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初,譚桂堯經人介紹認識了陳永強,兩人商定交易毒品海洛因100克,每克人民幣180元。譚即致電被告人肖壽英,要求購買毒品海洛因。同年12月9日,肖壽英攜帶毒品海洛因到被告人譚桂堯家中,譚與肖約定與他人交易後再付款。接著,被告人譚桂堯與陳永強約定在陳永強的小車上交易。譚在點清交易100克海洛因的18000元後即致電回家,要求被告人嚴麗英攜帶毒品海洛前來交易。
嚴麗英接電話後將50克的毒品海洛因塞進10歲的女兒譚某某的衣服後袋中,與肖壽英,及其5歲女兒穆某某一行4人出門。嚴麗英先到交易點,在確認譚桂堯已點清錢後,即指使隨後而來的女兒譚某某將毒品海洛因50克送給譚桂堯交易,嚴麗英與肖壽英則在附近觀看,等待收錢。交易時,譚桂堯、嚴麗英被抓獲,肖壽英逃跑,後在嚴麗英的指認下被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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