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解釋是,詹某某只花了4元掛號費,既沒有對丙肝疾病進行針對性治療,也沒有醫療部門出具應予休息的證明,現有的事實均不能證明其醫療費、誤工費、生活費等實際損失費用和作為賠償的依據。
詹某某要是有錢,此案可能是另一個說法,糟就糟在她沒錢治病,也就沒了要人賠償的「證據」。對此,詹某某的律師趙連玉說:「翻遍我們國家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將『醫療費』狹義地限定為『已經發生的醫療費』,我的當事人是因為自己無力支付已發生和將來肯定要發生的醫療費的艱難處境下才希冀法庭保護其合法權益的,現在的判決等於是法庭認定醫院侵權,但無需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對於法庭判決精神損失賠償3萬元,趙連玉認為「明顯偏低,有失公正」。他說:「全國10余例因輸血感染丙肝的案例,精神損害賠償最少7萬元,多的十幾萬。詹某某一生都可能生活在病魔的陰影下,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和廣州地區的生活水平,我認為,法院判決的精神損失賠償數額畸輕。」
詹某某等4人日前已向廣州市中院審判監督庭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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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李某在某縣人民醫院輸血時感染丙肝,一年的治療,李某共花了醫療費32587元,單位報銷了17000多元,李自行承擔了6226元,尚欠某縣人民醫院8664元。武漢市各級人民法院判李某欠下的醫療費由該院(過錯方)自己承擔,同時支付李某前期已發生的醫療費用6226元、營養費1260元,誤工損失2000元、護理費540元。
對於將來可能發生的大筆醫療費用,武漢市中院判決的最後一條至為關鍵:「李某今後在縣、市級以上醫院治療丙肝的費用由某縣人民醫院承擔」。(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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