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李寧和童小溪兩人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遞交了一份遊行申請。申請書載明,我們將召集500人,於3月30日上午10時到下午3:30分舉行反對美國侵略伊拉克戰爭的遊行,沿途經過王府井、建國門、大北窯、呼家樓、東大橋到光華路的英國大使館和美國大使館,使用10個話筒和1套音響設備。治安管理總隊經再三詢問,總算受理了申請。
3月27日,我們接到治安管理總隊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溝通。我們按時前往,總隊一位自稱姓和的警察與我們交談,以遊行過程可以出現意料不到的情況為由,希望我們撤回申請。我們一方面強調,遊行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
權利。如果以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為由不許遊行,那麼無疑於抽象賦予公民遊行權利,而實際則取消,無疑於因噎廢食。另一方面,我們有足夠的能力保證500人的遊行隊伍不出現意外。至於隊伍外出現的意外情況,應當由警方預以解決。和警察表示,這次談話雙方取得了溝通,是成功的,並通知我們於3月28日上午前來領取結果通知。
3月28日上午10時,我們按時來到總隊。一些記者也聞訊趕來,但旋即遭110警察驅趕。我們沒有料到,我們一直等到當天晚上9:30左右才得到正式批准文件。但是,這份批准文件對遊行做了極大的限制,人數從500人被削減到100人,地點是在偏僻的朝陽公園,時間從5小時被壓縮到40分鐘,而且不能使用話筒和音響器材。我們被告知,這是正式通知,必須接受。我們只能就申請被拒絕提出復議,不能就遊行線路、人數、時間等內容提出復議。我們感到,這份批准書幾乎等於是駁回書。總隊既不想承擔不批准遊行的罪名,又不想讓我們遊行,於是就在內容上進行了苛刻的限制。考慮到這是十多年來第一次被批准的民間自發的公共遊行,我們委曲求全,接受了這份批准書。
當天晚上,我們即安排人員到各高校張貼這次合法遊行的海報,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並通過群發郵件告訴北京市民,同時通知了中外記者。此外,我們還安排了糾察人員,製作了遊行標誌,商量了領口號和歌曲的人選。
遺憾地是,我們陸續得知,這些合法公布消息的活動都受到了干擾。我們以群發郵件的方式通知2300多名參加反戰簽名活動的簽名者,以往每一次都能成功發送,此次群發軟體仍顯示發送成功,但郵件發送伺服器卻將郵件截留,致使至今無人收到。我們發布的消息貼到網上其他的一些論壇,但大部分貼子不久即被刪除。更有甚者,有些論壇10分鐘不到即將發貼人的IP地址封掉。3月29日,一些朋友將寫有我們遊行申請獲得批准的消息的海報貼到一些大學校園內許可張貼海報的公共佈告欄中,但至少兩所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北京工業大學)對此進行了阻止,將張貼海報人帶到學校保衛處進行盤問,並沒收海報。
事態的進一步發展更加令人吃驚。
3月29日中午12點,李寧和童小溪都接到了治安管理總隊的電話,讓我們下午三點再到治安管理總隊去「談話」。這個通知所給的時間很倉促,這對我們為第二天遊行示威所進行的匆忙準備工作是很大的打擊。由於堵車,兩位負責人都到齊的時間是下午四點。又等了三十分鐘,治安管理總隊的張警長才開始接待我們。
我們以為這是一次為維持現場秩序而洽談合作的談話。所以,我們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把維持秩序的人員所佩戴的標誌樣品送交給張警長。然而張警長根本無意和我們洽談合作,而是一上來就斷然說:你們根本沒有準備好進行明天的遊行示威活動。接著,張警長對我們開始了冗長而不得要領的談話。我們為了使談話盡快地轉向洽談合作的務實性問題,我們主動提出了在遊行示威現場的警戒線、飲水、廁所等問題,以及提前和維持秩序的民警聯繫的問題,但張警長對這些重要的務實問題根本不屑一顧。不久,張警長亮出了今天談話的實質問題,那就是要求我們進一步壓縮遊行示威的人數,減少到40人,並且要求遊行過程中不能有演講,不能靜坐。
張警長提出「將遊行示威人數減少到40人」的幾個主要根據是:(一)我們沒有交來參加這次遊行的100人名單,因而證明我們對參加遊行的人並不知根知底;(二)我們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了消息,邀請了記者;(三)現在北京許多高校都出現了這次遊行示威的廣告。
我們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及相關條例和實施辦法中,沒有任何條文規定遊行示威的負責人有義務事先提供參加者的名單。集會遊行示威當然包括演講、靜坐、唱歌等內容。提出這種要求說明,這位張警長似乎缺乏相關法律常識。
