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這麼一個漏洞百出的案子,可能的解釋就只有一個:那僅僅是公檢法辦案質量偶爾露崢嶸的一個真實表現,是他們辦案的常態。只不過這次遇到的是農用車與寶馬車這樣對比鮮明的境況,人們不由地聯想和質疑,把問題放大了。
今天(8日)的《北京青年報》,《蘭州晨報》,昨天的《蘭州晚報》,都以大量的篇幅報導了發生在蘭州和青島的一個案子。甘肅的一個女子,在甘肅狀告青島奧柯瑪公司,甘肅兩級法院都判該女子勝訴,獲得1500萬元的賠償;但是青島方面對這同一案子也進行審理,這位女子被判處無期徒刑。同一個案子,在同一法律管轄下的不同地方,居然結果是如此不同。得到1500萬元賠償,與坐終生的監獄,相差何其巨大!
我無法認定是甘肅的法院錯了,還是青島的法院錯了。總之這就是我們面對的司法環境。這種司法環境讓生活於其中的良民刁民都不會有安全感:法律比橡皮泥更稀鬆酥軟任人拿捏。
這樣的可笑可悲可惡的例子,還可以舉出許多。在甘肅,有個叫作馬進孝的毒販子,分別與甘肅臨洮公安局、臨夏公安局和西固公安分局通力合作,製造假販毒案,然後馬進孝得錢,警察得獎,皆大歡喜。再然後公安方面將案件交給檢察院,檢察院將案子起訴到法院,法院於是隆重開庭,審理這些驚天毒案。販毒的惟一證據就是當場繳獲的不含毒的「毒品」,公安認為是毒品,檢察院不作鑑定,也認為是毒品,法院不作核實,也認定是毒品。於是,兩個出租車司機被判處死刑,等待執行,一個坐臺小姐被判處死緩,投入大牢。只是蒼天有眼,忽一日,馬進孝落網,把他與幾個公安局合作陷害良民的事如數抖出,使坐牢數百日的幾個無辜百姓才得以見天日。在湖南,2000年8月,茶陵縣警方在省道上查扣了重達28公斤的黃金,公安局就把7塊金錠送到省裡去熔化掉了,以20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株洲市人民銀行。錢款分給公安局30%,檢察院30%,法院40%。如果不分給檢察院,檢察院就不起訴,不分給法院,法院就不審判。(11月11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
這就是我們的司法機關的水平,公檢法就是是這樣互相配合的?
其他發生在司法機關的笑料也足以讓我們一樂,不妨再舉幾例神聖的代表國家強制力量的判決書是如何寫成的。劉勇案子中遼寧高院的判決書無疑是人們見識的荒唐判決書的代表,地球人都知道了,這裡不用說了。
江蘇省南京市的吳進文,在武漢江漢區法院打了一場官司。判決書寫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十條第五款的規定」 作出判決的。但是《民法通則》第六十條沒有第五款。於是他提起申訴。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書寫道:「……法律引用上有筆誤,應予補正,現裁定如下:將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條第五款』補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但是《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並沒有第一款第七項。原來又一次錯了。(2003年5月1日,《南方週末》)。
如果說這荒唐的錯誤是出於業務不精,把關不嚴,出現了並非主觀故意的疏漏的話,另外一些有關判決書的笑話,就不是這麼簡單了。也是武漢的江漢區法院。武漢公民關玲2001年打官司追借款,向江漢區法院經濟庭法官陳勝雲交了一萬元訴訟費,陳勝雲後來給了她一份判決書。但關玲查遍該庭2001年全年的案子,也沒有發現這個案件。再查法院的電腦系統,也沒有該案記錄。經舉報後,陳勝雲承認,他給人家的是假判決書。判決書原來可以從法院花錢買。(《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03年4月下)。發生在廣東茂名法院的又是另一情形:蓋有人民法院大印的法律文書交由原告親筆填寫,法官的簽名由原告代勞,甚至屬於保密材料的審委會的討論筆錄也落在原告手中。而原告拿著自己填寫的裁定書送達銀行,致使銀行凍結了與原告沒有關係的茂名水電公司的銀行賬戶,扣押業務、財務章,「執行」走68萬元,而按照這份裁定書,水電公司應付原告本息390 萬元。判決書原來可以由當事人自己寫。(見2002年9月8日《羊城晚報》)。
……
但願寶馬案確實是受到了來自高官與財富的壓迫,這樣我們的公檢法至少還可以開脫說,我們是出於不得以,其實我們本質上還是好的。而如果沒有受到任何外來的壓力或誘惑,卻把一樁案子辦成這樣,那麼,哈爾濱的公檢法確實是無顏立於人間給百姓指手劃腳了。(稿源:紅網)(作者:梁發芾)(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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