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师民兵应急分队。(公有领域/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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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3日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算得上世界独一无二的组织类型。共产党进军新疆后,改编国民党的投降部队,加上一部分共产党军队所形成,保留军队编制,实行军事化管理,功能类似古代中国在西域的“屯垦戍边”。今天,“兵团”已成为遍布新疆的庞然大物,下属十四个师,一百七十四个团场,总人口二百六十多万,其中百分之九十是汉人。
兵团是新疆最大的汉人组织,被北京列属正省级行政单位,与新疆自治区平级。新疆到处有兵团“团场”——这个独特的词是指兵团团级单位占有的“领土”。新疆基本每个县都会有一个甚至几个兵团“团场”,有些地名干脆就用团场番号命名,印在地图上。兵团有自己的城市乡镇,设有公安、司法、检察机构,有独立的户口造册、结婚登记处、监狱、科学院、银行、保险公司等,自成体系,不受地方政府管辖。我称兵团为“新疆自治区内的汉人自治省”。邓小平一九八一年视察新疆时说兵团是“稳定新疆的核心”,而主张新疆独立的人则视兵团为武装占领军。对于新疆问题,兵团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重要方面。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苏对抗期间,新疆几千公里的中苏边境全部由“兵团”接管,迁走百姓,建立起一条纵深十至三十公里的链状边境农场带。那时有四百多个兵团民兵连常年进行边境巡逻,被喻为“反修防修”的“血肉长城”。兵团不吃军粮、不穿军装、不要军饷,却拥有永不退役的百万兵员,兵团领导人自夸“不分昼夜,不分山川,不用向导,运用自如,召之既来,来之能战”。
兵团也许适合“屯垦戍边”,却远非合理的经济组织。自打中国把重心转移到经济,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后,兵团体制的不适应日益暴露。兵团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典型产物,亦是一个全能型权力机构,担负沉重的政府职能,必须兴办大量社会事业(仅担负的退休职工就有数十万)。许多人把它看成一个“四不象”的怪胎——“是政府要交税,是企业办社会,是农民入工会,是军队没军费”,这种民谣是对它嘲讽性的描画。若想真正实现向市场经济转轨,除非义无反顾抛弃过去遗留的政治结构与约束,然而那也就失去了兵团存在的理由。
正因为兵团不是一个法治产物,缺乏制度支撑,因而不断发生失衡,必须随时调整,修补局部,以求在夹缝中拓展空间。那些具体应对虽不乏巧妙,但是经年累月,层迭盘错,却变成整体的畸形,且牵一发动全身,造成兵团的状态非常复杂,改造也非常困难。
如中国宪法对行政区域的划分没有兵团位置,现实中兵团却有上百块“飞地”分布新疆全境,总面积达到7.43万平方公里,超过一个宁夏或两个台湾;建立了一个新疆各级地方政府无权管辖、由兵团垂直领导和任命的政权体系。在北京下发的各种文件上,除了“各省、市、自治区”的抬头,还要单独加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俨然它是并列的一个省。新疆本是进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却在这个自治区域内插进上百块另外的“自治区域”,形成对原本自治区域的割裂。在法律上怎么解释?能否解释?
再如中国宪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首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但是像新疆的石河子市,行政建制是新疆自治区的区辖市,同时是兵团农业第八师的地盘和师部所在地。这座拥有三十多万市区人口的城市,一九五○年还是一个小村落,只有几十户人家,完全由兵团从无到有建成今天模样。兵团把石河子视为自家财产,似乎不能说没理。但是法律上它必须是属于新疆管辖的一座城市。目前采取的折中办法是实行所谓“师市合一”体制,由农八师的师长同时担任石河子市长。这本身就有矛盾——师长应由兵团任命,市长应由石河子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按什么执行呢?兵团当然会坚持自己实质上的任命权,但是对新疆地方从法律角度发出的质疑却无法做出言之有据的回答。同样,兵团自身的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过去都是兵团各级党委任命法院院长和检察长,进入强调法制化的时代,如何面对与法律的冲突,一直是兵团的困境。
兵团是帝国时代的人造产物,缺乏现代社会所需的法律、文化、经济与人文基础,只能靠政权意志维系,用政治说法处理与法律的矛盾。当政权专制程度高时,政治是可以超越法律的。兵团为自己辩护的最现成说法就是为了新疆的主权稳定。那可以让兵团一时回避矛盾,长远却更深地陷入自我封闭和对外冲突,无法理顺关系,筹划久远,也不能以开放姿态与当地社会结合。因为这种强调和强化兵团充当新疆“看守”的思路,必然要把新疆当地民族当作被看管的对象,兵团因此会成为新疆人民与当地政府的异己者,受到当地人民敌视、遭遇地方势力抵制也就是正常的。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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