談話中,和警察插進來,認為我們「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了消息,邀請了記者」,並拿著一頁列印紙,問童小溪的電子郵址。童小溪回答了,和警察看著列印紙說,那這就是你發出的。顯然,和警察手中拿著的,是童小溪發出的一份私人電子信件的列印件。我們不清楚,這樣一份私人電子信件是怎樣跑到和警察手中的。和警察的意思是:這封電子信件就表明:童小溪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了消息。我們費了半天口舌向和警察解釋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信息和私人電子信件的區別。同時我們指出:即使我們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了消息,邀請了記者,也沒有違反任何國家法律規定。
在談話過程中,張警長的手機鈴聲不斷,聽到鈴聲他就起身出門去接電話,整個下午和晚上談話被打斷的次數,不下十幾次之多。每次間斷,都是漫長的等待。李寧從三點開始就在治安管理總隊等待,經過了五個多小時的煎熬,已經飢餓難耐。接待人員有數次說:「還有最後五分鐘就結束了。」但每次都食言。
晚上八點來鐘,和警察宣布:由於遊行示威的消息已經傳到了許多高校,這次遊行示威可能會有很多群眾來朝陽公園,有可能造成局面失控,已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作出了變更遊行示威時間的決定:將遊行時間提前1小時,於3月30日13時30分至14時10 分進行。和警察要求我們:變更時間只允許通知100名參加者,而不許在網上進行公開宣傳。和警察還說:不要在網上宣布、向記者通知新變更的時間,乾脆通知記者不要來採訪。在書面變更通知下達之前,還有一位警察要求進一步縮短遊行時間,被我們拒絕。
這個變更對我們的遊行示威是一個致命性打擊。我們根本來不及通知參加者。無論怎樣努力,注定有很多人看不到新通知,仍將按照原定時間去朝陽公園。
他們會聽說,遊行示威已經結束了;他們因為沒有趕上遊行示威,可能會向遊行示威負責人追究責任。
以上所描述的情況說明,我們已經被剝奪了正常舉辦這次遊行示威的能力。即使我們勉強舉行,我們的遊行示威也被限制在一個及其可憐的狹小空間、短促時間之內,完全喪失了遊行示威所應起到的宣傳教育作用。因此,我們不得不忍痛決定:取消這次遊行示威。
在我們申請過程中以及得到《許可決定書》之後,我們都受到治安管理總隊的各種各樣的盤問和要求,這些盤問和要求,沒有一條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及相關條例和實施辦法中所規定的;兩位申請人的住處,也都接受了當地警察的訪問;我們感到奇怪:為什麼在我國申請遊行示威--一項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就要這樣備受盤查?
治安管理總隊的接待人員總是說:你們的遊行示威可能造成圍觀的人太多,會影響社會秩序。但我們請問:天底下任何遊行示威,不都有可能造成圍觀,都有可能影響社會秩序嗎?如果這成為不能遊行示威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豈不是無需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無需將集會、遊行、示威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了嗎? 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集會、遊行、示威要達到效果,進行時間不能過於短促,也必須足夠長的時間通知參加者,地點必然要在比較主要的公共道路或廣場上,參加人數不應隨意限制,也應允許媒體充分報導,這是國際上的慣例。我們國家國情特殊固然不錯,但把一個支持政府立場的遊行示威,安排在遠離市區的空曠公園裡,把遊行示威活動的空間和時間一壓再壓,掐頭去尾可能就不足三十分鐘,這就是有中國特色的集會、遊行、示威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五條規定:集會、遊行、示威「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物品的限制。反而是在第八條中規定: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因此,在我們所遞交的遊行示威申請中,包括:「手持話筒10個、大功率音響1套」。
我們所接到的《許可決定書》中說:「你於2003年3月25日遞交的遊行示威申請書,我局審查認為,該項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的有關規定,……」但接著註明: 「不能使用擴音器、音響、話筒。」
這就矛盾了:既然我們的申請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自然應該包括有關話筒、音響部分,但為什麼「不能使用擴音器、音響、話筒」呢?!
這樣,我們不僅要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及北京市的相應法規究竟是落實和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法律,還是取消憲法這些權利的法律?究竟是這些法律和法規的本意是取消這些公民權利,還是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肆意解釋、歪曲甚至無視法律,濫用職權?究竟是誰讓該治安管理總隊有這麼大的權利來違反憲法?
