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解釋《基本法》是有條件的,並且要履行《基本法》賦予的程序。讓我們看看《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中共解釋《基本法》的內容無非是保障更多的董傀儡、李傀儡在香港做特首,中共解釋《基本法》的內容無非是保障親共人士對議會的控制,不過,這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有權對此作出解釋,並且《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全國人大負責解釋的是「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基本法》的規定十分明確。
中共是玩政治手段的高手,到什麼山上唱什麼歌,無論是馬列主義,還是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只要需要都可以改,需要咸的,就說是咸的,需要酸的,就說是酸的,一切為了需要;就是神聖的憲法,只要中共認為有必要,不是照樣可以改來改去嗎?《基本法》能不能改,中共自然心知肚明。改吧,面子不好看,不改現在又確實不合中共胃口,中共怎麼辦?人大釋法就是既顧全了面子,又達到目的的好辦法。在中共看來,《基本法》只是個瓶子,裡面裝什麼內容,只有中共說了算。
且不說神聖的《基本法》,就是一個商業合同,雙方簽了字生效,也不需要另一方,在事後解釋合同條款的內容,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強行解釋裡面的內容,並且強迫另一方接受,這不是霸王條款嗎?況且像《基本法》這樣的大法,在制定的時候,怎麼會制定產生歧義的《基本法》?這不是在侮辱中國人的智慧嗎?這不是在侮辱當時批准該法的全國人大嗎?中共歷史告訴我們,為了需要,中共什麼事情都可以答應,答應歸答應,辦不辦?只有中共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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