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是“大跃进”运动的积极鼓吹者、实践者,也是法律虚无主义者。(图片来源:公有领域)
按:当时政法部门提出一句口号,作为公、检、法三家的行动准则:叫做“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
下面用青海省几个县的典型例子,看看公安工作“大跃进”是怎么操作的。
1958年7月1日,中共互助县委给省委写了一个报告,叫做《打击敌人防止叛乱的报告》,向省委邀功。互助县根本就没有发生过叛乱。报告称:“1958年6月,互助县公安局抽调52名干部,组成12个工作组,分别到各乡,于24日一个晚上逮捕1152名。其中社会上1075名,机关77名。”
一个不到10万人口的小县,一个晚上逮捕这么多人,会是什么情景?简直无法想像。1959年、1960年人口大量死亡,这个县还在捕人;不仅逮捕普通老百姓,还把那些同情老百姓的基层干部也逮捕起来。1960年4月,该县红崖子沟公社石郎大队窝子生产队农民马贤珍当生产队长,可全队150多人已经有40多人饿死。他的70多岁的老妈妈对他说:你当生产队长的任务首先就是要救人,不然全队的人都饿死了,你给谁当队长?在母亲的启发下,他冒着瞒产私分就要坐牢甚至杀头的风险,将生产队仅有的4420斤粮食偷偷分给社员,还将生产队4只羊换了800斤蔬菜分给社员。他知道就这点粮食、蔬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主动带领社员到山上挖野菜,渡过难关,使生产队饿死人状况暂时停止。可他的行为很快被生产大队干部发现,报告公社,于是公安局以“坏分子”罪名将他逮捕,被法院判刑5年。
丹麻公社丹麻大队红山生产队队长戚元法,眼见全队117名社员饿死51人,他感到如不采取措施,全队的人都得饿死。可是生产队已经没有粮食。一天晚上,他带领身体尚能动弹的7个社员,偷了大队几百斤青稞,没有磨成粉,连夜偷着煮熟,挨家挨户送到社员家里,天还没亮,被大队干部发现,报告公安局,公安干警来抓他,没有饿死还能动弹的社员为他送行,其中一位60多岁的农民对执行警察说:我们生产队100多人,现在只剩下50来人,要不是戚队长给我们分点粮食,恐怕都饿死了。公安同志,我们只要求一件事,你们不能虐待他,不能把他整死,我们还等他回来救我们呢。公安局以“坏分子”罪将戚元法带到县城集训队集训3个月。一个月后,戚元法死在集训队。而这个生产队最后只有18个人没有饿死,幸存下来。
民和县是青海省的东大门,自然条件较好,适合种植小麦、青稞、土豆和多种水果,湟水流经该县,经兰州入黄河,两岸景色秀丽,是青海省的粮仓和水果大县。王昭到青海主政后,派省委工作组(我有幸参加)深入调查发现,由于人祸而非天灾,该县1958~1960年饿死20984人,外出逃荒而死在外面的5721人,外流下落不明的(实际死在外面)7925人,全县净减少人口25%。死亡最严重的古鄯公社李家山生产大队,原有1318人,饿死601人,占总人口46%。全县死绝的有492户、1623人,被收容的孤儿867名。就是这个县,发生人吃人案件33起,被吃46人。其中煮吃尸体38具;杀死自己或别人小孩而煮食者8人,被害小孩5人。就在人民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该县领导人不顾人民死活,搞“大跃进”,反“右倾机会主义”,反“瞒产私分”,用专政手段残酷对待稍有微词的人民群众。3年间逮捕2680人,管制1091人,劳教、集训1915人,被判刑罚的2966人。
被关押的人,受到刑讯逼供和饥饿的威胁,造成大量死亡,而当政者却无动于衷。3年中死在这个县看守所、拘留所的就有729人。1960年8月,接替罗瑞卿担任公安部长已经一年的谢富治,到该县公安局视察,亲眼目睹干警从看守所将死人往外抬,经询问,知道看守所天天都有死人,他对公安局长说:“看守所天天死人,你也不采取措施制止,不怕夜里鬼来找你麻烦吗?!”在公安工作上竭力执行左倾路线的谢富治忽然良心发现,说明问题有多严重!他对陪同视察的公安厅长杨树芳说:今年青海省计划捕人指标要和去年(1959年)大体持平,不得超过。然后他到新疆视察,回北京路过兰州,又把杨树芳叫去,对他说,今年青海省捕人指标一定要控制在中央下达的5000人之内,要超过,必须报中央批准。杨树芳立即向省委书记高峰汇报谢富治的意见,高峰主持省委常委会,讨论捕人指标,并在会上说:“今年是誓死保卫大跃进,坚决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关键年,捕人不能少。”于是省委向中央报告,全年捕人指标15000人。报告上去后,中央和谢富治都没有表态,实际是同意省委意见,结果全年逮捕了18000多人。
青海省人口最多、最大的农业县——湟中县,是青海省的粮仓,也是饿死人最多的县。可是群众不敢反抗。因为这个县的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安有芳,是推行左倾路线的急先锋。他在全县搞捕人比赛,哪个派出所捕人多,他就奖励、插红旗;哪个派出所捕人少,就批评,领导人受处分,给派出所插白旗。1958年6月,他根据省里的“将反革命捕光,枪枝收光,案件破光”的“三光”指示和下达的捕人指标,提出“苦战六昼夜,捕人六百名”的口号。结果6天捕了841人。由于凑不够捕人数字,将群众反映有通奸行为的270人也逮捕了,占总数32%。
