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大陆的法律 遭遇抢劫非礼都必须配合!(图)
中共法院的“奇葩”判决(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9年7月6日讯】江西男子被抢,追赶劫匪致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赔140万。刘某开车去菜市场买菜,准备招待朋友,正常的公民行为无可厚非;两名劫匪骑摩托车经过刘某,一把将刘某脖子上金链子扯下,并快速驾驶摩托车逃跑,典型触犯法律之犯罪行为;刘某在驾车追赶过程中具有紧迫性,车速快,但这不是致劫匪死亡的原因;劫匪死亡原因是自己慌不择路,在刘某做出左拐拦截的情况下,劫匪判断失误也进行了左拐,才导致撞车,并最终死亡;刘某发生事故后,一没推卸责任,马上报警并原地等待警方到来;二没放任劫匪生命不管,及时拨打120并原地等待;劫匪家属要求刘某赔偿140万元,属于讹人,完全不合乎法理,完全没有法律支撑。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赔偿20万,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合理否?刘某乡亲们坦诚联名,要求减轻对刘某的处罚,也可见其为人和厚道,邻里关系也很好。问题是,合理否?国人向来没有一是一二是二,总是喜欢神仙一把抓。法院判罚刘某赔偿劫匪20万元,并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依据何在,理从何来?劫匪已被证惯犯,骑摩托车抢劫的行为并不是第一次,其下场完全是咎由自取。其家属要求赔偿140万,完完全全属于讹人敲诈,与公交车上年轻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之后家属索赔,一样的无理取闹。法律怎么能做出偏向违法者的判决?
中国大陆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的判决应当是,劫匪死亡咎由自取,刘某正当防卫无责。另,劫匪家属按照敲诈勒索罪判决。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评论曰:“刘某作为一个家庭条件一般的人,判罚20万,并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怎么看都太重了。刘某有主动报警,主动叫救护车这些主动承担责任的前提,理应从轻发落。”整个过程刘某无任何刑责,何谈从轻从重之发落?法律维护公正公平之正义,不应该有任何的人情成分,刘某家庭条件如之何,与判决不应该有任何关系,当然与刘某报警叫救护车等人道行为也就更不相关。故而,对刘某的判决,应是不担任何刑责,并对其人道之行为适当奖励。
《一女子因激烈反抗强暴致对方死亡被判刑三年》、《一女子因为太漂亮被强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美女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死获刑》。前些年网络流传据说一个据说是不存在的案件“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长的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事件女主角引文不配合强奸犯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反强奸撅断下身致人死命罪,不配合强奸,居然成罪?!“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以为身上的血是自己的,不知道强奸者的已受伤,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女子遭强奸反抗致人死亡,是否该被判刑?5个选项分别为“判决很荒唐,亵渎法律”、“判决很公正,合情合法”、“男子犯在先,咎由自取”、“女人被强奸,正当防卫”、“为民除害,应该给宋丽物质奖励”,大多数人选择的是“女人被强奸,正当防卫”。国人素质低吗?事实证明,在任何的是非曲直面前,人民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
(编者注:中共治下的奇葩判决可谓“层出不穷”,“奇上加奇”,也不得不令人怀疑背后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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