我們保留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違反憲法的權利。
李寧 童小溪
2003 年 3 月 30 日
3月27日,我們接到治安管理總隊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溝通。我們按時前往,總隊一位自稱姓和的警察與我們交談,以遊行過程可以出現意料不到的情況為由,希望我們撤回申請。我們一方面強調,遊行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
權利。如果以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為由不許遊行,那麼無疑於抽象賦予公民遊行權利,而實際則取消,無疑於因噎廢食。另一方面,我們有足夠的能力保證500人的遊行隊伍不出現意外。至於隊伍外出現的意外情況,應當由警方預以解決。和警察表示,這次談話雙方取得了溝通,是成功的,並通知我們於3月28日上午前來領取結果通知。
3月28日上午10時,我們按時來到總隊。一些記者也聞訊趕來,但旋即遭110警察驅趕。我們沒有料到,我們一直等到當天晚上9:30左右才得到正式批准文件。但是,這份批准文件對遊行做了極大的限制,人數從500人被削減到100人,地點是在偏僻的朝陽公園,時間從5小時被壓縮到40分鐘,而且不能使用話筒和音響器材。我們被告知,這是正式通知,必須接受。我們只能就申請被拒絕提出復議,不能就遊行線路、人數、時間等內容提出復議。我們感到,這份批准書幾乎等於是駁回書。總隊既不想承擔不批准遊行的罪名,又不想讓我們遊行,於是就在內容上進行了苛刻的限制。考慮到這是十多年來第一次被批准的民間自發的公共遊行,我們委曲求全,接受了這份批准書。
當天晚上,我們即安排人員到各高校張貼這次合法遊行的海報,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並通過群發郵件告訴北京市民,同時通知了中外記者。此外,我們還安排了糾察人員,製作了遊行標誌,商量了領口號和歌曲的人選。
遺憾地是,我們陸續得知,這些合法公布消息的活動都受到了干擾。我們以群發郵件的方式通知2300多名參加反戰簽名活動的簽名者,以往每一次都能成功發送,此次群發軟體仍顯示發送成功,但郵件發送伺服器卻將郵件截留,致使至今無人收到。我們發布的消息貼到網上其他的一些論壇,但大部分貼子不久即被刪除。更有甚者,有些論壇10分鐘不到即將發貼人的IP地址封掉。3月29日,一些朋友將寫有我們遊行申請獲得批准的消息的海報貼到一些大學校園內許可張貼海報的公共佈告欄中,但至少兩所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北京工業大學)對此進行了阻止,將張貼海報人帶到學校保衛處進行盤問,並沒收海報。
事態的進一步發展更加令人吃驚。
3月29日中午12點,李寧和童小溪都接到了治安管理總隊的電話,讓我們下午三點再到治安管理總隊去「談話」。這個通知所給的時間很倉促,這對我們為第二天遊行示威所進行的匆忙準備工作是很大的打擊。由於堵車,兩位負責人都到齊的時間是下午四點。又等了三十分鐘,治安管理總隊的張警長才開始接待我們。
我們以為這是一次為維持現場秩序而洽談合作的談話。所以,我們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把維持秩序的人員所佩戴的標誌樣品送交給張警長。然而張警長根本無意和我們洽談合作,而是一上來就斷然說:你們根本沒有準備好進行明天的遊行示威活動。接著,張警長對我們開始了冗長而不得要領的談話。我們為了使談話盡快地轉向洽談合作的務實性問題,我們主動提出了在遊行示威現場的警戒線、飲水、廁所等問題,以及提前和維持秩序的民警聯繫的問題,但張警長對這些重要的務實問題根本不屑一顧。不久,張警長亮出了今天談話的實質問題,那就是要求我們進一步壓縮遊行示威的人數,減少到40人,並且要求遊行過程中不能有演講,不能靜坐。
張警長提出「將遊行示威人數減少到40人」的幾個主要根據是:(一)我們沒有交來參加這次遊行的100人名單,因而證明我們對參加遊行的人並不知根知底;(二)我們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了消息,邀請了記者;(三)現在北京許多高校都出現了這次遊行示威的廣告。
我們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及相關條例和實施辦法中,沒有任何條文規定遊行示威的負責人有義務事先提供參加者的名單。集會遊行示威當然包括演講、靜坐、唱歌等內容。提出這種要求說明,這位張警長似乎缺乏相關法律常識。
談話中,和警察插進來,認為我們「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了消息,邀請了記者」,並拿著一頁列印紙,問童小溪的電子郵址。童小溪回答了,和警察看著列印紙說,那這就是你發出的。顯然,和警察手中拿著的,是童小溪發出的一份私人電子信件的列印件。我們不清楚,這樣一份私人電子信件是怎樣跑到和警察手中的。和警察的意思是:這封電子信件就表明:童小溪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了消息。我們費了半天口舌向和警察解釋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信息和私人電子信件的區別。同時我們指出:即使我們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了消息,邀請了記者,也沒有違反任何國家法律規定。
