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開國大典》金箔畫侵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中國革命博物館和上海廣元藝術工藝品有限公司製作、發行《開國大典》金箔畫屬侵權行為,並判令兩被告賠償該畫作者的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二十六萬元。
據瞭解,一九九九年,上海廣元藝術工藝品有限公司借建國五十週年的商機,複製一點五萬份《開國大典》金箔畫在全球發行。因其行為未經《開國大典》已故作者董希文的親屬許可,董希文的親屬遂將上海廣元公司和中國革命博物館一併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公開賠禮道歉及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國革命博物館收藏油畫《開國大典》原作,僅享有原作的展覽權。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革命博物館擅自許可上海廣元公司將油畫《開國大典》製作成金箔畫並參與發行,其行為已構成侵權。
法院還認為,上海廣元公司將油畫《開國大典》製作成金箔畫併發行,未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其行為同樣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權。據此,做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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