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劇組規章制度出自2003年?
原告方提交的一份日期為2001年7月24日的劇組規章制度,表示劇組人員在簽約時人手一份,其中有劇組成員「不能發表不利於影片和劇組言論,有責任參加影片完成後的宣傳發行工作」的條款。而被告王志文方否認當時曾有該8 條制度,影片策劃──奧地利前駐中國大使夫人魏德也出證否認劇組曾有8條制度。原告方劇組相關成員則出具證據證明當時曾有該8條規定。
但童明友指出, 2001年7月24日有劇組成員親筆簽字的劇組8條規章制度,實際不是2001年原件,而是製造於2003年的假證據。因為該文件上隱約有傳真發出方信息。信息顯示文件出於2003年11月,信息顯示傳真機的拼音姓名為「wanxingdong」。童明友因此認為該份8條劇組規章制度並不是2001年7 月制訂,而是在2003年11月偽造,並出自於一臺拼音姓名為「wangxingdong」的傳真機。王浙濱隨後當庭承認曾經向相關劇組成員傳真了此規章制度。
劇組編造理由退出國庫已收稅款?
庭審中最出人意料的是,王志文方出示證據表明王志文酬金應繳稅被劇組部分退出。
王志文律師:劇組是否支付了王志文稅後酬金60萬?
王浙濱:這個問題還用問嗎?
王志文律師:劇組按照合同為王志文繳稅了嗎?
王浙濱:交了。
王志文律師:劇組應扣繳的稅,交足了嗎?據我們調查的情況,有人將國庫已收稅款退走。
王浙濱:繳稅是紫禁城公司辦理。我不知道。
王志文律師向法庭說明:我們17號從稅務局得知王志文《芬妮》酬金只剩下了24萬酬金的稅單,劇組有人將國庫已經收入的稅款,編造理由又從國庫退走了。
法官問:是否有證據?
王志文律師:有新證據,是在17號向稅務局調查得知,2002年6月扣繳義務人將部分王志文在《芬妮》已交入國庫的稅款退走了,現在只剩下24萬酬金對應的稅款。
法庭休庭合議有關「新證據」後認定,證據與現在審理的違約爭議無關,不在本庭審理質證。按照法律程序,法庭將大約在一個月內對此案做出判決。
事件回放:王志文《芬妮》案
■2003年2月20日《芬妮的微笑》上海首映式,上海記者再三讚譽「王老師在戲裡表現很好」,但王志文卻不買賬:「演得不好。」有記者忍不住問:「那為甚麼莫斯科電影節將最佳男主角給了你?」王志文回答:「這樣的一個角色也能獲獎,莫斯科人瞎了眼。」「聽說你是因為被劇本感動才決定接這個戲的。」王志文回答:「讓我感動的不是劇本,是故事。我對劇本不很滿意。」受到《芬妮》編劇兼製片人王浙濱批評。
■2003年2月21日《芬妮的微笑》北京首映式,男主角王志文無故缺席在全國政協禮堂舉行的首映式。對此發行方的解釋是,王志文是因為藝術上的分歧決定不參加這場首映式。王志文的解釋則是:1月6日王浙濱只通知2月20日出席上海首映式,其他6城市的安排直到3月3日才確定
■2003年6月12日,電影《芬妮的微笑》出品人、遼寧金通集團總裁季福堂來到北京海淀區法院提交訴狀,狀告該片主演王志文未遵守片約併發表指責詆毀該片的言論,請求法院判令王志文賠償違約金25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同時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003年7月3日,王志文代理律師對原告選擇在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表示疑惑,因為海淀區既非被告所在地,也非合同履行地。
■2003年7月24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裁定:《芬妮》案移送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處理。而原告不服該判決,29日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03年10月,北京第一中級法院撤銷了海淀法院將王志文《芬妮》案件移送上海審理的裁定,以「該案應由本院審理為宜」的理由提審此案,為《芬妮》案應該在何地審理的爭議畫上了句號。
■2004年3月23日,《芬妮》案在北京第一中級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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