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11月23日訊】河南省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與當地農民夫婦陳青、高國玉簽訂協議,約定給予兩位老人30萬元補償款,二人保證停訪息訴。駐馬店市天中公證處對這份協議進行了公證。19年前,陳青、高國玉18歲的兒子被兩名巡邏民警當做在逃嫌疑犯射殺,兩人為此四處申訴。21日上午,陳青和代理律師一起到公證處遞交申請,要求撤銷公證書。記者深入採訪了此事。
21日,陳青(左)和律師一起到公證處提交撤銷公證申請
被公證的協議 兒被射殺 父母收錢簽息訴協議
2009年3月4日,兒子高連軍被警察射殺15年後,陳青和老伴高國玉被警察帶到河南省駐馬店市天中公證處,與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的委託代理人、時任該局副局長的吳書文簽訂了一份協議。
協議書「本著照顧困難,穩定社會和諧處理的態度,驛城公安分局和陳青在充分理解完全自願的原則下」,為使案件得到「終結性解決」,驛城公安分局籌資30萬元人民幣,作為對陳青夫婦的「一次性終結性補償」。
協議要求:「陳青夫婦保證停訪息訴,並再次主動寫出停訪息訴責任書,放棄對民警王春章、李新勝二人及其所屬單位的一切法律追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部門提出任何請求。」
協議還約定,陳青夫婦得到此款後,如有上述行為即視為違約,除要退回全部補償款外,還需自願承擔法律責任。
當地公證處 給息訴協議做公證
公證書的落款處,印著天中公證處公證員楊進喜的印章。其出具的編號為「(2009)駐天證民字第117號」的公證書顯示:陳青與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簽訂的《協議書》「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具體、明確」。
拿到公證書半年後,陳青夫婦收到了23萬元的「補償」,9個月後,剩餘7萬元到賬。
陳青說,這30萬元中,劉閣鄉辦事處出了10萬,涉事民警王春章及李新勝各出了5萬,驛城區出了5萬,另外5萬元由河南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出。
記者隨後向民警李新勝核實是否出過5萬元「補償」,李稱:「時間太長了,已經記不清楚。」
對於協議書的內容,陳青說:「我們倆都不認字,是到了公證處後,他們把內容念給我們聽了,我們才簽的字。」
陳青還提到,「協議書和公證書中的時間都寫錯了,我兒子是1994年被槍殺的,兩份文書寫的都是‘1995年’。」
說完陳青再次強調:「1994年,錯不了,怎麼可能會記錯!」
突來的槍擊 被射殺倒地前 正向母親奔跑
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劉閣鄉門莊村高莊,省道S206穿莊而過,將陳青所在的村莊分隔成南北兩部分,村民比鄰公路而居。
高連軍未立碑的土墳包便立在公路北側的麥田裡,寒衣節剛過,墳包上還殘留有燒紙的黑色灰燼。
墳包東側不遠處是陳青和老伴高國玉的家,西側1000米處便是高連軍的死亡現場。「由於兒子未婚先夭,不能被埋入高家祖墳。」今年已經69歲的陳青對記者說。
協議書顯示,1995年5月23日下午4點左右,時任劉閣鄉派出所所長的王春章、副所長黃新德、民警李新勝及劉閣鄉門莊村治安主任高文喜駕駛一輛警用吉普車巡邏。
協議書還顯示,時值麥收時節,當警車行駛到高莊西側約2公里處的打麥點時,李新勝發現公路邊站著一男子,就對所長王春章說:「那不是我們要抓的那個高連軍嗎?」說完便下車抓捕。高連軍見李新勝下車,丟下打麥工具往母親陳青的方向跑。
王春章也隨即下車,王、李二人對高連軍喝止、鳴槍警告均無效,開槍射擊高連軍,高連軍被擊中後,倒在了麥地裡。經法醫鑑定,高連軍系槍彈貫穿心臟致使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警方稱 被射殺男子系「在逃犯」 對於兩名警察為何要開槍射殺高連軍,公安局和陳青夫婦各執一詞。
民警李新勝稱,高連軍小偷小摸、攔路搶劫,負案在逃,「公安局有卷宗為證」。
陳青則稱兒子沒案底,「駐馬店市公安局在沒有任何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給我兒子定了個負案在逃的罪名,企圖將王、李故意殺人的罪行掩蓋」。
她說,事發後她一直沒查出兒子有何案底,但她回憶起一個可能與兒子遭抓捕有關的細節,「當時村民曹保民偷過高家的自行車和衣服,被高連軍發現後報警,人贓俱獲,曹被勞教半年。曹獲釋後,舉報高連軍偷盜」。
