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以往的名人官司一樣,昨天的法庭並沒有因為臧天朔的缺席而少了「熱鬧」:蜂擁而至的媒體記者、龐大的辯論隊伍,這一切似乎都在說明--名人,永遠都是人們言論追逐的熱點。
搖滾歌手臧天朔一向是比較低調的,可是去年11月的「十醜事件」還是惹得他衝冠一怒,拍案而起。
2000年10月17日,「三九網蛙音樂網」上公布了一份「國內歌壇十大醜星」候選名單,劉歡、那英、崔艦田震、趙薇、樸樹、高楓等30位明星均入圍,結果蔡國慶、韋唯、臧天朔等「名列前茅」。臧天朔的得票是16911票。網易也對此進行了轉載。
「憑什麼說我醜?」帶著震驚和困惑,眾明星紛紛提出抗議或表示反感,臧天朔的氣憤尤為強烈:「我招誰惹誰了1按照代理人的說法,臧天朔出於一種樸素的法律意識,乾脆拿起了法律武器。
臧天朔認為,網站未徵得他的同意就把他列入醜星候選人,還擅自將照片登在網頁上,並配上了一篇《要嫁就嫁臧天朔》的文章,給他的人格造成了極大侮辱。而且由於網站不負責任的舉動,致使他遭受網民的隨意攻擊,使他在歌壇被認同的健康作風和社會聲譽受到了嚴重損害,還導致某房地產公司拒絕再以其為形象代言人,正常的演出活動也受到了影響,網站的做法已經侵犯了他的肖像權、名譽權、人格權。
臧天朔最初索賠的金額是300萬元。昨天在法庭上,代理人最後宣布的索賠金是精神損失費20萬元、經濟損失65萬元、律師費10萬元。身為名人,就少不了要生活在公眾的眼皮和嘴皮下,明星為名譽權怒上法庭也就頻頻成為媒體的「報料」。而法律對明星名譽權的看法也就成為許多明星關心的問題。
今年5月,王朔曾經在《三聯生活週刊》上撰文提議:「應該立法取消所有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隱私權。」此語一出,波瀾即起,大多數被訪的明星表示不可接受,法律界人士也認為這有悖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在昨天的庭審中,被告方提出了新的觀點,名人的名譽權應該淡化。他們認為,既然你是公眾人物,肯定就會有人喝采,有人白眼,你可以對掌聲報以微笑,但你不應不容許有人不喜歡你。而這次評選中判斷美醜的主體是網民,網站只不過是問了一句「認為臧天朔醜的,請舉手。」
這當然引起了原告代理人的激烈抗辯,其中最經典的一句:「明星不是任由他人戲耍的娛樂工具。」他們認為名人也是人,不能因為成了名人就由人說三道四。
名人可以任由評說嗎
翻開近年來名人名譽權官司的檔案就會發現,「被人說三道四」幾乎是所有案件的起因。那麼名人究竟可不可以被人說三道四呢?按照現行法律,公眾人物並非法律用語,所以法律上也不會對此專門作出規定,但頻頻發生的官司已經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興趣。
法律上對於名譽權的一般定義是造成了權益人社會評價的降低。記者採訪了一些法律界人士,比較普遍的看法是,相對於普通群眾來說,公眾人物受到監督的範圍相對較大,而受到「保護」的範圍相對較小,他們的公務、個人生活都會受到人們的關注,甚至連他們結婚、離婚、再婚、生育都會成為人們茶餘飯後的談資。所以,作為公眾人物沒有點承受能力還真不行。但是監督也應該受到約束,當然也不能侵害別人的合法權益。
網路作為新興媒介,受眾參與面更加廣泛,因而近兩年也屢屢因為「出口無忌」而坐上被告席。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即使是新興傳媒,在行使監督權上也應一視同仁,不能違反法律,所以網路更需要法律的規範。
儘管在相關的法律上找不到對名人名譽權的專門規定,但是這並不妨礙名人為名譽權而戰。昨天,臧天朔的官司還沒有判決,田震狀告南京某報侵犯名譽權的官司已經叩響同一家法院的大門。名人名譽權真的成了說不完的話題。
明星討「名」小檔案
●田震起訴南京某報名譽權糾紛案在朝陽法院正式立案。案件的起因是該報刊登的一篇題為《「毛寧太臭,田震沒藝德」圈內人在寧話歌星》的文章,田震要求該報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及經濟損失120萬元。
●因為安徽某報刊登了一篇題為《口香糖與牛皮糖》的諷刺小品,說「王志文的壞脾氣好像牛皮糖一樣,嚼不爛,忍更亂」。王志文起訴至上海法院,要求該報登報致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筠子自殺事件和與經紀人戴粼的糾紛一度使高曉松成為傳媒攻擊的焦點,高曉松向朝陽法院起訴,19個被告人中有報社、網站,也有個人,索賠金額高達百萬。
●一篇題為《陳述批評一些年輕演員散漫自大程前簡直是三差演員》的文章讓程前走上法庭,他的索賠金額達到了300萬元。
●趙忠祥「賣鞋」風波讓他與記者張淋對簿公堂,海淀法院一審判決張淋賠償趙精神損失費2000元和1000元,而趙忠祥提出的賠償5萬元經濟損失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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