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3年11月23日讯】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与当地农民夫妇陈青、高国玉签订协议,约定给予两位老人30万元补偿款,二人保证停访息诉。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对这份协议进行了公证。19年前,陈青、高国玉18岁的儿子被两名巡逻民警当做在逃嫌疑犯射杀,两人为此四处申诉。21日上午,陈青和代理律师一起到公证处递交申请,要求撤销公证书。记者深入采访了此事。
21日,陈青(左)和律师一起到公证处提交撤销公证申请
被公证的协议 儿被射杀 父母收钱签息诉协议
2009年3月4日,儿子高连军被警察射杀15年后,陈青和老伴高国玉被警察带到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与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时任该局副局长的吴书文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书“本着照顾困难,稳定社会和谐处理的态度,驿城公安分局和陈青在充分理解完全自愿的原则下”,为使案件得到“终结性解决”,驿城公安分局筹资3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陈青夫妇的“一次性终结性补偿”。
协议要求:“陈青夫妇保证停访息诉,并再次主动写出停访息诉责任书,放弃对民警王春章、李新胜二人及其所属单位的一切法律追诉,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部门提出任何请求。”
协议还约定,陈青夫妇得到此款后,如有上述行为即视为违约,除要退回全部补偿款外,还需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当地公证处 给息诉协议做公证
公证书的落款处,印着天中公证处公证员杨进喜的印章。其出具的编号为“(2009)驻天证民字第117号”的公证书显示:陈青与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签订的《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拿到公证书半年后,陈青夫妇收到了23万元的“补偿”,9个月后,剩余7万元到账。
陈青说,这30万元中,刘阁乡办事处出了10万,涉事民警王春章及李新胜各出了5万,驿城区出了5万,另外5万元由河南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出。
记者随后向民警李新胜核实是否出过5万元“补偿”,李称:“时间太长了,已经记不清楚。”
对于协议书的内容,陈青说:“我们俩都不认字,是到了公证处后,他们把内容念给我们听了,我们才签的字。”
陈青还提到,“协议书和公证书中的时间都写错了,我儿子是1994年被枪杀的,两份文书写的都是‘1995年’。”
说完陈青再次强调:“1994年,错不了,怎么可能会记错!”
突来的枪击 被射杀倒地前 正向母亲奔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门庄村高庄,省道S206穿庄而过,将陈青所在的村庄分隔成南北两部分,村民比邻公路而居。
高连军未立碑的土坟包便立在公路北侧的麦田里,寒衣节刚过,坟包上还残留有烧纸的黑色灰烬。
坟包东侧不远处是陈青和老伴高国玉的家,西侧1000米处便是高连军的死亡现场。“由于儿子未婚先夭,不能被埋入高家祖坟。”今年已经69岁的陈青对记者说。
协议书显示,1995年5月23日下午4点左右,时任刘阁乡派出所所长的王春章、副所长黄新德、民警李新胜及刘阁乡门庄村治安主任高文喜驾驶一辆警用吉普车巡逻。
协议书还显示,时值麦收时节,当警车行驶到高庄西侧约2公里处的打麦点时,李新胜发现公路边站着一男子,就对所长王春章说:“那不是我们要抓的那个高连军吗?”说完便下车抓捕。高连军见李新胜下车,丢下打麦工具往母亲陈青的方向跑。
王春章也随即下车,王、李二人对高连军喝止、鸣枪警告均无效,开枪射击高连军,高连军被击中后,倒在了麦地里。经法医鉴定,高连军系枪弹贯穿心脏致使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警方称 被射杀男子系“在逃犯” 对于两名警察为何要开枪射杀高连军,公安局和陈青夫妇各执一词。
民警李新胜称,高连军小偷小摸、拦路抢劫,负案在逃,“公安局有卷宗为证”。
陈青则称儿子没案底,“驻马店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给我儿子定了个负案在逃的罪名,企图将王、李故意杀人的罪行掩盖”。
她说,事发后她一直没查出儿子有何案底,但她回忆起一个可能与儿子遭抓捕有关的细节,“当时村民曹保民偷过高家的自行车和衣服,被高连军发现后报警,人赃俱获,曹被劳教半年。曹获释后,举报高连军偷盗”。
原高庄村支书高明亮也向记者提到:“高连军当时已定亲,有人诬告其偷盗,高害怕丢面子,失去婚事,所以才跑。”
记者就此事联系到常年在外打工的曹保民。他获知记者身份后挂掉了电话。
另外,陈青回忆:“高连军死后一周左右,驻马店市《驿城晚报》曾发布消息称,高连军系‘负案在逃’的嫌犯,在抓捕过程中被王、李二人击毙。”
2000年1月1日,《驿城晚报》更名为《天中晚报》。后来,有媒体记者到驻马店市档案馆查阅报纸存档,发现当月的报纸存档都没有了。
日前,记者向驻马店市公安局发去采访函和采访提纲,提出“高连军被抓捕时是否系‘负案在逃’”、“能否提供可以公开的案卷材料”等问题。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得到回复。
没找到弹壳检方撤案 家属申诉
事件发生后,陈青夫妇写了一封控告状,要求“追究王、李二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协议书显示,“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事件进行了查处,经查,当时现场目击者均证明王春章、李新胜开枪射击。但由于现场未能提取弹头弹壳,无法认定是王春章还是李新胜将高连军开枪打死。1998年12月28日,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作出撤案决定。”
后陈青夫妇提出申诉,2001年10月24日,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编号为驻驿检二不诉【2001】01号的公证书。
记者采访中,枪击事件目击者、原高庄村支书高明亮回忆:“王春章先开枪,李新胜后开枪,打了约10枪。”
陈青说:“他们当时是在离我儿子七八米远的地方射击的。”
陈青还说,“我当时闻到王春章、李新胜的身上有酒气。”
但高明亮表示“没闻到”,李新胜也向记者称“自己没喝酒。”
母亲质疑 民警射杀行为系违规
陈青质疑,两名警察是违规开枪。
查阅1980年公安部发布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当中对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到非开枪不能制止,可以开枪射击的5种情况进行了说明。