原高莊村支書高明亮也向記者提到:「高連軍當時已定親,有人誣告其偷盜,高害怕丟面子,失去婚事,所以才跑。」
記者就此事聯繫到常年在外打工的曹保民。他獲知記者身份後挂掉了電話。
另外,陳青回憶:「高連軍死後一週左右,駐馬店市《驛城晚報》曾發布消息稱,高連軍系‘負案在逃’的嫌犯,在抓捕過程中被王、李二人擊斃。」
2000年1月1日,《驛城晚報》更名為《天中晚報》。後來,有媒體記者到駐馬店市檔案館查閱報紙存檔,發現當月的報紙存檔都沒有了。
日前,記者向駐馬店市公安局發去採訪函和採訪提綱,提出「高連軍被抓捕時是否系‘負案在逃’」、「能否提供可以公開的案卷材料」等問題。但截至記者發稿時,未得到回覆。
沒找到彈殼檢方撤案 家屬申訴
事件發生後,陳青夫婦寫了一封控告狀,要求「追究王、李二被告人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協議書顯示,「驛城區人民檢察院對事件進行了查處,經查,當時現場目擊者均證明王春章、李新勝開槍射擊。但由於現場未能提取彈頭彈殼,無法認定是王春章還是李新勝將高連軍開槍打死。1998年12月28日,驛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案作出撤案決定。」
後陳青夫婦提出申訴,2001年10月24日,驛城區人民檢察院出具了編號為駐驛檢二不訴【2001】01號的公證書。
記者採訪中,槍擊事件目擊者、原高莊村支書高明亮回憶:「王春章先開槍,李新勝後開槍,打了約10槍。」
陳青說:「他們當時是在離我兒子七八米遠的地方射擊的。」
陳青還說,「我當時聞到王春章、李新勝的身上有酒氣。」
但高明亮表示「沒聞到」,李新勝也向記者稱「自己沒喝酒。」
母親質疑 民警射殺行為系違規
陳青質疑,兩名警察是違規開槍。
查閱1980年公安部發布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當中對警察在執行公務中,遇到非開槍不能制止,可以開槍射擊的5種情況進行了說明。
「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到暴力抗拒、搶奪武器、行凶或脫逃等情況;犯罪份子以暴力破壞社會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警察保衛的對象、目標受到暴力侵襲或有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犯罪份子劫獄或在押人犯越獄、行凶、暴動、搶奪武器;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份子的暴力威脅。」
陳青認為,兒子當年被射殺顯然不符合以上5種情形。
對此,李新勝向記者回應稱:「他當時拿著鋼叉插我,你說違反規定嗎?」隨後,記者想再追問,李新勝便拒絕了採訪。
母親討說法 公安局等先後補償13萬
案發後三年,陳青的老伴高國玉往返鄭州申訴20餘次,均無功而返。於是陳青親自上陣,直接去了北京。
公證書顯示,陳青上北京後,驛城區信訪辦、劉閣鄉、駐馬店市公安局等對陳青做出過三次經濟補償,共計13萬元。其中,王春章、李新勝兩名當事人每人出資4.5萬元,財政支付4萬元。
「1998年11月19日,區信訪辦組織調處工作,王春章、李新勝各拿出5000元,其他部分由區財政支付(4萬元),共給予陳青經濟補償5萬元。」
「2001年9月20日,經區信訪部門、劉閣鄉協調,由王春章、李新勝兩人又各出25000元,共同出資給予陳青經濟補償5萬元。」
「2004年12月7日,按照市公、檢、法聯席會研究的意見,由市公安局控申處牽頭,由王新章、李新勝二人每人拿出15000元,共同出資給予陳青經濟補償3萬元。」
經濟補償後 沒能「停訪息訴」
每次拿到補償,陳青夫婦都簽了協議,承諾不再申訴,但補償到位後,依然如故。
「我兒被派出所的人用槍無辜打死,難道該我兒死嗎?」陳青說。
2004年11月18日,市委政法委召開公、檢、法聯席會議,對王春章、李新勝二人作出處罰決定。
公證書中記述:「鑒於李新勝、王春章二人使用槍支不當的錯誤,導致陳青夫婦長期多次上訪的後果影響,市局紀委建議對王春章勸其病退,不再行使警察職權,李新勝免去看守所副所長職務,作為一般民警使用。但並沒有作出最後處理決定。」
採訪期間,記者詢問了李新勝現在的身份,李新勝稱是「民警」。另據駐馬店市公安局人民來訪接待室的工作人員介紹,當年也涉事的派出所所長王新章已退休多年。
「南陽第一命案」 讓家屬看到希望
2005年5月24日,河南《東方今報》報導的「南陽第一命案」審結。
1992年,河南南陽市汽車運輸集團公司職工趙東升,到桐柏縣出差時捲入街頭械鬥,被派出所帶走訊問後住進醫院,僅隔一天便命喪黃泉。
