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3月18日消息: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對原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石兆彬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對受賄贓物予以追繳。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石兆彬在擔任中共廈門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於1994年7月至1999年8月間,非法收受原廈門市石油公司總經理陳燕新等4人送給的款物折合人民幣599897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據此,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原福建省委副書記、原廈門市委書記石兆彬,因嚴重違法違紀被中紀委審查。去年9月,中紀委通報說石兆彬涉嫌收受賄賂和干預執法部門對走私案件的查處,並對廈門遠華案和廈門市級領導班子成員腐敗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中共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撤銷石兆彬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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