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江青非法结婚(1940年代延安)。(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毛泽东毕竟是中共最高领袖,而江青又是那么一个在上海曾闹得满城风雨的影星,何况那时毛泽东和贺子珍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江青和毛泽东恋爱的消息传出,反对者大有人在。其中,最为激烈的反对者是张闻天。他认为,贺子珍是优秀的,有斗争历史,又经过“长征”,多次负伤,应该受到尊重。
另外,张闻天收到了王世英等的一封长信,反映了江青当年在上海的复杂历史情况。
王世英(1905~1968),山西省洪洞县人,毕业于黄埔军校第四期,与林彪同期。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上海、南京、天津、北平从事地下工作,是中共资深的情报工作负责人。“解放”后担任中共山西省委书记、山西省省长。
当江青在上海被捕时,正值王世英在上海,曾组织过营救江青的工作。此后,江青在上海所闹的“唐蓝风波”,王世英也一清二楚。
王世英在1938年奉命调往延安,得知毛泽东要与江青结婚,大吃一惊。他写了一封长信,给中共中央负总责的张闻天。他在信中详细反映了江青在上海的种种情况,认为毛泽东作为党的领袖,与这样的女人结婚不合适。
王世英写完信之后,觉得一个人署名,份量还不够。他在延安找到当年一起在上海从事地下工作的陈雷(后来曾任黑龙江省长)、南汉宸、王超北、谢祥荫等,共同署名,而且一一摁了指印,表示郑重其事。
王世英后来在“文革”中遭迫害致死;
南汉宸后来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也在“文革”中遭迫害致死;
王超北在一九六二年被康生下令逮捕,关押了近二十年……
在江青和毛泽东结婚之后,消息传出,向中共中央去电、去信反对这一婚姻的还有:
新四军副军长项英;中共江苏省委;严朴……
但是,也有人以为,毛泽东要跟谁结婚,纯属毛泽东个人私事,他人不必多加干涉。爱情不等于“干部鉴定”,无法勉强。支持者中最为激烈的是康生。
据传,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泽东的婚事,同意了毛泽东的意愿,但对江青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江青只能以一个家庭主妇和事务助手的身份,负责照料毛泽东同志的生活与健康,将不在党内机关担任职务,或干涉政治。”
这一规定,后来又被传为“约法三章”。这“约法三章”流传甚广,却因没有原始档为据,那“三章”的内容也就有着许多不同的“版本”。
毛泽东与江青结婚的“约法三章”不同版本如下——
版本之一:
“一、不准参政;二、不准出头露面;三、要好好照顾毛泽东同志的生活。”
版本之二:
“一、江青不得利用她和毛泽东的关系作为政治资本;二、她只能成为毛泽东的事务助手,不得干预政策及政治路线的决定;三、她不得担任党内机关的重要职务。”
版本之三:
“一、只此一次,不准再娶;二、毛与贺子珍的婚约一天没有解除,只能称‘江青同志’,不能称‘毛泽东夫人’;三、除照顾毛的私人生活外,不得过问党的内外一切人事和事务。”
不过,毛泽东的卫士长李银桥,否认曾有过“约法三章”。他如此说:“还流传什么‘约法三章’?江青打倒了十几年,真有这个约法三章,约法人早就出来证明了。没人证明么。”(权延赤,《卫士长谈毛泽东》,北京出版社一九八九年版。)
李银桥的意见,可以作为“一家之见”。
值得提到的是,那位美国的维特克在《江青同志》一书中,没有说“约法三章”,但提及了:“今后二十年或一生之间,江青只能专心家事,不准干预公事。”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崔万秋在其所著《江青前传》中,提及国军攻下延安时,曾查获王若飞的日记本,内中记述了“约法三章”的内容。王若飞当年担任中共中央秘书长,他记下“约法三章”是可能的:
“第一,毛、贺的夫妇关系尚存在,而没有正式解除时,江青同志不能以毛泽东夫人自居;第二,江青同志负责照料毛泽东同志的生活起居与健康,今后谁也无权向党中央提出类似的要求;第三,江青同志只管毛泽东的私人生活与事务,二十年内禁止在党内担任任何职务,并不得干预过问党内人事及参加政治生活。”
台湾方面公布的王若飞所记“约法三章”,文字较严谨,内容也比较准确。只是尚未见到公布原件手迹。
很可能这一“版本”的“约法三章”,是当时的原始文字记录。其余种种“版本”,是凭借记忆回忆或口头传说,所以彼此有出入。
根据王若飞所记“约法三章”,第一条规定了毛、贺、江三人的关系,第二条规定了江青的任务,第三条规定了对江青所作的限制。这三条,条理清楚,用词稳妥,是种种“版本”中最为可信的。
也有人以为,当时中共中央政治局不可能对江青作出“约法三章”,而是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找江青谈话,如果她与毛泽东结婚,对她规定了几条必须遵守的原则,后来被传为“约法三章”。
(文章有删节)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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