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美國一位聯邦法官作出了一項石破天驚的裁決:指紋鑑定不是科學。
這位來自賓夕法尼亞州的法官可不是泛泛之輩。他名叫路易斯波拉克,曾先後擔任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和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他的這一裁決自然也是非同尋常,它可能使指紋鑑定這一法庭科學的基石出現動搖,還可能使人們司空見慣的各種法庭技術,如筆跡鑑定、槍彈痕跡鑑定等的科學地位,也同樣面臨威脅。
有一項看似簡單的發現,大大地促進了刑事偵查技術的發展,那就是:兩個人不可能擁有同樣的指紋。中國是最早利用手印進行偵查活動的國家,有文字可考、實物可證的案例距今就有2000餘年。指紋學的興起則大概是100多年前的事。1892年,英國科學家高爾頓出版專著《指紋》,並提出「在640億人中才能找到一對特徵完全相同的指紋」。4年後,阿根廷警方率先採用指紋鑑定,這項技術從此風行世界警壇。
對指紋鑑定的科學性,人們幾乎從來沒有懷疑過。英國《經濟學人》雜誌稱,1997年,當年輕的英國女警官雪莉麥凱蒙受不白之冤,對指紋證據提出質疑時,她身邊所有的朋友都覺得她發瘋了,就連她父親也說:「我從警30年來,就一直認為指紋鑑定是一貫正確的。」
然而,最近幾年,指紋鑑定的科學性還是受到了挑戰。
1993年,在「多伯特訴梅裡爾道製藥公司」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闡明瞭關於證據的聯邦標準:只有當一種技術或方法可被檢驗,接受同行評議,知道誤差大小,通常才被公認為是科學的證據。
美國最高法院對證據的解釋,顯現出了指紋鑑定的一些缺陷。例如,高爾頓所說的「640億人中才能找到一對特徵完全相同的指紋」,一直沒有得到科學數據的有力支持;在犯罪現場獲取的指紋印記通常不完整,是一些指紋片段;絕大多數在犯罪現場獲取的指紋印記是「模糊的」,需要用化學方法進行處理或用紫外線進行輻射後才有可能辨認,與資料庫中清晰的指紋印記相比準確性有多高就得打個問號。
此後幾年中,儘管一些辯護律師和指紋鑑定技術的批評者先後在20多次聽證會上聲稱,指紋鑑定不符合法庭標準,但獲勝的一方全部是指紋鑑定技術的支持者。直到今年1月,批評者才得到了想要的東西。
在關於一樁凶殺案長達49頁的判決書中,聯邦法官波拉克認為指紋鑑定不符合美國最高法院關於證據的標準:指紋鑑定沒有得到過同行評議,部分原因在於指紋鑑定人員沒有構成一個「科學共同體」;專業指紋鑑定人員無法將誤差量化,兩份指紋是否相符取決於鑑定人員的主觀判斷。波拉克由此裁定,雙方可以在審判中討論指紋證據,但指紋鑑定人員不得作出現場指紋印跡是否與被告指紋相符的斷定。
康乃爾大學訪問學者西蒙科爾博士說,這是歷史上第一次在法庭上對指紋證據做出限制。此項歷史性的裁決引來了激烈的爭論,支持者有之,反對者有之。據近期美國《科學》雜誌報導,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兼法庭科學家詹姆斯斯塔爾斯說,該判決向指紋鑑定人員傳遞了一個強烈的信號:「在宣稱一個指紋與另一個指紋相匹配之前,你最好再檢驗一下。」科爾的理解則更為明晰:「在科學共同體中,沒有一門科學可以逃脫嚴格審查。」
發生在世界各國的一些案例也的確提醒人們:指紋鑑定並非萬無一失,在應用指紋鑑定等刑偵技術和法庭技術時,「寧可放掉一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
但是,也有一些專家堅稱,指紋鑑定是可靠的科學。加拿大皇家騎警警官、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一位指紋鑑定人員戴維阿什博就表示,波拉克沒能理解指紋鑑定支持者的意見,指紋鑑定不會因為這一裁決而從法庭上消失,波拉克那兒不行,「我們還有機會向其他法官提出我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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