访民、复退军人等身上重演着。黎明前总是异常黑暗,历史总是惊人相似。
廖梦君惨烈遇害校园事件,办的是一起永远也圆谎不了、漂白不了的假案、冤案,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能说不恶劣。在这一恶性事件中,要分辨孰是孰非,谁在撒谎或造谣,实再简单不过,那就是把一切摆到桌面上来说话,即便傻子也能看明白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被打成那样、捅成那样,是否还能“畏罪自杀”或“不慎坠楼”。造谣的方式有多种,其中有一种方式,就是公权披着“统一宣传口径”的外衣,指鹿为马,出于某种目的故意混淆视听。这一令人发指的恶性事件,居然长达7年多久拖不决,要说腐败,天下有比这更腐败的吗?要说造谣,天下有比这更恶劣的造谣吗?如继续不予查处,中国还能有什么真意义的反腐可言?还会有什么真意义的法治可言?还有什么公权的公信力可言?还有什么是非曲直或是天理可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很好。廖梦君惨烈遇害校园事件发生后,案发当地党政和公安机关反向作为并联合造谣,这有杀人犯迄今逍遥法外为证,有“佛公宣”永远无法自圆其说的通稿为证,有国家级网络媒体转发的通稿为证,有千千万万网民的有目共睹为证,有众多媒体的采编人员为证,有相关方面的讳莫如深不敢将所谓的国家机密示人为证,有政府迫使遇害者家属“协商解决”凶杀案的相关证据为证,有律师、媒体的完全无法介入为证,有相关机构的感觉犹如烫手山芋为证,有种种的欲盖弥彰为证……请按律行事,请一视同仁打击造谣,请让党纪国法不再蓬头垢面,就此焕然一新,重拾尊严!
比照两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统一宣传口径”为主要表现形式,以图达到指鹿为马、掩盖血腥的该事件造谣当事人,不但完全符合“解释”中所说的以下情形,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第一条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综上所述,花季学子廖梦君惨烈遇害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学之后,当地党政和公安机关的反向作为与联合造谣,其所作所为已完全符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说的大部分条款,而且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请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一展“法治国家”的风范,对草菅人命,假“统一宣传口径”之名,行造谣之实,借助党报和互联网进行恶意造谣以掩盖谋杀学子真相的相关犯罪人,予以严肃查处,严惩不贷。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谁都已是或将是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谁都会有老的时候,谁都不难体察到我夫妇俩内心的惨痛和愤怒。设若这般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那么只能说明什么?只能说明中国的法律不外乎是看人下菜,是专为无权无势的弱者定制的;只能说明中国的法律只是强权手里的面团或橡皮筋;只能说明中国的法律只是人尽可夫的妓女;只能说明中国的法律不过就是一个屁,此外什么都不是……请让正义得到伸张,请让罪恶受到惩处,请让惨烈遇害的学子得到告慰,请当局真正放我夫妇俩一条生路,请以浩然之气向国人印证中国大大小小的办事机构,在又一个“新政”出现之后,真的开始做到了暗室不欺,做到了一碗水端平,做到了“新政”新貌,而没有一如既往一团漆黑,没有沦为一座座荒庙!
另要附加说明的是,廖梦君惨烈遇害校园事件,发生在罗干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期间、周永康担任公安部部长期间、张德江担任广东省委书记期间……惨案发生后,神龙见首不见尾的“上面”在幕后一路操纵,无所不能,无法无天。惨案幕后的“上面”到底是谁?望中纪委等明镜高悬,明察秋毫,予以彻查。
廖祖笙专此公开举报
写于2013年9月11日(廖梦君同学惨烈遇害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学,和杀人犯同穿一条连裆裤的“伟光正”放任凶徒逍遥法外第2614天!遇害学生的尸检报告、相关照片及“破案”卷宗是不可示人的国家机密!作家廖祖笙在国内传媒和网络的表达权被党国全面非法剥夺!廖祖笙夫妇的出境自由被“执法”机关非法剥夺,故乡居所被反动当局连续非法断网915天!在令人发指的残酷迫害中,幕后迫害的操纵者能非法控制全国的媒体和互联网,能控制公检法,能控制广东和福建,能控制电信,能控制银行,能不时操弄“不作恶”的谷歌……)
廖祖笙邮箱:[email protected]
廖祖笙谷歌博客:http://liaozusheng.blogspot.com/
廖祖笙博讯博客:http://blog.boxun.com/hero/liaozu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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