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歐洲國家和人權組織對中國大量處決人犯提出了越來越強烈的批評,中國的此項改革是對這些批評做出的反應。幾年來,中國的法學家也就死刑問題進行辯論,大多數人認為,應保留死刑,但應減少可判處死刑的罪行類別或者只對暴力罪行使用死刑。」
南德意志報告訴讀者,中國每年被處決的死刑犯人數是國家機密,無人知曉精確數字,但它是世界其它地區執行的死刑判決總數的好幾倍。中國的死刑判決居高不下,有以下兩個原因:
「一個原因是,在中國除謀殺罪外,其它六十多種罪行都可以判處死刑,另一個原因是,最高法院在1983年把對法律規定的死刑最終審定權下放給下屬省高院。當時,北京首次開展『嚴打』運動,最高法院缺乏人手,無法應對蜂擁而來的死刑判決。對最高法院院長的這次講話,應謹慎對待,因為他同時宣布要繼續 『嚴打』。」
新蘇黎世報注意到中國憲法中將寫入「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條款。該報說,憲法中加入這一條,與當前國際和國內形勢有關:
「有趣的是,這一條的修訂恰恰發生在美國眾議院通過了一項決議之後。該決議督促美國政府,在本月底舉行的聯合國人權年會上提出譴責中國侵犯人權的提案。不久前,歐洲議會中也有人指出中國惡劣的人權狀況,激烈反對取消對中國的武器禁運。
中國也是一個紙上什麼都能寫的國家,通過憲法中的人權條款,並沒有多大的意義,特別是由於中國既不是法制國家,也沒有三權分立和獨立的司法系統。但是,如今把過去視為資本主義概念的『保護人權』寫入憲法,有其政治意義。一年前,新領導人就職後,人們就預計,胡錦濤和溫家寶作為先行者將從早已應該進行的政治改革中受益。但由於黨的領導體制內保守分子的抵抗,什麼也沒有做成。修改憲法也許是發出了信號,它表明,長期來看,政治改革勢在必行。從忠於黨和政府的媒體發表的評論尤其可以看出這樣的趨勢,這些評論說,迄今為止,中國理解的人權只是物質生活,這不合時宜,遠遠落後於中國和世界的發展形勢。」
(DEUTSCHE WELLE)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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