“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到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情况;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犯罪分子劫狱或在押人犯越狱、行凶、暴动、抢夺武器;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
陈青认为,儿子当年被射杀显然不符合以上5种情形。
对此,李新胜向记者回应称:“他当时拿着钢叉插我,你说违反规定吗?”随后,记者想再追问,李新胜便拒绝了采访。
母亲讨说法 公安局等先后补偿13万
案发后三年,陈青的老伴高国玉往返郑州申诉20余次,均无功而返。于是陈青亲自上阵,直接去了北京。
公证书显示,陈青上北京后,驿城区信访办、刘阁乡、驻马店市公安局等对陈青做出过三次经济补偿,共计13万元。其中,王春章、李新胜两名当事人每人出资4.5万元,财政支付4万元。
“1998年11月19日,区信访办组织调处工作,王春章、李新胜各拿出5000元,其他部分由区财政支付(4万元),共给予陈青经济补偿5万元。”
“2001年9月20日,经区信访部门、刘阁乡协调,由王春章、李新胜两人又各出25000元,共同出资给予陈青经济补偿5万元。”
“2004年12月7日,按照市公、检、法联席会研究的意见,由市公安局控申处牵头,由王新章、李新胜二人每人拿出15000元,共同出资给予陈青经济补偿3万元。”
经济补偿后 没能“停访息诉”
每次拿到补偿,陈青夫妇都签了协议,承诺不再申诉,但补偿到位后,依然如故。
“我儿被派出所的人用枪无辜打死,难道该我儿死吗?”陈青说。
2004年11月18日,市委政法委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对王春章、李新胜二人作出处罚决定。
公证书中记述:“鉴于李新胜、王春章二人使用枪支不当的错误,导致陈青夫妇长期多次上访的后果影响,市局纪委建议对王春章劝其病退,不再行使警察职权,李新胜免去看守所副所长职务,作为一般民警使用。但并没有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采访期间,记者询问了李新胜现在的身份,李新胜称是“民警”。另据驻马店市公安局人民来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介绍,当年也涉事的派出所所长王新章已退休多年。
“南阳第一命案” 让家属看到希望
2005年5月24日,河南《东方今报》报道的“南阳第一命案”审结。
1992年,河南南阳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职工赵东升,到桐柏县出差时卷入街头械斗,被派出所带走讯问后住进医院,仅隔一天便命丧黄泉。
9年后,真相大白。赵东升系“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放任治安员对治安管理对象长时间殴打致死”,治安警察被判处死缓。
13年后,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桐柏县公安局赔偿受害者家属30万元。
陈青夫妇从中看到了希望。
拦政法委书记申诉 被劳动教养2年
2005年12月2日上午,陈青到驻马店市检察院申诉,希望比照南阳个案审判赔偿。6日、7日,陈青又到河南省公安厅申诉。
12月31日,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鉴于陈青上述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且考虑其曾于2004年9月17日因侮辱他人被分局行政拘留12日,对陈青批准劳动教养2年。”
河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到陈青申诉时的细节:“当市委政法委书记刘继标坐车离开办公大楼时,陈青等人上前围堵车辆,并要求刘继标书记下车接见。”
“刘继标书记下车接访后准备坐车离开时,陈青等人再次无理拦阻车辆,陈青用拳头砸车窗玻璃。市委副秘书长王建国、市委保卫科工作人员张龙、王运亭等人上前劝阻时,被陈青等人殴打、辱骂,致使王建国、张龙二人手及面部多处受伤。”
2007年12月初,陈青被释放后继续申诉,坚持要求比照南阳个案审判索赔。
2008年6月24日,时任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副局长吴书文、纪委书记龚捍华等人就陈青提出的要求进行磋商,而后签订了文章开头提及的公证书。
律师陪当事人申请撤销公证
昨天上午,陈青在代理人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峰的陪同下,到河南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递交复查申请,要求撤销公证书。
下午,陈青和律师林峰还向驻马店市公安局、人民政府及检察院发去举报信,认为王春章、李新胜已经涉嫌故意杀人,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王春章、李新胜的法律责任。
涉及刑事问题 公证处无权公证
林峰律师认为,根据《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予以证明的活动,而公证书的内容涉及刑事案件和刑事赔偿等问题,公证处无权对此进行公证。
民警王春章、李新胜二人均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但公证书“变相”地免除了二人涉嫌的刑事责任,公证书所涉及的“协议书”内容违法。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表示,《民法通则》第55条第3款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朱律师认为,公证书中涉及限制当事人上访权利的这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2013年11月4日下午,记者前往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就公证书的合法性问题要求采访,公证员杨进喜没有作出正面回答。
天中公证处主任高琪玉则表示,每个人对这份公证书的理解不一样,可以向有关部门核实这份公证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此之前不对其发表任何看法。
5日下午,记者致电公证申请人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的负责人孙友民。他表示“很久的事情,记不清,会尽快安排人员与记者联系”,随即挂断电话。
次日,孙友民短信回复记者:“按规定和程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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