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錯,張明春採用極端的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理應受到譴責。但他找葛「算賬」,又確是事出有因的。據報導,去年,明達公司因投資興建水電站,要佔用張明春負債經營的採沙場。本來,這事兒要解決起來說難也不難,只需雙方協商一致,談成一個合理的佔地補償標準即可。然而,令人費解的是:投資3個億的明達公司明確拒絕了張明春提出的補償1萬元的要求 (最多隻肯出4000元)。張明春幾乎踏破了明達公司的門檻,可不是見不到葛老闆的面,就是得不到想要的結果。話說回來,如果確因國家建設需要,那麼個人和局部利益作出必要的讓步乃至犧牲,於情於理於法也能說得通,偏偏明達公司在建的是一個「四無」(無立項、無設計、無驗收、無管理)電站,但明達公司還是憑藉老闆葛君明在縣裡非同一般的影響力,拿下了這塊地,從而把一個原本合法的民事主體逼到了「城下」--這份轉讓價壓得極低的「不平等條約」簽也得簽,不簽也得簽。這麼一來,張明春就斷了生計,不得不獨自承受血本無歸、債主上門、夫妻失和的空前壓力和滿腹委屈。
客觀地說,張明春的要求並不過分,6000元補償款相對腰纏萬貫的葛君明也不過是九牛一毛,但精明的葛老闆還是拒絕了。也許在他看來,他這個在縣裡要風得風、要雨得雨的人物,要是擺不平一個淘沙的農民,面子問題遠大於補償問題。顯然,財大氣粗的葛君明壓根就沒把王法及其受王法保護的他人權益放在眼裡。偏偏他遇上的張明春是個「倔驢子」,於是一場悲劇就成為不可避免。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正是這種因富而生的強勢意識害了他自己。
我們無意苛責一個死去的人,但葛君明被炸事件無疑給中國的富豪們提了個醒:財富的最終目的不單是金錢的囤積,而是人生的完成,心靈的寧靜即財富。清代山西「日升昌票號」掌櫃雷履泰有句名言:「欲取人必先予人」。富豪們應以一種健康、共贏的心態處身立世。從法律上說,無論富人窮人,權利是完全平等的,要說有什麼不同,那就是富人在佔有較多資源和財富的同時,應對社會作出更多的回報。在貧富差距有所拉大的今天,堅守這些具有普世價值的道德和法律標準,有助於正確處理貧富群體之間的利益衝突,避免社會矛盾的激化。
這起血案的發生,可以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除協商解決外,本來張明春還有兩條路可走:一是向行政機關申訴、舉報,二是提起民事訴訟。那麼,「有關部門」又是怎麼做的呢?據媒體披露,縣水利局不但不去制止明達公司違法建電站的行為,反而濫用職權,提前4個月註銷了張明春的採沙許可證,同時又為明達公司的「四無」電站「及時」補辦了手續。轉眼間,合法的與違法的打了個顛倒。張明春稍有不服,便被當地公安機關以影響水電施工為由拘留了15天。因為沒有證據,這些執法部門有沒有被買通,我不敢妄言。除了一方是有錢有勢的億萬富翁,一方是沙地裡刨食的 「窮棒子」,實在讓人找不出更好的解釋。這些執法部門為地方利稅第一大戶「保駕護航」的意識之強,著實令人驚嘆!據悉,張明春也曾想過打官司,可身無分文的他連狀子都遞不進。在這樣一個嫌貧愛富的執法機製面前,無怪乎一介草民的張明春,要發出「走投無路」的感嘆了。
幾乎可以肯定,沒有誰願意為了區區6000元錢去充當「人體炸彈」,但當公民的最後一個訴求渠道也被無情地堵死,或者說當社會不公到了令他絕望的時候,社會不穩定因素一觸即發的「窗口期」也就悄然地向我們逼近了。這起惡性爆炸案就是諸多社會矛盾交織、積聚導致「化學反應」的結果。因此,在維護社會穩定中,我們要警惕「仇富」,但主要是防止「欺貧」;要關注富人的發展,但更要關切貧民的生存。
觀察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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