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在朋友金小姐家中看到了這樣一份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夫妻雙方自願簽訂此協議。夫妻忠實於對方,不支持第三者插足,不得有婚外性行為。如有以上行為、導致婚姻破裂的過錯方,在離婚時須放棄全部家產分割權,並一次性賠償無過錯方精神傷害費20萬元(此費用標準自協議簽定之日起每5年增長10萬元)。過錯方必須放棄子女的撫養權,每年僅可探望一次……過錯方每月支付子女的撫養費1000元直到孩子18週歲」等。
這種協議一般由妻子或女朋友起草,對男女雙方都有約束,但主要針對男性,據稱正在悄然流傳。
在金融企業就職的金小姐是單位裡愛情協議的創始人。結婚8年的她認為「婚姻久了,有無愛情很難說了,如果男方自控能力差,難免出事」。
2個月前,她一時興起草擬出「愛情協議」。在列印時,被姐妹們發現,於是人手複印,廣為流傳,陸續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加強版」。
金小姐的丈夫爽快地在協議上簽了字。據稱,金小姐單位上的同事和朋友中,已有20多人與丈夫或男友簽定了類似協議。
「協議主要的是一種自我保護」,金小姐和她的姐妹們解釋說,當一個成功男子身無分文,甚至還欠幾十萬時,對其他的女孩子還有吸引力嗎?
是對男性的不信任
「我是不會簽這個協議的」,太平洋保險重慶分公司的史小渝在接受採訪時認為,簽這樣的協議是對男性的不信任,不尊重。他說,男人如果真要紅杏出牆,一紙協議是根本無法杜絕的,男方可以轉移財產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
重慶名言律師事務所梅勁律師分析說,由於目前法律對丈夫「婚外戀」、「包二奶」等處理力度不夠,取證難度較大,加上由男方過錯導致家庭破裂而給女性帶來的傷害較多。所以,當情感出現危機、或對婚姻沒有信心的時候,自然會出現「愛情協議」一類的東西。其實,婚姻是不能僅僅用經濟手段約束的。
協議有無法律效力
愛情協議有無法律效力?被訪的幾位法官均出言謹慎。他們認為,這是現代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值得關注。如果單純就放棄財產而言,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但如果用在子女的監護上就不合適。監護權不僅是權利,同時也是義務,是不能任意被剝奪的。子女的監護原則上應按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確定,而不能作為對某方過錯的一種懲罰。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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