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頂山市政法委書記李長河雇凶殺人案,曾轟動全國。文中主人翁即是李大書記要殺之而後快的反腐鬥士呂淨一。正如《南方週末》所寫的:「對手是個位高權重的角色,而作為小人物,呂淨一進行了長達5年的幾乎是『一個人的抗爭』。他顯示了一個公民社會的公民所亟須的寶貴品格:個人自尊、責任感、獨立思考和韌性。」
讀完全文,在被呂淨一的事跡和精神所感動的同時,腦海裡漸漸升起了兩個大問號:
問號之一:
呂淨一和李長河作了整整5年的艱難鬥爭,才將這個巨貪拉下馬,那麼,李長河的問題,肯定在5年前就存在了。遠的不說也罷,在這整整5年裡,在呂淨一不斷冒險舉報李長河的5年裡,平頂山市、舞鋼市、河南省、還有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政法部門──監察呀,紀檢呀,你們幹什麼去了?為什麼一定要等到貪官雇凶殺人、舉報者重傷又喪妻、付出慘重代價之後,等到紙再也包不住火的時候,才對貪官「依法懲治」?至少,他們瀆職了,「行政不作為」了。
「不作為」也罷了,更可怕的是,呂淨一「每次給上級機關的舉報材料,最後都會回到李長河手中」。更可惡的是,舞鋼市檢察院等「有關方面」反過來為虎作倀,積極充當了李長河的幫凶,偽造有關證據,要完成李長河下達的、把呂淨一關起來的旨意。在偽證被一一駁倒、沒有任何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居然「秘密審判」,判處呂淨一有期徒刑1年。
我國政法部門堆床架屋、重重疊疊,什麼反貪局呀,監察局呀,紀檢委呀,政法委呀,機構不可謂不完善,隊伍不可謂不龐大,可效果如何,三歲小孩也知道:瞎子戴眼鏡──擺設!近幾年來,許多大貪、超大貪,哪一個是政法部門主動「揪」出來的?大小貪官失事,或拜小偷之賜,或因個別反腐鬥士持之不懈地「作梗」,都帶有極大的偶然性。
呂淨一勝利了,卻勝得何其僥倖呀。如果李長河不出「雇凶殺人」的愚蠢下策,如果呂淨一不敢以下犯上或「以怨報恩」,如果呂淨一上告幾回後半途而廢,「如果李長河的行凶手法更隱蔽,如果呂淨一一頭倒在血泊中長眠不醒,如果呂淨一沒有冒死記住那輛車牌號……」……──隨便那一個「如果」不是「如果」,李長河都不可能「水露石出」、「罪有應得」。將反貪、反腐的重責寄託在小偷和少數「反貪勇士」身上,堪稱一大奇觀。
問號之二:
憲法上明明寫著、嘴巴上聲聲喊著:一切權力歸人民。實質上,一切權力、各級領導人手中的權力,都來自「上面」。呂淨一鎮黨委副書記的職務,是李長河給的。所以,「李長河對呂淨一有過知遇之恩」。為了讓呂淨一放棄上告,李長河說:「我對你有考慮,不要擔心職務問題。舞鋼市任何一個單位,你隨便挑,我親自送你上任,看誰敢說啥!」瞧,舞鋼市的所有職務和權力,就在李長河夾袋裡揣著哩。
在專制體制內,官吏的任命和提拔,都是自上而下的,恩出於上,離不開上級領導的賞識、關照和知遇。歷代朝廷黨爭,當今窩案頻發,推原尋根,乃是這種用人制度造因於前、遺禍於後啊。解決的辦法,撥斜歸正,棄專制行民主,讓官吏自下而上由人民推舉,從群眾中來,恩出於下,出於老百姓。
兩大問號,漸漸凝聚成一個大大的感嘆號:當今中國,真乃貪官的樂園、腐敗的天堂啊!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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