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日報記者於金山紐約報導,移民規則上規定,必須在仍具有合法簽證身份之時,才能在美國境內申請更改或延長非移民簽證,例如非移民任務簽證H1B或L1要申請其簽證延長,或更換新的僱主之間,不得發生「沒有僱主」的空窗期間。也就是不得在已退出原僱主,而尚未到新僱主的期間任務;或還未找到新的僱主,即調整新的簽證。
在前移民局於2002年5月公布「零容忍」政策之前,移民局對舊的簽證已無效或斷開,新的簽證還沒有申請或尚無著落的短暫空窗期間,採取比較有彈性的政策;即使有短期空窗,移民局還是可以批准換證或延長簽證。零容忍政策公布後,凡有空窗間距的申請案一律拒絕,使很多持非移民簽證者,特別是任務簽證者叫苦不迭。
2003年9月24日美國移民律師協會與 USCIS 的例行會議上,USCIS的主管人員表示,針對簽證之間的空窗期,該局放寬審核人員對申請更改及延長非移民簽證審核人員的自行裁決權,不必一律否決。
USCIS 放棄「零容忍」政策,幫助這項政策不但對外籍非移民簽證人士不利,對US-CIS也沒有好處。
依新的彈性政策,雖然簽證之間的空窗期不致導致申請一律遭否決,但如果申請人發生空窗的情況,仍須要向審核人員幫助或證明其簽證發生青黃不接的原因,「並非其本人所能控制」。移民法律界人士建議,最好還是在簽證仍有效期間申請延長或更改,免得出現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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