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滅絕罪」原文為Genocide。「防止和懲處群體滅絕罪行公約」是聯合國於1948年通過的。從那時以來,這一公約的中譯本一直將Genocide譯為「種族滅絕」。但該公約所說的「種族滅絕」是指任何行為,意圖將一個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如猶太教全部或部分毀滅。因此,Genocide一詞譯為「群體滅絕」更為確切。由梁實秋主編、臺灣出版的《遠東英漢大辭典》將Genocide譯為(人種、國民等之有計畫的)集團大屠殺,種族滅絕是更加全面、精確的。
或許有人認為,江澤民這些罪行主要是在中國國內犯下的,美國一個地方的聯邦法院受理此案是否越俎代庖,狗拿耗子多管閑事?然而,這一公約的簽約國早已清楚地表明,即使一個政府只對它自己的公民進行群體屠殺,這也不是一個國家管轄內之事,而是國際可以共同關注的事件。這也就是「人權無國界」「人權高於主權」的道理,正是根據這一原則,該公約指明國家元首如果犯有這種罪行,他將不享有豁免權,就像前南斯拉夫總統米洛塞維奇、紅色高綿頭目被押上國際法庭那樣,難以逃脫世界人民的正義審判。
自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一夥鎮壓法輪功的行動公開以來的三年期間,無數事實說明:江澤民犯下的多種罪行之中,除了上面所談的「群體滅絕罪」以外,還應包括他嚴重違反另一國際公約,犯下該公約所列舉的一系列罪行。該公約即由聯合國通過並於1987年生效的《防止酷刑、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懲罰公約》。三年多以來江澤民及其集團對法輪功實行「名義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政策。
正是江本人首先宣布法輪功是「邪教」,指示成立610辦公室,下達「對法輪功不必講法律」,對法輪功學員可以「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內部指令。據不完全統計,僅僅在酷刑虐待下死去的法輪功學員已有五百多人,眾多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入拘留所、精神病院、勞教所、監獄遭受種種酷刑、強體力勞動及精神折磨,駭人聽聞的五花八門的殘酷暴行,如:超標電刑,坐老虎凳,熬鷹(長時間不許睡覺),暴晒,強光照射,冰凍,火烙,竹籤插入手指,蘇秦背劍(將手臂反拷),剝光衣服,強迫墮胎,長時間吊到屋頂,摧殘婦女及男人私處,關進籠子,關進精神病院並大量注射損傷神經藥物……等等,其中很多酷刑甚至用在婦女、老人身上,連未成年人也未能倖免。
從毛澤東起,中共領導人一向迷信暴力,輕視法律。毛澤東曾在一份內部文件中公然批示:「要人治不要法治」, 親口對名記者艾德加.思諾自我吹噓說:「我是老和尚打傘,無法(發)無天!」他們把自己制定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看作一張廢紙,把自己以國家名義簽字加入的國際公約視為遊戲一般,是否遵守奉行還要看對他們維持其專制統治有利還是有害。他們蠻橫地以為可以我行我素,不受任何制約,殊不知在當前的國際社會中,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等普世價值已成為思想主流和行為準則,暴君和暴徒們肆無忌憚,為所欲為的日子已經不長了。
他們雖然力圖控制包括網際網路在內的一切傳媒,掩飾其見不得人的種種醜行。但畢竟不能一手遮天,掩蓋天下人之耳目。他們的一切罪行早已暴露並將會徹底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江澤民一夥被送上審判臺的日子即將到來了。
2003年1月27日
於浩成:中國法學專家,旅居美國加州(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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