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6日,山西省山陰縣55歲農民李秀芳因難題一直未解決,來到縣委書記馬佔俊的辦公室問情況。縣委書記不在,她便坐在辦公室等。可時間不長,公安局的民警到來,將她帶離並直接送進了看守所,拘留了29天。
馬佔俊向記者談到拘留李秀芳的原因,其中一個便是「到我辦公室,公務員讓她走她不走」。公安局長竇新文也說,拘留的原因之一是「到書記辦公室」。縣委書記與公安局長這些話的意思是,縣委書記的辦公室不是隨便什麼人都能到的,最起碼也得是上級領導或經允許來匯報工作的工作人員,沒有身份者「擅入」,其嚴重性就等同於觸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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