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
(2003)長刑初字第25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
被告人羅永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於吉林省長春市,漢族,中專文化,繫個體食雜店業主,住長春市寬城區貴陽街廣廈胡同5號。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司年7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長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羅曉燕,系被告人羅永忠姐姐。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以吉長檢刑訴(2003)218號起訴書指揮被告人羅永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筠、代理檢察員張艷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永忠及其辯護人羅曉燕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5月至6月13日,被告人羅永忠撰寫反動文章數篇,在網際網路上公開發表,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具體分述如下:
2003年5月22日,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水晶論壇》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終於看清三個代表的危害!」的反動文章;
2003年5月25日,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北國之春》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三個代表真能保佑我們戰勝非典嗎?」的反動文章;
2003年5月27日,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水晶論壇》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告訴當代青年真實的六四!」的反動文章;
2003年5月29日,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水晶論壇》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打倒中國共產黨」的反動文章;
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文遠在線留言板》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打 倒中國共產黨」的反動文章;
2003年6月9日,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北國之春》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漫談的江山,坐江山」的反動文章;
2003年6月10日,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北國之春》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一國兩制何時休」的反動文章;
2003年6月13日,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不寐思想論壇》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剝下領導關心重視的外衣」的反動文章,以達到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公訴機關認為,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羅永忠的供述筆錄和指認筆錄、書證、收繳的作案工具為憑,被告人羅永忠的行為已構成煽動國家政權罪,對其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羅永忠無辯解,
被告人羅永忠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羅永忠系殘疾人,以前一貫表現較好 ,並不反常,初次犯罪,認罪悔罪,請示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3年5月22日至6月13日,被告人羅永忠撰寫反動文章數篇,在網際網路上公開發表,攻擊社主義制度,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2003年5月22日,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水晶論壇》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終於看清三個代表的危害?」的反動文章。
(二)、2003年5月25日,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北國之春》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三個代表真能保佑我們戰勝非典嗎?」的反動文章。
(三)、2003年5月27日,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水晶論壇》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告訴當代青年真實的六四!」的反動文章;
(四)、2003年5月29日,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水晶論壇》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打倒中國共產黨」的反動文章;
(五)2003年5月29,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文遠在線留言版》公開發表其撰寫的:「打倒中國共產黨!」的反動文章
(六)、2003年6月9日,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北國之春》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漫談打江山,坐江山」的反動文章。
(七)、2003年6月9日這,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北國之春》上公開發表其撰寫的「一國兩制到何時休?」的反動文章;
(八)、2003年6月13日,被告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不寐思想論壇》上公開發表撰寫的「剝下領導關心重視的外衣」的反動文章。
庭審中,被告人羅永忠對上述事實供述: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終於看清三個代表的危害?」、「三個代表真能保佑戰勝非典嗎?」、「打倒中國共產黨」、「一國兩制何時休?」、「剝下領導關心重視的外衣」、「漫談「打江山,從江山」、「告訴當代青年真實的六四!」,經被告人羅永忠辨認並簽字的反動文章的書證,證明系被告人羅永忠揚撰寫,並於2003年5月22日至6月13日在網際網路《水晶論壇》、《北國之春》等網站上發表;出示扣押物品清單及抓捕經過,證明在被告人羅永忠家收繳的計算機鍵盤、滑鼠、印表機、光碟等工具及抓捕的過程。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人羅永忠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查證屬實,應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永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被告人羅永忠供認,並有經過庭審核實的證據予以證明,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永忠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在網上發表反動文章,誹謗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造成惡劣影響,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鑒於其犯罪後認罪、悔罪,可酌情依法從輕處罰。關於羅永忠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羅永忠系殘疾人,一貫表現較好,並不反黨,初次犯罪,認罪,悔罪,請求對被告人羅永忠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永忠雖然腿部有殘疾,但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羅永忠辯護人以被告人羅永忠有殘疾,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被告人羅永忠辯護人的其它辯護觀點有依據,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這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羅永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等待羈押的,羈押一是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6月14日起至2006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一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曹洪光
代理審判員:劉 兵
人民陪審員:林智琛
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徐佔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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