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崇尚民主、自由,支持人權,理當對訴江案表達支持。江澤民集團卻運用外交壓力,據聞北京政府對美國施壓的伎倆之一,就是揚言以同樣的方法起訴美國卸任總統。在美國,凡聽到江氏罪行的人,無不表示義憤填膺,深表支持,有的美國人想到中國要以起訴美國總統做報復手段時,就有些沉默不語了。
江澤民這種行徑,就好像當一個人的東西被偷了,他找了警察抓了竊賊,結果竊賊的爸爸警告這位警察說,你如果把我的兒子法辦了,那我也要把你兒子告到法庭上去。
如果中共要以起訴美國總統做報復手段,最可能的事由無非就是美國對阿富汗和伊拉克所發動的武力行為。雖然美國在近年來所發動的戰爭,在國際間總是引起廣泛的爭議,但是美國是世界上高度的民主法治國家,沒有適當的法律基礎,是不太可能出兵的,筆者認為:美國總統發動戰爭的行為與江氏對法輪功發動的群體滅絕行為,不但違反中國國內法,也違反國際法的情況,在本質上是截然不同的;再者,如果中國真的起訴美國總統,其影響恐怕不是北京所樂見。
*兩者行為本質不同:合法與違法
要檢視美國總統決定對他國使用武力的行為是否適法,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一個是國際法,另一個是美國國內法。
一般而言,在國際法上使用武力解決爭端的法律基礎,規定在聯合國憲章中,主要有二種:依聯合國憲章第7章規定由安理會授權執行的使用武力行為和第51條所規定的自衛行為,如果符合這二種規定一般都被認為是合法的。美國在1990年代所發動的幾個使用武力的行為,例如波斯灣、索馬利雅、海地、東帝文,以及在 2001年的阿富汗戰爭,都是經過聯合國安理會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而決議採取武力行動的,這幾個使用武力的適法性並沒有問題。
較具爭議的是美國在2003年對伊拉克發動的戰爭。美國在此次對伊拉克使用武力之前,曾極力爭取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授權,但是並沒有成功,因此國際間有稱美國此次使用武力缺乏合法的基礎者,但是也有人認為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時,安理會通過第687號決議對伊拉克使用武力的授權仍然有效,因為伊拉克違反了該決議中所設的交出毀滅性生化武器的停火條件。
儘管這次美國使用武力的行為,在國際法理論上或者事後對於所謂毀滅性武器情報來源是否正確都存有所爭議,但是畢竟在使用武力當時存有合法性的基礎並不會受影響。也就是說美國總統對當時使用武力的決定是有國際法的基礎的。如果全然沒有法律的基礎,其他國家也不可能冒然加入這次的武力行動。
在美國國內法方面,依照「戰爭許可權決議案(War Powers Resolution)」的規定,總統決定使用武力後48小時內須向國會提出報告,國會必須在60天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決議。基本上美國近年來的使用武力都是依法進行的。
至於訴江案的被告江澤民於1999年7月20日起利用國家機器,開始血腥鎮壓全國修煉法輪功的民眾。對大批信仰真善忍的善良民眾進行非法拘留,訊問,關押,勞教,酷刑折磨,洗腦,敲詐,被折磨致死的已有上千人,近幾年來10萬之眾被勞教,判刑;幾千萬人受到非法訊問,關押,強迫寫保證書,悔過書;他的行為不但違反中國憲法對於信仰、人身、言論、集會、通信……等等基本自由權利的規定,也具體觸犯了中國刑法關於非法搜查、非法拘禁、侵入住宅、傷害、殺人….等等罪行(詳細情形請看明慧分類資料網「法律專題」http://package.minghui.org/falu_zhuanti/index- law.html)。而在國際刑事法上他的行為也觸犯了群體滅絕、反人類、酷刑….等等罪行。
因此,美國總統近年來的使用武力的決定無論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都是在其職務範圍內合法的行使職權,而江氏的行為全然超出其職務範圍,是為基於其個人意志的非法行為,兩者根本無法相提並論。
*江起訴美國總統可能的效應
如果美國在處理訴江案上沒有讓中國得到滿意的結果,中共固然可以以牙還牙,採取起訴美國總統的方式做為報復手段,那麼不管他是用甚麼罪名來起訴,首先涉及的就是元首豁免權的程式問題,如果中國法院認為美國總統在任職期間的行為沒有豁免權,那麼也就明白的表示江氏在任職國家元首期間所為的上述犯罪行為,在中國司法體系中沒有豁免權,那麼千千萬萬的中國受迫害者便可明正言順的在中國對江氏提起訴訟。這樣的效應反而幫助了中國維權、反迫害運動的發展。
雖然,江澤民揚言起訴美國總統的報復威脅,表面上看來對美國利益有一定程度的傷害,但是利害得失的衡量應該綜合各種情況全面觀之,例如,美國對於入境的外國人照相、取指紋的措施,曾引起某些國家對美國公民採取同樣的行為做為報復手段,但是為了反恐,美國仍然堅持原來的政策。
有人被起訴是不光彩的,因為他干了見不得人的違法事情,才要暗地裡使出各種威脅手段,但是有人被起訴是光榮的,因為他勇於挺身為公理為正義而承受無名的指控,他應無所懼,因為真正犯罪的是提出這種威脅的人。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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