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張秀髮一九九六年至二000年在擔任湖南省郵電管理局局長期間,夥同兒子張琳、女兒張芳,利用職務之便,在決定採購郵品和施工隊伍,選擇郵電設備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陳某等多人賄賂現金及實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四百八十九萬餘元。
一九九七年四、五月份,原郵電部速遞局副局長陳放與北京歐亞聯通訊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許雁借張秀髮到北京開會之機,請張秀髮幫忙在湖南省郵電系統銷售一批明信片,並告之事成之後分三分之一利潤給他。張秀髮表示同意,並承諾由本單位獨家代理。同月,張秀髮指示下屬以高價購進明信片八點五萬張。同年十月,陳放、許雁向張秀髮稱明信片業務利潤八百一十萬元,按與其事先約定,分五次將二百七十萬元付給了張秀髮女兒所辦的深圳樂在貿易公司。
一九九六年五月,深圳特宇實業有限公司駐長沙辦事處主任黃厚義與公司經理劉金東為了利用張秀髮在湖南郵電系統攬到業務,分別花一百萬元人民幣和一百萬元港幣,為張秀髮之子張琳辦妥化名「梁華」赴香港的「單程證」以及生活費。同年十一月,張秀髮利用擔任長沙市第二長途電信樞紐大樓主體土建工程議標小組組長之機,將劉、黃二人為業務承攬人的公司確定為三家候選公司的首位,交議標小組定標。之後,張秀髮同意黃、劉二人從這個項目中標施工的省建六公司收取工程總價款的百分之七,使他們從中牟利一千二百餘萬元。
張秀髮還利用職務之便,在下屬單位選擇設備過程中替人打招呼,收受武某、劉某夫婦七千美元及一些物品,折合人民幣共計十四點一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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