该县汉东公社元山生产队,1960年春天,每人每天只能吃2两(16两1斤)粮食,14岁的学生李占祥,全家11口人,饿死7人,无奈之下,他跑到大队饲养场,偷了2只小羊羔,回家杀死煮吃,维持了5天,第6天,他到大队食堂打饭,端了半瓦罐青稞面汤,在回家路上,他喝了两口,感到和喝水差不多,一气之下,将瓦罐摔碎,蹲在地上哭了起来。他想,过不了几天,全家人都将饿死。于是,他回家拿上镰刀,带着绳子,再次跑到饲养场,乘饲养员不在,将一头毛驴的腿和脖子捆上,割了一只驴耳朵跑回家中。饲养员回饲养场发现驴耳朵被割,报告生产大队干部。饲养员和大队干部顺着滴血,找到李占祥家,他正在刮驴耳朵上面的毛,还搜查到两张羔羊皮,人赃俱获。大队干部将他捆上,把他的耳朵穿个洞挂着割下的驴耳朵,送到公安局,受到安有芳的表扬,并以“杀害牲畜罪”将李占祥逮捕,法院判处10年徒刑。1961年7月,省委工作组到湟中县检查公安局自查自纠情况,问新来的公安局长,为什么李占祥还不释放,局长说,李占祥偷大队羊羔、割驴耳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们拿不准,所以没放。王昭听汇报后说:李占祥家11口人饿死7口,他为了活命不得已才那样做,再说他还是个孩子,按法律规定也不应该逮捕呀!这样,李占祥才被释放回家。回家后知道全家人除他外全饿死了。他带着几件破衣服,到新疆去找他叔叔去了。
1960年7月23日,安有芳到上新庄公社检查工作,决定逮捕几十人,当派出所长念“犯罪嫌疑人”材料时,他睡着了,又不敢叫醒他,继续念材料,等他醒了,所长问:以上的人怎么处理?他迷迷糊糊,连声说“捕、捕、捕”,就这样,一晚他就决定逮捕37人。
1958年6月22日,中共乐都县委向各乡、镇下达了一个详细的捕人计划指标,通过这个计划指标,让大家看看有多荒唐!
下面原文照抄,一字不改:“全县各类敌人的打击指标总捕人数是400至450名。其中宗教人员7至9名,地富分子80至85名,反坏分子95至100名,敌伪军政官吏70至80名,五方面敌人(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敌伪军政警宪人员——笔者注)30至35名,管制分子15至20名,劳改释放犯、反革命家属40至45名,撤消管制分子26至30名,一贯道徒、巫神30至36名,开除机关、学校交社(会)管制监督生产的反坏分子7至10名。按乡镇分:碾伯镇捕28至30名,老鸦镇捕15至17名,瞿昙乡捕27至29名,岗沟乡捕26至28名,洪水乡捕12至14名,高店乡捕11至13名,峰堆乡捕14至16名,马营乡捕16至17名,李家乡捕19至20名,寿乐乡捕11至13名,共和乡捕13至15名,水磨乡捕13至14名,高庙镇捕20至28名,雨润乡捕13至14名,新仁乡捕16至18名,蒲台乡捕19至21名,中巴乡捕16至18名,城台乡捕17至19名,马场乡捕18至19名,芦花乡捕15至17名,中岭乡捕12至13名,引胜乡捕18至20名,达拉乡捕15至17名,双堡乡捕9至10名,宗教寺庙捕7至10名。时间要求:六月二十五日开始至七月十五日结束,六月二十日先逮捕一批,七月三日至五日再捕一批,最后于七月十二日至十五日把所掌握的对象全部捕捉起来。”
这么详尽周密的捕人计划,堪称“一绝”。今天的人们会问,怎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不会吧!我要郑重告诉他们,这些令人难以置信的荒唐事,在我们的共和国确确实实发生过。而且还不是一个地方发生过。
当时政法部门为了“大跃进”提出一句口号,作为公、检、法三家的行动准则:叫做“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在这个口号指导下,公、检、法三机关等于一个机关,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党、政领导,三家干警,带上空白逮捕证,走到哪里捕到哪里,想逮捕谁,就逮捕谁;所谓回来再分家,也根本不分家。1959年12月,西宁市公安局抽调15名干警到湟中县三合公社开展“反右倾机会主义”斗争,副市长惠普对他们说:“你们下去是贯彻中央庐山会议精神,坚决反击右倾翻案风,任务很艰钜。为了打开工作局面,必须逮捕一些人,在需要时,你们可以先捕人,然后到局里办手续。”结果,工作组到公社不久,就决定逮捕58个人。惠普自己下乡,总是带着空白逮捕证,走到哪里捕到哪里,他说这样做“要捕即用,手续简便”。