在談話過程中,張警長的手機鈴聲不斷,聽到鈴聲他就起身出門去接電話,整個下午和晚上談話被打斷的次數,不下十幾次之多。每次間斷,都是漫長的等待。李寧從三點開始就在治安管理總隊等待,經過了五個多小時的煎熬,已經飢餓難耐。接待人員有數次說:「還有最後五分鐘就結束了。」但每次都食言。
晚上八點來鐘,和警察宣布:由於遊行示威的消息已經傳到了許多高校,這次遊行示威可能會有很多群眾來朝陽公園,有可能造成局面失控,已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作出了變更遊行示威時間的決定:將遊行時間提前1小時,於3月30日13時30分至14時10 分進行。和警察要求我們:變更時間只允許通知100名參加者,而不許在網上進行公開宣傳。和警察還說:不要在網上宣布、向記者通知新變更的時間,乾脆通知記者不要來採訪。在書面變更通知下達之前,還有一位警察要求進一步縮短遊行時間,被我們拒絕。
這個變更對我們的遊行示威是一個致命性打擊。我們根本來不及通知參加者。無論怎樣努力,注定有很多人看不到新通知,仍將按照原定時間去朝陽公園。
他們會聽說,遊行示威已經結束了;他們因為沒有趕上遊行示威,可能會向遊行示威負責人追究責任。
以上所描述的情況說明,我們已經被剝奪了正常舉辦這次遊行示威的能力。即使我們勉強舉行,我們的遊行示威也被限制在一個及其可憐的狹小空間、短促時間之內,完全喪失了遊行示威所應起到的宣傳教育作用。因此,我們不得不忍痛決定:取消這次遊行示威。
在我們申請過程中以及得到《許可決定書》之後,我們都受到治安管理總隊的各種各樣的盤問和要求,這些盤問和要求,沒有一條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及相關條例和實施辦法中所規定的;兩位申請人的住處,也都接受了當地警察的訪問;我們感到奇怪:為什麼在我國申請遊行示威--一項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就要這樣備受盤查?
治安管理總隊的接待人員總是說:你們的遊行示威可能造成圍觀的人太多,會影響社會秩序。但我們請問:天底下任何遊行示威,不都有可能造成圍觀,都有可能影響社會秩序嗎?如果這成為不能遊行示威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豈不是無需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無需將集會、遊行、示威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了嗎? 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集會、遊行、示威要達到效果,進行時間不能過於短促,也必須足夠長的時間通知參加者,地點必然要在比較主要的公共道路或廣場上,參加人數不應隨意限制,也應允許媒體充分報導,這是國際上的慣例。我們國家國情特殊固然不錯,但把一個支持政府立場的遊行示威,安排在遠離市區的空曠公園裡,把遊行示威活動的空間和時間一壓再壓,掐頭去尾可能就不足三十分鐘,這就是有中國特色的集會、遊行、示威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五條規定:集會、遊行、示威「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物品的限制。反而是在第八條中規定: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因此,在我們所遞交的遊行示威申請中,包括:「手持話筒10個、大功率音響1套」。
我們所接到的《許可決定書》中說:「你於2003年3月25日遞交的遊行示威申請書,我局審查認為,該項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的有關規定,……」但接著註明: 「不能使用擴音器、音響、話筒。」
這就矛盾了:既然我們的申請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自然應該包括有關話筒、音響部分,但為什麼「不能使用擴音器、音響、話筒」呢?!
這樣,我們不僅要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及北京市的相應法規究竟是落實和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法律,還是取消憲法這些權利的法律?究竟是這些法律和法規的本意是取消這些公民權利,還是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肆意解釋、歪曲甚至無視法律,濫用職權?究竟是誰讓該治安管理總隊有這麼大的權利來違反憲法?
我們保留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違反憲法的權利。
李寧 童小溪
2003 年 3 月 30 日
(來源:新世紀)(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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