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網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4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瀋旭華之夫喻建華起訴北京市消防局未盡消防驗收責任的起訴。前不久,瀋旭華的親屬向朝陽法院訴北京張生記餐飲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京浙賓館人身損害,要求索賠246萬元,結果原告與被告雙方最終決定在庭外私下解決。
據一中院介紹,北京張生記餐飲有限公司位於浙江大廈裙房,於2002年4月開業。同年8月1日晚8時許,中央電視臺主持人瀋旭華與朋友相約來到張生記二層包房就餐。中途瀋旭華為接聽一個電話走出包房,推開位於張生記餐廳二層東北角的防火門,進入尚在施工的區域墜下,經搶救無效於同年8月19日死亡。事發後,張生記餐廳在該防火門上貼了「消防通道」的標誌。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死亡證明書為:瀋旭華為高墜致死。
經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對浙江大廈裙房驗收合格後,作出京消驗字(2002)第121號《關於浙江大廈裙房及主樓配電間總機房消防驗收的意見》,認為位於浙江大廈裙房東南角和西南角兩個樓梯滿足安全疏散要求,被確認為安全出口。
喻建華以北京市消防局違法發放消防驗收意見書,致使未完工的建築投入使用,造成瀋旭華死亡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消防驗收意見書。一審法院判決維持了消防驗收意見書。喻建華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瀋旭華之夫喻建華並不具備此次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因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瀋旭華並非因發生火災或啟動消防系統及設施等原因導致的死亡,其高墜死亡的地點亦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驗收的範圍,故瀋旭華之死與消防驗收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喻建華應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途徑解決瀋旭華之死而引起的相關事宜。(李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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