9年後,真相大白。趙東升系「桐柏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放任治安員對治安管理對象長時間毆打致死」,治安警察被判處死緩。
13年後,南陽市中級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桐柏縣公安局賠償受害者家屬30萬元。
陳青夫婦從中看到了希望。
攔政法委書記申訴 被勞動教養2年
2005年12月2日上午,陳青到駐馬店市檢察院申訴,希望比照南陽個案審判賠償。6日、7日,陳青又到河南省公安廳申訴。
12月31日,駐馬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決定:「鑒於陳青上述擾亂社會秩序的事實,且考慮其曾於2004年9月17日因侮辱他人被分局行政拘留12日,對陳青批准勞動教養2年。」
河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到陳青申訴時的細節:「當市委政法委書記劉繼標坐車離開辦公大樓時,陳青等人上前圍堵車輛,並要求劉繼標書記下車接見。」
「劉繼標書記下車接訪後準備坐車離開時,陳青等人再次無理攔阻車輛,陳青用拳頭砸車窗玻璃。市委副秘書長王建國、市委保衛科工作人員張龍、王運亭等人上前勸阻時,被陳青等人毆打、辱罵,致使王建國、張龍二人手及面部多處受傷。」
2007年12月初,陳青被釋放後繼續申訴,堅持要求比照南陽個案審判索賠。
2008年6月24日,時任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副局長吳書文、紀委書記龔捍華等人就陳青提出的要求進行磋商,而後簽訂了文章開頭提及的公證書。
律師陪當事人申請撤銷公證
昨天上午,陳青在代理人北京市易凱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峰的陪同下,到河南駐馬店市天中公證處遞交複查申請,要求撤銷公證書。
下午,陳青和律師林峰還向駐馬店市公安局、人民政府及檢察院發去舉報信,認為王春章、李新勝已經涉嫌故意殺人,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王春章、李新勝的法律責任。
涉及刑事問題 公證處無權公證
林峰律師認為,根據《公證法》第2條的規定,公證是對民事法律行為予以證明的活動,而公證書的內容涉及刑事案件和刑事賠償等問題,公證處無權對此進行公證。
民警王春章、李新勝二人均涉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應當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但公證書「變相」地免除了二人涉嫌的刑事責任,公證書所涉及的「協議書」內容違法。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孝頂表示,《民法通則》第55條第3款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因此朱律師認為,公證書中涉及限制當事人上訪權利的這部分內容,應屬無效。
《公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不合法事項出具公證書的,由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處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給予3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
2013年11月4日下午,記者前往駐馬店市天中公證處,就公證書的合法性問題要求採訪,公證員楊進喜沒有作出正面回答。
天中公證處主任高琪玉則表示,每個人對這份公證書的理解不一樣,可以向有關部門核實這份公證書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在此之前不對其發表任何看法。
5日下午,記者致電公證申請人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的負責人孫友民。他表示「很久的事情,記不清,會盡快安排人員與記者聯繫」,隨即挂斷電話。
次日,孫友民簡訊回覆記者:「按規定和程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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