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文明的普世价值观来说,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法庭的最终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法官的天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通过公平的审判,防止法律实施中的偏差和错误,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所以法官应该是对法律研究理解最深透的专家。
而媒体报道,上海市静安区现年六十三岁的法轮功学员邱晓敏女士,被劫持大半年,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在静安区法院被非法庭审。
家属为邱晓敏聘请了北京维权律师,为邱晓敏作无罪辩护。面对律师以法律为依据的无罪辩护,法官明知理亏,竟在法庭上公开讲:“今天不谈法律,就讲这件事”,并四次打断律师。律师理直气壮的说:中国的法律还有地区差别的吗?法官无话可说。
法官不依据法律审判,那依据什么?
公安部宣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这一通知在二零一四年又公布一次。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没有提到法轮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没有提到法轮功。
既然,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法轮功是X教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有人误认为法轮功是X教呢?
真正首先把法轮功和X教联系起来的,是1999年10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X教,接着,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说法轮功是X教。
当权者的讲话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新闻媒体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据,这应该是任何法律工作者都应该知道的常识。
媒体报道,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再一次对法轮功学员张君非法开庭。重庆律师为张君作了无罪辩护。
面对律师有力的质询和辩护,公诉人承认:我们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法轮功是“X教”,也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说法轮功是“X教”,就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说法轮功是“X教”。
公诉人的这段话清楚记录在当天的《庭审记录》上,而且公诉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予以确认。
根据《宪法》,公民信仰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真相、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事,也是合法的。
根据宪法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
(1)公民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
信仰者(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从事传播宗教信仰内容的权利无须获得来自政府机关的“许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而被触犯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符合宪法的规范和原则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公民如果没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就丧失了获得宗教信息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并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无从谈起。
(2)信仰者有权出版有关他们的信仰内容的材料而不受审查、批准和禁止。这同时也是中国《宪法》第35条宣布的出版自由。宪法是母法,信仰“真善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同时有传播和维护真善忍信仰的自由。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言论自由权,这是法律的规定,指公民有对任何社会问题,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既然说公民对任何社会问题有“言而论之”的权利,那关于中共的善恶正邪,其历史现实真相、关于江泽民集团滥用国家权力迫害法轮功的问题,是不是社会问题?法轮功学员印制的真相资料,无非就是法轮功学员合法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完全是合法的。
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特务组织不根本取缔,不要说司法独立、依法治国是空谈,法官不仅没有独立审判权,可能连独立的人格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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