由于公、检、法三家变成一家,被逮捕的人就一定会判刑。有的地方捕人太多,法院审判员少,于是事先将判决书印好,判人的时候不开庭,不和被告人见面,不审问,只在印好的判决书上填上姓名和刑期即可。玉树州法院有一张判决书竟判了183人。判决书这样写他们的“罪行”:“被告×××,解放前后一贯不务正业,品质极端恶劣,曾先后奸污有夫之妇607人,强奸妇女51人,鸡奸305人,互相鸡奸30人。”大家可能看不懂这莫须有的罪名,更看不懂这判决书是怎么回事。原来这183人中有11个妇女,172个男人,把他们通奸(包括男女),强奸、鸡奸、互相鸡奸累计统计起来,得出那个总数,而不分每个人有多少这样的行为,可是从文字上看,似乎这183人每人都强奸了607个人,包括11个妇女也犯了强奸、鸡奸罪。这张判决书,是省委工作组到捕人比例最高的玉树州检查时发现的。以后我随领导到玉树,亲眼看到了这张判决书。
这张判决书可以作为文物珍藏起来,以教育后人,告诉他们,什么叫草菅人命。
“大跃进”时期以及历次政治运动中发生的种种荒谬透顶的违法乱纪行为,事情发生在下面、在基层,根子在上面,在中央。没有中央的路线错误,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即使发生了,范围也不会大,也容易得到纠正。在极左年代,逮捕人犯由中央下达计划指标,就很荒唐,哪里还有实事求是精神?
1962年中央七千人大会后,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给中央写了一个《1958年至1961年政法工作总结报告》。报告说:“在充分肯定政法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实际工作中也发生了一些缺点和错误,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错捕了少数不应当捕、不应当判的人。少数基层公安机关不按照国家法律办事,用拘留、劳动教养和集训等办法,变相地捕押了一些人。还有一些无权捕押人犯的机关单位(如公社、大队、工地、企业、学校),甚至个别党委机关、个别负责人,也非法行使逮捕、拘留的权力。或者滥用拘留、劳教、集训等手段,变相捕人、押人。尤其严重的是,极少数地方负责干部采取逮捕、拘留、判刑等法律手段,去推行他们违背中央路线、方针的错误政策……”
1958年公安工作要点明确提出“把应该逮捕的人依法逮捕起来,把应该管制的人依法管制起来”。什么是“应该”、依什么“法”?从中央到地方没有人把法律放在眼里。毛泽东在1958年8月21日北戴河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和刑法那一类法律都不需要了。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会议,一年搞四次会,大跃进,就没有时间犯法!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中央政法领导小组马上写了一个报告,题目是《关于在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明确提出:“刑法、民法、诉讼法已经没有必要制定。”当时这三个法律草案已经起草完毕,多次修改,成熟了,但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作怪,一直没有经全国人大通过,现在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干脆说这三部法律没有必要制定,政法部门机关怎么执法?只能依据党的决议、领导人的指示办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自己不按法办事,把错误全部推给下面,是不公平的。
在“大跃进”时期,刘少奇是“大跃进”运动的积极鼓吹者、实践者,也是法律虚无主义者。1958年8月21日他在北戴河协作区主任会议上也说过:“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上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党的决议就是法。”有了毛泽东、刘少奇的讲话,所以在“大跃进”时期,各级党委的决议都成了法,领导人的话也是法,倒霉的只有老百姓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红卫兵斗争刘少奇时,一次他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受宪法保护,你们斗争我是违法的。可是在宪法和法律被践踏殆尽的情况下,宪法和法律已经不能保护他了,被残酷迫害致死,令人无限同情和哀伤。他说过“党的决议就是法”。所以1968年八届十二中全会决议定刘少奇为“叛徒、内奸、工贼”,宣布“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其党内外的一切职务”这样一个违反宪法的党的决议,送了刘少奇的命。
不尊重宪法和法律,就得不到宪法和法律保护。其教训是刻骨铭心的。
(作者尹曙生,原题为《公安工作“大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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