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民要徵收社會撫養費:未依法取得夫妻關係而生育的;不符合計生條例相關規定再生育的;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有其他違規做法的;不符合計生條例規定的生育間隔期限而再生育的;雖然符合計生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沒有申領生育證生育的。
在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上,《辦法》規定,未依法取得夫妻關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違反計生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生育雙方上一年度總收入的3到4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依次增加2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個子女不滿3週歲且女方不滿26週歲生育的,徵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徵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辦法》還規定,違規生育當事人要在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這筆費用。如確有實際困難,可以分期繳納。申請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要向相關部門提供書面材料,分期繳納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如果欠繳,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計生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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