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初,世界知名的美國朗訊公司突然宣布解雇中國區的四名高管人員,包括朗訊(中國)的最高長官 董事長兼總裁、首席運營官、市場部主管以及一名財務經理。公布的理由是,他們在企業運營中存在內部管理控制不力,可能違反了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朗訊總部還聲稱他們已向美國司法部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了報告,對企業內部控制不力的問題做出了說明。
這件事在中國業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動。目前粗略統計,美國《財富》500家大公司中已有400多家在中國有項目。美國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一般享有管理嚴密、遵紀守法的較好聲譽,朗訊醜聞是在中國爆出的一個冷門,引起各種議論是很自然的。為此有必要對朗訊事件和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略加評介。
首先,美國為什麼要制定反海外腐敗法?溯本求源,這個法案是在1977年誕生的,它是水門事件對非法政治捐獻和洗錢活動進行調查所帶來的一個副產品,在這個調查中,發現不少美國公司為了獲取有利於自己的待遇,曾經對某些外國政府,特別是第三世界國家的官員大量行賄。隨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國會所做的調查更引起了轟動效應。證券交易委員會1976年5月12日報告給參議院銀行委員會的案例揭示,埃克森公司在1963-1972年行賄的金額高達7800萬美元;洛克希德公司秘密向客戶支付過數百萬美元巨款。更能說明問題的是,在通用電氣公司和西屋公司之間為奪取菲律賓核電站合同所進行的激烈鬥爭。儘管西屋的技術較差,但它為了獲得兩座價值500萬美元的核反應爐合同,竟然付給伊梅爾達 馬克斯的親戚1730萬美元。這筆賄賂的效果是使以後簽訂合同的價值在兩年內飆升到10億美元。到20世紀80年代初,有450家以上的美國公司最終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承認他們在國外有對外國政府官員非法的或有問題的付款,總額超過10億美元。以參議員弗蘭克 切奇為首的參議院銀行委員會進行了長達幾天的聽證會,福特總統批准建立了一個內閣級的工作組,由商務部部長當主席。其結果就是通過了1977年的聯邦反腐敗法。
制定這項法律並不單純著眼於倫理道德,而是因為腐敗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如果說有腐敗行為的美國跨國公司在幾千家中佔20%,那麼80%的公司的利益就要受損。另外,行賄還破壞了美國在國際上的形象,使美國的對外政策陷於危險之中。
《反海外腐敗法》的實施情況如何呢?聯邦反腐敗法有兩組主要條款:會計條款,它包含該法的第102條,以及反腐敗條款,它體現在該法的第103和104條中。實施這些條款的責任是在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司法部之間分工的。司法部執行聯邦反腐敗法的刑事案件,有絕對權威實施刑事的或民事的訴訟。證券交易委員會則根據民法執行第103條。實施《反海外腐敗法》的成效取決於對條款的解釋,以及兩個執行部門的實施力度。歷屆政府的政治理念也起著重要作用。在福特政府期間,國內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是為了起震懾作用,隨後卡特總統則對國會施壓,要求把跨國腐敗行為判刑。里根政府削減了有關部門處理公司錯誤行為的執行經費。此後,在里根和布希政府時期,執法部門通常採取不插手和自由放任的態度。對此華爾街日報把它歸因於這些部門被市場上的「壞人」所盤踞。1993年克林頓總統上臺後政策又有變化,對法案的實施加強了力度。1996年,洛克希德 馬丁公司、波音公司和IBM或是承認犯罪,或是在《反海外腐敗法》的控訴下接受調查。根據這個法律起訴的一個最大案件是洛克希德 馬丁公司為贏得埃及政府的飛機合同而行賄。
朗訊公司為什麼要自報家門揭露醜聞呢?應當說有這樣幾個背景:第一,自2002年美國公司醜聞大曝光之後布希政府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金融市場,開始對公司醜聞採取了嚴厲態度,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雷法》。從此以後,大公司的不法行為受到了更嚴格的監督,而且一旦違規暴露,就要受到很嚴厲的懲罰;第二,去年12月聯合國通過了反腐敗公約,營造了一個國際上圍剿腐敗行為的氛圍,給有不法行為的大公司增加了壓力;第三,2003夏天,美國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對朗訊公司在沙烏地阿拉伯的業務做了調查,併進行了處罰。這是前車之鑒。
應當怎樣看待這個問題呢?首先,朗訊公司的做法是明智的,在公眾面前敢於自己揭露瘡疤,可以提高自己的誠信度。紙裡是包不住火的,等到別人揭露出來再認錯就被動了;第二,對中國來說,朗訊公司的作為應當受到鼓勵,第三,要反對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也要反對企業的腐敗行為,因為它不利於公平競爭,不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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